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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部分

中杂交玉米之父李登海-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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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2月12日,已是94岁高龄的母亲再一次来到海南育种基地,又一次满足了与儿子一起过年的心愿。
其实,“天道酬勤”这个成语用在李登海身上再恰当不过了,二十八个冬季,李登海象追逐太阳的候鸟,从山东到海南,培育出了一个又一个玉米新品种,一次次创造我国夏玉米高产的新纪录,在实践中实现了玉米育种理论的创新和玉米高产栽培技术的突破。
专家同行说:像李登海这样连续二十八个春节(冬季)远离家乡,远离妻儿老小,在海南搞加代育种的,别说全国,全世界也只有他一人能做到!
第七章 尽职尽责的人大代表
    第七章尽职尽责的人民代表
一、中国需要《种子法》
李登海是中国农业良种产业化的第一人。1985年,李登海即开始进行集玉米科研、生产、推广、经营为一体的玉米产业化实践,比农业部提出种子行业一体化的要求整整早了10年。李登海说:“按计划经济体制,农业院校搞科研育种,良种场搞种子繁育,推广部门负责推广,种子公司搞生产经营,4个单位门户各立,利益不能共享。种子公司可以无偿地拿走科研部门的研究成果,科研部门却拿不到种子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只能向国家伸手要饭吃。”
李登海的产业化搞了十几年,没向国家要过一分钱。他自己的种子能养活农科院的人马,也能支持自己的科研。但他却无力改变种子市场混乱不堪的现实。各种体制上的弊病,使得种子市场成了垄断经营、地方保护主义的沃土。对此,李登海表示出极大的不满,他说道:“种子公司与政府的种子经营管理站一拨人马两块牌子。种子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别的地方的好种子进不去,多少年的老品种照旧占着市场,最终遭殃的是农民。”
在中国,种子要进入市场必须过审定这一关。这也存在弊端。李登海说:而审定委员会由各地的种子公司负责组织。审定中,种子所有者(科研单位)必须交出亲本自交系,种子公司得到亲本自交系就可以自己生产,科技人员的劳动成果常常被无偿窃取了。
我们要借鉴和学习发达国的的一些好的经验,李登海说:“在美国,种子新品种出台后无需审定,登记就行,老百姓选哪个种子由自己说了算。欧洲对新品种的审定时间为两年。而我们一个品种需层层审定,一个流程下来要六七年。”“这样一折腾,什么样的种子不都成了老种子了。”
“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没有健全的体制,就不会有一个健康的种子市场。”李登海越来越意识到,只有产业化是不够的。原有的《种子管理条例》带有过多计划经济的痕迹,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中国太需要一部《种子法》了!
1993年,李登海当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这个位置引起了他对自己事业和整个种子行业现状长久的反思:
他在与朋们的交谈中说道自己培育的优秀良种自交系487已经被我国玉米种子科学界广泛采用,全国各地有70%以上的玉米杂交良种和相应的学术成果得益于此,但其中多数仍然无法实现产业化或有生产意义的深度再研究,我们的专家依然囊中羞涩,尤其是很多青年一辈的学者开始向海外流失——十余年间,我国的科研水平上了一个台阶,但在日益开放的科技市场面前,旧有的行业法规并不能给科学家的发明与发现一个明确回报标准和保护承诺,这一农业知识产权的缺失就如同工业经济中没有《专利法》,虽然能避免自有种质的流失,却不能带来我国种业科研的可持续发展和开放工发展,最终难难脱级别标准、待遇标准的窠臼:
在经营领域,流通体制的改革已经使部分经济作物的种子产业走上规模经营的正轨,国有、民营都不乏先例。在粮食种子经营上,除了充分考虑到粮食安全的特殊要求外粮食流通的放开同样事在必行,实际操作中在对种子生产者、经营者的水平进行严格审定的前提下,对种子审定和管理部门的权限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种子的质量,又保证种子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当时,我国种业的各个流程被分割垄断。上游的良种资源紧张,一个新品种的层层审定又往往需要六七年;中间环节上地方种子公司常借助行政力排斥外来新品种,甚至有国有的种子公司越省偷别人的良种;下游的销售中用假种子坑农等等现象也越来越多。凭着对事业的执着与敏感,种种矛盾使李登海强烈意识到原来的《种子管理条例》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已经不适合正在启动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种业市场化改革,如不尽快更新,甚至会阻碍改革的进程。因此他一到任就提出了《种子法》的立法建议,又给当时分管农业的副总理姜春云写材料,建议尽快制定《种子法》。此后两年,李登海连续两次提出议案,到了1996年,种子市场混乱、假种子坑农事件被越来越多地曝光,出台《种子法》的呼声日益强烈。1997年,包括李登海所在的组在内,共有4个议案组提出了《种子法》议案。《种子法》的立法阵营前所未有地强大起来。
李登海也找到全国人大常委、原农业部长何康和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柳随年,建议无论如何要把《种子法》?列入立法计划,这一建议得到他们的大力支持。在李登海及广大常委的努力下,这一年,全国人大主席团终于正式把《种子法》列入计划。
接下来在长达两年半的法律制定与修改过程中,李登海成为九届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专门委员会的委员,这个委员会在推动立法的过程中起了关键的作用。人大代表和常委们在立法的意见上相当一致,国家也希望通过《种子法》进一步明确区分种子公司和种子管理部门的职能。一发动全局,新的立法标准建立了品种审定制度:生产和经营许可证制度:种子质量保障制度,并赋予了农民自主购买种子的权力和依法索赔的权利。《种子法》从整体上推进了中国种业的市场人水平。200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了《种子法》。
李登海说:“《种子法》的出台,凝聚着太多人的心血,真是太不容易了”。在整整奔走了七年之后,200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终于通过了《种子法》。当我国种子产业的第一部法律于2000年12月1日正式生效的时候。李登海却在海南岛的试验田里忙碌着,无暇品尝这来之不易的成果。李登海说:“《种子法》的出台,凝聚着太多人的心血,真是太不容易了。”
李登海为《种子法》奋斗了整整7年。在李登海眼里,《种子法》如同一个看着长大的孩子。他说,《种子法》的出台,无疑对种子事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它规范了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维护了品种选育者和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农民因购买假劣种子而遭受损失做了明确的赔偿规定。“但我对它还不太满意,因为在制定《种子法》时,是将农业与林业合在一起的,所以有些地方往往写得比较粗糙,缺乏详尽规定”。李登海如是说。
《种子法》规定,品种审定要坚持“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但这只是一个框架。怎样做到公开、公正,则缺乏细致规定,这成为李登海心中的一个遗憾,因为品种审定的公正科学是保护育种者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部分。
2001年以后,李登海又在忙于推动《种子法》的一部相关法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已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列入了立法计划。
二、不负人民的嘱托
李登海常说:“人大代表是人民赋予我的神圣权利,这是我为国家做贡献的一部分。”十多年的代表生涯,李登海不负人民的嘱托,忠实地履行代表的职责。特别是在推动有关农村、农民、农业的立法方面,他结合自身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走访调研,了解社情民意,为推进立法奔走呼喊。在主管部门的档案室里,李登海提的立法建议专门作为资料保存。《婚姻法》修改的时候,有些条款涉及到广大农村千家万户无数个家庭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李登海身在农村,非常熟悉了解情况,他提出五条修改意见,引起法学专家的高度重视,中央电视台专题采访他。城市规划建设、农机管理、海洋渔业,凡是涉及到土地、涉及到农民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的事情,李登海都会以人民代表的身份积极建言献策。
1999年12月1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会,审议有关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四次审议稿。委员们认为,这次的草案审议稿比较成熟,建议再修改后付表决。同时,他们也就草案的有关条款,提出了修改意见。
部分委员认为,应确定海洋管理体制的主要责任部门。李登海说:“目前海洋环境的污染主要来自内河和沿岸工厂污水排放,但前者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后者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管理体制上将会出现扯皮、很难协调的局面。建议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管理体制的主要责任者,强化效率。”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已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并自2000年4月1日起公布施行。李登海的建议得到了委好的采纳
2000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在装饰一新的人民大会堂三楼大厅举行联组会议,李鹏委员长主持会议。14位常委会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代表踊跃发言,围绕社会各界关注的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展开热烈讨论,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整个会场洋溢着浓郁的民主气氛。
婚姻法是一部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自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0年10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全国人大常委会广泛征求各部门、地方的意见后,为了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深入审议,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委员长会议建议并经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决定今天的审议采取联组会议形式。以联组会议形式审议法律草案,九届全国人大以来还是第一次。
审议的焦点: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
如何界定重婚和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对这些行为如何处罚,是婚姻法修正案草案自提请审议以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25日的联组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再次围绕这些问题阐述了各自的见解。
李登海认为,草案对离婚损害赔偿作出的规定,符合民事法律中的公平原则。他建议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损害过错责任和损害程度,并通过规定一些酌定情节,以确定最高额或划分比例的形式作出规定,在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便于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时掌握。
但李登海认为,草案已对禁止家庭暴力做出明确而周密的规定,至于如何制止家庭暴力,不宜在婚姻法中规定过细。他建议加大对禁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一种禁止家庭暴力、反对家庭暴力的浓厚氛围。
他的建议,引起了代表们的共鸣。
在2001年3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李登海呼吁尽快出台《品种保护法》,他在建议里提道:“当前种子鉴定须防假,种子审定应设立不同生态区标准。既要从严把关,又要从各生态区的实际出发。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我国应尽快出台《品种保护法》。”
李登海说: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在净化种子市场,打击制假、贩假不法分子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成效,为广大农民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可是,为什么屡打假冒伪劣种子,还是层出不穷?其中原因,有不法商贩利欲熏心的问题,也有个别专家参加品种鉴定不严肃、不负责任滥签字的问题。李登海指出:国家规定,一个新品种的推出,事先必须经过试验、示范、审定后,才能成为合法的推广品种;还规定对品种进行鉴定,只要有5名专家签了字,便算通过了鉴定。这份《鉴定书》在一定程度上为该品种提供一个证明。于是,接下来有人便拿着这个《鉴定书》做“王牌”,到处宣讲“这个品牌某某专家说了,品质好,产量高,效益大。”更有甚者,以《鉴定书》为依据,利用各种媒体,不切实际地大肆吹嘘,误导农民上当受骗,花钱买未经试验示范审定的劣种。对此,李登海非常气愤地说:从农民蒙受损失的后果来看,个别不负责任的专家滥签字,这无异于不法商贩制假贩假,坑农害农!而且更具有蒙骗性。这种不负责任滥签字的个别专家,如果酿成了农民的经济损失,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这种作法实际上是在渎职,是在玩忽职守。此外,针对在品种审定中缺少不同生态区的严格标准的问题,李登海还谈到:在审定中不同生态区什么叫“品质好”?什么叫“优质”?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无法遵循,这也是难以把好鉴定、审定关的一个原因。在制定质量标准时,为了更科学严密公平,要根据不同用途、不同生态区的品种制定出相应的质量标准。为此,首先必须承认不同生态区的品种优劣表现不同。所以必须通过规范的试验、示范,认真地分析,实事求是地评价某个地区的某个品种。同时,还应明确怎样成立品种审定委员会?隶属关系如何?工作职责及法律责任有哪些?特别是要根据不同生态区制定符合地域实际的种子审定标准。譬如:该地区的密度、行数、试验面积、发芽率等究竟确定多少是最科学又符合生态区的实际?此事关系重大,一是关系到确保种子品种的质量;二是关系到保护制种农民不受或少受损失。最后,李登海呼吁:为了应对加入世贸组织,同国际种业市场接轨,我国的“品种保护”应当立法。因为,只有真正确定《品种保护法》,才能更有力地对国内的品种实施保护,对国外的侵权行为予以惩处。我国的《品种保护条例》已经实施4年了,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为了适应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其中有些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当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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