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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部分

隋书-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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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日、三千八百四十七分乃顺,日三千八百一十三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万七千

九百九十九分,如初乃伏。

火:初见已后各如其法:

见在雨水前,以见去小寒日数,小满后,以去大暑日数;三约之,所得减日

为定日;雨水至小满,均去二十日为定日。已前皆前疾日数及度数。(各计冬至

后日数,依损益之,为定日数及度数。以度法乘定度,如定日得一,即平行一日

分,不尽为小分。)大寒至立秋差行,余平行。处暑至白露,皆去定日,定度六。

白露至寒露,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余日及余度续同前。(置日数减一,

以三十乘之,加平行一日分,为初日分。)差行者,日益迟六十分,各尽其日度

而迟。初日行二万六百分,日益迟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三万五千六百四十

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迟初日加四千二百六十四分,六十日行三十度,分同。)

而留。十三日(前去日者,分、日于二留,奇纵后留。)乃退,日万二千八十二

分,六十日退十七度、四十分。又留,十二日三万九千四百六十六分。又顺,迟,

初日行万四千七百分,日益疾百分,六十日行二十四度,分同前,(此迟在立秋

至秋分加一日,行分四千二百六十四,六十日行四十度,分同前。)而后疾。

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为定度,已前皆后疾日数及度数。其在立夏至,

小暑,日行半度,尽六十日,行三十度。小暑至立秋,尽四十日,行二十度。计

余日及度,从前法。前法皆平行。(求行分亦如前。)各尽其日度而伏。

金:晨初见,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差行,先迟

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小暑前以去芒种日数,十日减一度;立冬后以

去大雪日数,十日减一度;小暑至立冬,均减三度为定度。大雪至芒种不加减。

求初日,以三十乘度法,四十得一为平分。又以三十九乘二百五十,以减平分为

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小寒后十日,益日度各一,至

雨水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均至春分后十日减一,至小满,复十五日行十五度。

其后六日减一,至处暑,日及度皆尽。至霜降后,四日益一,至冬至复十五日行

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前顺迟减度者,计减数益此度为定度。求

一日行度分者,以百七十日日一度以减定度,余乘度法,如百七十得一,为一日

平行度分。)晨伏东方。夕初见,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四度。(夏至前,以

见去小满日数,六日加一度;小暑后,以去立秋日数,六日加一度,夏至至小暑

均加五度,为定度。白露至清明,差行,先疾日益迟百分。清明至白露,平行,

求一日平行同,晨疾求差行,以五十乘百六十九,加之,为初日行度分。)平行,

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冬至后十日减日度各一,至启蛰九日行九度。均至

夏至后五日益一,至大暑复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立秋后六日益一,至寒露二十

五日行二十五度。后六日减一,至大雪复十五日行十五度,均至冬至。)顺,迟,

差行,先疾,日益五百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初日

行分。如晨迟,唯减者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

伏西方。

水:晨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万六百六十分,四日行一度。(大寒至

雨水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寒后二日,去日度各一,

尽二十日,日及度俱尽。)疾,日行一度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

(前无迟行者,减此分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晨伏东方。夕初

见,顺,疾,日行一度三万八千三百七十六分,十日行十九度。(小暑至白露减

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十日行十六度。)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大暑后

二日,去日度各一,尽二十日,日及度俱尽。)迟,日行万六百六十分,四日行

一度。(疾减万二千七百九十二分者,不须此迟。)行又留六日,夕伏西方。

推交会术:

会通,千六十四万六千七百二十九。

朔差,九十万七千五十七。

望差,四十五万三千五百二十八半。

单数,五百三十二万三千三百六十四半。

时法,三万二千六百四。

望数,五百七十七万六千八百九十三。

外限,四百八十六万九千八百三十六。

内限,千一十九万三千二百半。

中限,五百六十四万九千四百四半。

次限,千三十二万六百八十九。

推入交法:

以会通去积月,余以朔望差乘之,满会通又去之,余为所求年天正朔入交余。

求望,望数加之,满、去如前。

求次月,以朔差加之,满、去如前。

推交道内外及先后去交术:

其朔望在启蛰前,以一千三百八十乘去小寒日数;在谷雨后,以乘去芒种日

数,为气差以加之,启蛰至谷雨均加六万三千六百;满会通去之,余为定余。

(其小寒至春分,立夏至芒种,朔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

皆不加。朔入交余如望差、望数已下,中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

火去见四十日外,金、晨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朔望在白露

前者,以九百乘去小暑日数;在立冬后者,以千七百七十乘去大雪日数,以减之;

白露至立冬均减五万五千,不足减者,加会通乃减之,余为定余。(朔入交余如

外限、内限已上,单数次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气差。)定余不满单数者,

为在外;满去之,余在内。其余如望差已下、外限已上,望则月食;在内者,朔

则日食。(其余如望差已下者,即为去先交余;如外限已上者,以减单数,余为

去后交余。如时法得一,然为去交时数。)

推月食加时术:

置食定日小余,三之,如辰法得一辰,命以子算外,即所在辰。不尽为时余,

四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又不尽者,三之,如法,

得一为强,以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并太为太强;得二强者为少弱,并少为

半弱,并半为太弱,并太为辰末。(此加时谓食时月在冲也。)

推日食加时术:

置食定日小余,秋三月,内道,去交八时已上,加二十四,十二时以加四十

八;春三月,内道,去交七时已上,加二十四。乃以三乘之,如辰法得一辰,以

命子算外,即所在辰。不尽为时余。副置时余,仲辰不满半辰,减半辰,已上去

半辰;季辰者直加半辰;孟辰者减辰法,余加半辰为差率。

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加一,九已上依数,十

二已上从十二;以乘差率,如十四得一为时差。子半至卯半、午半至酉半,以加

时余;卯半至午半、酉半至子半,以减时余。加之,满辰法去之,进一辰,减之

若不足,退一辰,余为定时余。乃如月食法,子午卯酉为仲,辰戌丑未为季,寅

申巳亥为孟。(日出前入后各二时外,不注日食。)三乘气时法得一,命子算外

为时。

求外道日食法:

去交一时内者,食。夏去交二时内,加时在南方三辰者,食。若去分至十二

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食。若去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内,秋分三日内,先交

二时内者,亦食。先交二时内,值盈二时外,及后交二时内,值缩二时外,亦食。

(诸去交三时内,星伏如前者,食)。

求内道日不食法:

加时南方三辰,五月朔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外,不食。启蛰至

谷雨,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以西者,不食。处暑至霜降,后交十三时外,

值盈加时在巳以东者,不食。

求月食分:

春后交、秋先交、冬后交,皆去不食余一时,不足去者,食既。余以三万二

百三十五为法,得一为不食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以减十

五,余为食分。

推日食分术:

在秋分前者,以去夏至日数乘二千,以减去交余,余为不食余;不足减者,

反减十八万四千,余为不食余。(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交值缩,并不减望差,

直以望差为定法。)在启蛰后者,以去夏至日数乘千五百以减之;秋分至启蛰,

均减十八万四千,不足减者,如前;大寒至小满,去后交五时外,皆去不食余一

时。时差减者,先交减之,后交加之,不足减者食既;值加,先交加之,后交减

之。不足减者食。

求所起:内道西北,亏东北;外道西南,亏东南。十三分以上,正左起。

(亏皆据甚时,月则行上起。)

求日出入所在术:

以所入气辰刻及分,与后气辰刻及分相减,余乘入气日算,如十五得一,以

损益所入气,依刻及分为定刻。

 卷十八 志第十三

◎律历下

开皇二十年,袁充奏日长影短,高祖因以历事付皇太子,遣更研详著日长之

候。太子征天下历算之士,咸集于东宫。刘焯以太子新立,复增修其书,名曰

《皇极历》,驳正胄玄之短。太子颇嘉之,未获考验。焯为太学博士,负其精博,

志解胄玄之印,官不满意,又称疾罢归。至仁寿四年,焯言胄玄之误于皇太子:

其一曰,张胄玄所上见行历,日月交食,星度见留,虽未尽善,得其大较,

官至五品,诚无所愧。但因人成事,非其实录,就而讨论,违舛甚众。

其二曰,胄玄弦望晦朔,违古且疏,气节闰候,乖天爽命。时不从子半,晨

前别为后日。日躔莫悟缓急,月逡妄为两种,月度之转,辄遗盈缩,交会之际,

意造气差。七曜之行,不循其道,月星之度,行无出入,应黄反赤,当近更远,

亏食乖准,阴阳无法。星端不协,珠璧不同,盈缩失伦,行度愆序。去极晷漏,

应有而无,食分先后,弥为烦碎。测今不审,考古莫通,立术之疏,不可纪极。

今随事纠驳,凡五百三十六条。

其三曰,胄玄以开皇五年,与李文琮于张宾历行之后,本州贡举,即赍所造

历拟以上应。其历在乡阳流布,散写甚多,今所见行,与焯前历不异。玄前拟献,

年将六十,非是忽迫仓卒始为,何故至京未几,即变同焯历,与旧悬殊?焯作于

前,玄献于后,舍己从人,异同暗会。且孝孙因焯,胄玄后附孝孙,历术之文,

又皆是孝孙所作,则元本偷窃,事甚分明。恐胄玄推讳,故依前历为驳,凡七十

五条,并前历本俱上。

其四曰,玄为史官,自奏亏食,前后所上,多与历违,今算其乖舛有一十三

事。又前与太史令刘晖等校其疏密五十四事,云五十三条新。计后为历应密于旧,

见用算推,更疏于本。今纠发并前,凡四十四条。

其五曰,胄玄于历,未为精通。然孝孙初造,皆有意,徵天推步,事必出生,

不是空文,徒为臆断。

其六曰,焯以开皇三年,奉敕修造,顾循记注,自许精微,秦汉以来,无所

与让。寻圣人之迹,悟曩哲之心,测七曜之行,得三光之度,正诸气朔,成一历

象,会通今古,符允经传,稽于庶类,信而有徵。胄玄所违,焯法皆合,胄玄所

阙,今则尽有,隐括始终,谓为总备。

仍上启曰:“自木铎寝声,绪言成烬,群生荡析,诸夏沸腾,曲技云浮,畴

官雨绝,历纪废坏,千百年矣。焯以庸鄙,谬荷甄擢,专精艺业,耽玩数象,自

力群儒之下,冀睹圣人之意。开皇之初,奉敕修撰,性不谐物,功不克终,犹被

胄玄窃为己法,未能尽妙,协时多爽,尸官乱日,实玷皇猷。请征胄玄答,验其

长短。”

焯又造历家同异,名曰《稽极》。大业元年,著作郎王邵、诸葛颍二人,因

入侍宴,言刘焯善历,推步精审,证引阳明。帝曰:“知之久矣。”仍下其书与

胄玄参校。胄玄驳难云:“焯历有岁率、月率,而立定朔,月有三大、三小。案

岁率、月率者,平朔之章岁、章月也。以平朔之率而求定朔,值三小者,犹以减

三五为十四;值三大者,增三五为十六也。校其理实,并非十五之正。故张衡及

何承天创有此意,为难者执数以校其率,率皆自败,故不克成。今焯为定朔,则

须除其平率,然后为可。”互相驳难,是非不决,焯又罢归。

四年,驾幸汾阳宫,太史奏曰:“日食无效。”帝召焯,欲行其历。袁允方

幸于帝,左右胄玄,共排焯历,又会焯死,历竟不行。术士咸称其妙,故录其术

云。甲子元,距大隋仁寿四年甲子积一百万八千八百四十算。

岁率,六百七十六。

月率,八千三百六十一。

朔日法,千二百四十二。

朔实,三万六千六百七十七。

旬周,六十。

朔辰,百三半。

日干元,五十二。

日限,十一。

盈泛,十六。

亏总,十七。

推经朔术:

置入元距所求年,月率乘之,如岁率而一,为积月,不满为闰衰。朔实乘积

月,满朔日法得一,为积日,不满为朔余。旬周去积日,不尽为日,即所求年天

正经朔日及余。

求上下弦、望:加经朔日七、余四百七十五小,即上弦经日及余。又加得望、

下弦及后月朔。就径求望者,加日十四、余九百五十半;下弦加日二十二、余百

八十三大;后月朔加日二十九,余六百五十九。每月加闰衰二十大,即各其月闰

衰也。

凡月建子为天正,建丑为地正,建寅为人正。即以人正为正月,统求所起,

本于天正。若建岁历从正月始,气、候、月、星,所值节度,虽有前却,并亦随

之。其前地正为十二月,天正为十一月,并诸气度皆属往年。其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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