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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4部分

神凋天龙游记-第1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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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三十年(1850年)正月,两广总督徐广缙在一封疏奏中说:“臣查三合会不知起于何时,询之绅耆,佥称前明嘉靖年间即有此名目。该匪祖孙习传,父子授受,敛钱惑众,饰耆惊愚,诚为盛世所必诛”。'38'这种所谓明朝嘉靖年间就已存在天地会(三合会)的说法,其不足为信也同样是显而易见的。

    自然,我们讲“反清复明”是天地会创立的宗旨,并不否认随着清代各个历史时期社会主要矛盾和主要矛盾方面的发展变化,天地会的性质、组织成分也相应有所变化。事实上,乾隆朝以来,由于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商业资本和高利贷资本的不断侵蚀农村,土地兼论天地会的起源并的加剧,农民两极分化的加速,以及城市手工业的发展部分地排挤农村家庭手工业,农民个体经济遭到严重破坏,使得当时广大农村,特别是商业性农业比较发达的中国南方农村,失业农民大量增加。他们当中一部分人成为雇佣劳动者,另外一大部分人则鉴于当时軏商品经济的活跃和转运贸易的发达,离乡背井,涌到水陆交通线上从事肩挑贩运、小本经营,或者浪迹江湖,依靠算命打卦、看相行医、卖唱耍艺为生。这些活跃在三江两湖闽粤水陆交通线上而生活又极不稳定的苦力劳动者和并无固定职业的游民,正为天地会的发…展提供了广泛的群众基础。乾隆时期的有关天地会档案证明,天地会正是从他们中间补充了大量新的血液。由于这些构成天地会的基本群众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和阶级地位所决定,当时的天地会不能不反映他们最关心的切身利益。天地会在发展他们时,往往突出“互相帮助”,“免受欺凌”,“敛钱分用”等经济意图。但是,天地会的政治宗旨并埋有因此而变得模糊起来,它仍然在借用“顺天行道”、“扶明”、“反清复明”之类口号来演出反抗清朝封建统治的阶级斗争新场面。如果看不到乾隆朝的新变化,就不可能理解天地会发展的阶段钮性;如果仅仅抓住乾隆朝的新变化,并以此断定天地会是这个时期的产物,那就势必抹煞天地会的漫长历史。这实际上是以偏概全,缺乏辩证的观点。

    二从清律有关“歃血结盟”条款的演变

    看天地会产生的时代

    天地会和明、清时代广为流行的白莲教不同,是以反清复明为宗旨的异姓结盟的秘密团体。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是结会的基本形式。在探讨天地会的起源中,有的学者引用清朝刑律有关歃血结盟条款,作为天地会起于康熙年间的旁证;“乾隆说”则针锋相对地提出批评,认为它不能说明问题。异姓人歃血结盟和天地会究竟有无关系?清朝刑律中的有关规定能否用来说明天地会的起源呢?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疑地是社会基础的集中反映。清朝刑律禁止“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与复兴天地会的有关规定,就是清代社会现实斗争的集中反映。认真清理一下清朝刑律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对于考察天地会的起源显然是很有意义的。

    关于歃血订盟、异姓结拜弟兄这类活动,在我国历史上由来已久。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明代,随着《三国演义》、《水浒传》在社会上的广泛流传,异姓拜把结盟就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大明律》也无禁止这类活动的条文。

    顺治三年(1646年),清统治者在“详译明律,参以国制”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一部大清律。这部《大清律》尚无禁止放血结盟之条款。但是,清统治者为了防止人民的反抗,巩固封建统治秩序,对于任何聚众活动,包括象明末以来士大夫们公开结社在内,都是一概禁止的。他们针对异姓结拜曾作出过明确规定:“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鞭一百。”'39'尽管这并非《大清律》的正式条款,可是,它具有同律文一样的效力,在处理现行案件中作为律例加以实施。到了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最高统治者则进一步规定:“凡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者,著即正法。”'40'

    玄烨即位后,根据封建专制统治的现实需要,不断发出谕令,严密法网,多次增修律例。康熙三年(1664年)刑部题准新例载:“凡异姓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查此款律内未载。今酌议得,凡人结拜弟兄者杖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余各杖一百。相应人律。康熙三年三月十二日奉旨:歃血盟誓、焚表结拜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著即正法。”'41'康熙七年复准,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应正法者,改为秋后处决。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42'康熙八年(1669年),刑部新颁律例,则把上述规定作为赌博的附录列在“杂犯”类中。原文为:“实录内凡异姓人结拜兄弟者,鞭一百。如十人以上,歃血盟誓、焚表结拜,为首者杖一百、徒三年。奉旨:歃血盟誓、焚表结拜者,殊为可恶!此等之人,着即正法。查此款因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为非,所定相应,仍留此例遵行。其立决改为监候,秋后处决。如无歃血焚表盟誓,止结拜弟兄者,照依原定,鞭责一百可也。奉旨依议。”'43'

    到了康熙十年(1671年),清朝刑律关于放血结盟的规定,在性质上发生了一个根本变化。这就是它从“杂犯”罪变成了“谋叛”罪。雍正《大清会典》记载:“(康熙)十年题准,歃血结拜弟兄者。不分人之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秋后处决,为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其止结拜弟兄,无歃血焚表等事者,为首杖一百、徒三年,为从者杖一百。十二年题准,凡异姓人结拜弟兄,未曾歃血焚表者,为首杖一百,为从杖八十。”'44'在这里,清政府对异姓人结拜弟兄事件已经作了严格区别。凡是属于歃血焚表结拜弟兄者,不论人数多寡,一律按谋叛本行律从严惩处。如果无歃血焚表之仪式,按一般结盟活动从宽发落。从“不分人之多寡”可以看出,当时歃血盟誓、焚表结拜弟兄的活动规模有了扩大,远不只三、两人在一起拜把结盟。

    康熙十八年(1679年),刑部遵照玄烨的谕令,着手编辑《现行则例》。二十八年(1689年)又将它附入《大清律》,并于每篇正文之后加上总注、疏解律义,于四十六年(1707年)辑成。但未正式刊行。雍正即位后继续加以修订,三年(1725年)编成《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增修统纂集成》,五年正式刊行全国。在雍正初年修订的这部《大清律》中,歃血结盟条款,正式列入了刑律贼盗中的“谋叛”类里,内载:“凡异姓人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不分人数多寡,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候。其无歃血盟誓焚表事情,止结拜弟兄,为首者杖一百,为从者各减一等。”'45'《大清律集解附例》,上述条款列为“增例”。据该书凡例交代,它实际上是康熙年间的“原刻例”,同康熙十年题准新例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将它说成“雍正三年定”,'46'《大清律例根原》也对上述条款不作任何说明列为雍正三年“现行例”下。从叙述“历年事例”、“律例根原”来讲,均是欠妥的。多年来,一些研究者或者受上面两书的影响,或者以歃血订盟条款正式列入清律谋叛类始见雍正朝修《大清律集解附例》,便认为歃血订盟作为谋叛政治罪,始于雍正初年,其实是不对的。

    雍正初年新增条例为“凡不逞之徒,歃血订盟,转相结连土豪市棍、衙役兵丁,彼倡此应,为害良民,据邻佑乡保首告,地方官如不准理又不缉拿,惟图掩饰,或至蜂起为盗,抄掠横行,将不行准理又不缉拿之地方文武各官革职,从重治罪。其平日失察,首告之后,不自隐讳,即能擒获之地方官,免其议处。至乡深邻佑知情不行首告者,亦从重治罪。如旁人确知首告者,该地方官酌量给赏。倘借端妄告者,仍照诬告律治罪。”'47'这是雍正元年开始纂修《大清律集解附例》时新增内容,九月“刑部议复歃血结盟事理”时,认为它和康熙朝原刻条例相类似,故作为“钦定例”同列在“谋叛”条款中。

    乾隆五年(1740年),清政府重修律例,纂成一部比较完整的《大清律例》,凡见四十七卷,四百三十六门,一千零四十九条。有关禁止歃血结盟条款,放在第二十三卷《贼盗·谋叛》之中,条文同雍正朝所订内容基本相同。其后,乾隆朝也曾多次增修律例,其中,有三次重大增补很值得注意。

    第一次为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增例规定:“闽省民人除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仍照定例拟以绞侯,其有抗官拒捕持械格斗等情,无论人数多寡,审实各按本罪分别首从,拟以斩绞外。若有结会树党,阴作记认,鱼肉多民,凌弱暴寡者,亦不论人数多寡,审实将为首者照凶恶棍徒例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为从减一等;被诱入伙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各衙门兵丁涉役入伙者照为首例问拟;乡保地方明知不首,或借端诬告者,照例分别治罪;该管文武各官失子觉察,及捕获之后有心开脱,均照例参处;若止系乡民酬社赛神,偶然洽比,事竣即散者,不在此例。”'48'这在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十一月刑部议复福建巡抚定长条奏福建地方歃血订盟结会树党案时增订成例的。它是清统治者第一次正式将“结会树党”均“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联在一起写进大清律例。这表明乾隆二十九年以前,福建利用歃血结盟方式秘密结社起会活动相当普遍,以致清政府不得不针对福建专门另立禁律。值得注意的是,这条律例的增计显然和福建当时结拜天地会活动有紧密关系。它和嘉庆初年福建巡抚汪志伊所查出的天地会起源于乾隆年二十六年(1761年)只相差三年。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正月,闽浙总督李侍尧在关于审拟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漳浦县张妈求等人发动的“谋抢县城、及焚抢税关、官署、监馆、汛房”的天地会起义情由奏折中'49',乾隆五十三年(1788年)六月,两广总督孙士毅在关于审拟天地会许阿协等案情韵赛折中'50',都援引了这一条款,对张妈求、许阿协等“首从各犯”分别定了罪。

    乾隆朝对《大清律例》歃血结盟条款的第二次重要增订,是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康熙十年(1671年)以来,有关异姓结盟的禁律条款,都是“不论人数多寡,但分有无歃血盟誓情事”定罪。乾隆三十八年(1773年),广东揭阳县陈河高纠众四十余人歃血订盟结拜弟兄,且不序年龄,推二十二岁陈阿高为大哥。清政府破案之后,经广东巡抚德保复审,“拟以绞侯,发回监禁。匪徒林阿裕等与陈阿高交好,探知罪名已定,起意纠匪,潜谋劫狱纵放,遂乘该署县交卸之际,约期举事,潜匿城外”,结果被发觉,劫狱失败,林阿裕等全被抓获。清高宗接李侍尧奏报后,于乾隆三十九年(1774年)一月廿一日发出谕令:“实属目无法纪,情罪甚为可恶,着李侍尧即速严行审究,将倡首济恶各犯,立时正法示众,以做凶顽。其陈阿高,既为林阿裕等欲救之人,即与匪党首恶无异,定罪亦应同科,并著该督一面办理,一面奏闻,其余各犯,均须按其情罪从重定拟具赛。”'51'次日,他又谕军机大臣,“此案皆由陈阿高拟罪过轻,匪徒见其久系囹圄,遂尔潜谋滋事,致皆身罹重典。使陈阿高犯案时即将正法,林阿裕等无隙可乘,转得杜其奸谋,亦即可全其躯命,……及查核原案,则陈阿高之向拟绞侯,尚系德保比例加重,是此条旧定之例,原未允协。夫以歃血订盟,谓不分人数多寡,殊觉颥顸失当,岂以十人内外与多至四五十人者漫无区别乎?即如陈阿高一案,结盟至四十余人之多,又系该犯起意聚众,且陈阿高年仅二十二岁,案犯较其年长者尚多,而众皆推之为首,即属匪党巨魁,更非序齿结拜弟兄者可比。自当另定例条,以示创惩。所有陈阿高罪名,已谕令李侍尧归于林阿格等案内,从重定拟。至嗣后遇有此等案件,如何另行定冽之处,著刑部详细妥议具奏。”刑部遵照高宗的指令,议复了陈阿高纠众结盟案,并很快拟出了新的例条,其全文为:“凡异姓人但有歃血订盟焚表结拜弟兄者,照谋叛未行律:为首者拟绞监侯,为从减一等;若聚众至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拟绞立决,为从者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无歃血盟誉奖表事情,止序齿结拜弟兄,聚众至四十人之多,为首者拟绞监侯,为从减一等;若年少居首,并非依齿序列,即属匪党巨魁,首犯拟绞立决,为从发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如序齿结拜,数在四十八以下,二十人以上,为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二十人者。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为从各减一等。”'52'

    这条律例的增订,充分说明当时放血结盟焚表结拜弟兄活动规模的扩大。而且,清政府尤其注意了“不序年齿”的纠众结拜。四十多年前,罗尔纲先生在《水浒传与天地会》一文中'53',把上述条款视为“康熙年间现行例”,并用它作为天地会起源康熙年间的旁证,显然不妥。罗先生注明这条材料引自《大清律例》第二十三卷。其实,正式题名《大清律例》乾隆五年(1740年)才修成刊市,第二十三卷也无上述内容。康熙年间现行例中非无按人数多寡定罪的规定。多年来,一些学者并不详查而沿袭其说,应予更正。

    乾隆年间对歃血结盟条款的第三次重大修订为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关于台湾复兴天地会的规定。条例载:“台湾不法匪徒,潜谋纠结复兴天地会名目,抢劫拒捕者,首犯与曾经纠人及情愿入伙希图抢劫之犯,俱拟斩立决。其并未转纠党羽或听诱被胁而亲非良善者,俱拟绞立决。俟数年后此风渐息,仍照旧例办理。”'54'由于罗尔纲、肖一山等人,对“复兴天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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