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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3部分

宋史-第40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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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愚欲愿朝廷且依旧法,每岁拣禁军有不任征战者减充小分,小分复不任执役者,放令自便在京居止,但勿使老病者尚占名籍,虚费衣粮。人情既安于所习,国家又得其力,冗兵既去,大费自省,此国家安危所系,不敢不言。

右正言李常亦以为言。从之,是年,诏:“陕西就粮禁军额十万人,方用兵之初,其令陕西、河东亟募士补其阙。”

四年,诏:“比选诸路配军为陕西强猛,其以为禁军,给赐视壮勇为优,隶步军司,役于逐路都监、总管司。”诏广东、福建、江西选本路配军壮勇者,合所募兵万人,以备征戍。三月,诏广东路选杂犯配军丁壮,每五百人为一指挥,屯广州,号新澄海,如广西之法。七月,手诏:“拣诸路小分年四十五以下胜甲者,升以为大分,五十已上愿为民者听。”旧制,兵至六十一始免,犹不即许。至是免为民者甚众,冗兵由是大省。

十年,遣官偕畿内,京东西、陕西、荆湖长吏简募军士,以补禁军之阙。

元丰元年,诏:以马军选上军,上军选诸班者,并马射弓一石力。诸班直枪弩手阙,选亲从、亲事官,八并选捧日、龙卫弓箭手。

二年,云骑军阙二千一百,以云捷等军补之。

六年,骑兵年五十以下,教武技不成而才可以肄习者,并以为步军。

元佑四年,诏:“今后岁拣禁军节级,筋力未衰者,年六十五始减充剩员。”

八年,泾原路经略司奏:“拣选诸将下剩员,年六十以下精力不衰,仍充军,以补阙额。”从之。陕西诸路如之。

绍圣四年,枢密院言:“龙骑系杂犯军额,阙数尚多。今欲将禁军犯徒兵及经断者,岁拣以填阙。”从之。

元符元年又言:“就粮禁军阙额,于厢军内拣选年四十以下者填。”从之。

宣和七年,诏京东西、淮南、两浙帅司精选诸军骁锐,发赴京畿辅郡兵马制置使司。

靖康元年,诏:“军兵久失教习,当汰冗滥,精加拣择。”然不能精也。方兵盛时,年五十已上皆汰为民,及销并之久,军额废阙,则六十已上复收为兵,时政得失因可见矣。

中兴以后,兵不素练。自军校转补之法行,而拣选益精。大抵有疾患则选,有老弱则选,艺能不精则选,或由中军拣补外军,或拣外边精锐以升禁卫。考《军防令》,诸军招简等杖:天武第一军五尺有八寸,捧日、天武第二军、神卫五尺七寸三分,龙卫五尺有七寸,拱圣、神勇、胜捷、骁捷、龙猛、精朔五尺六寸五分,骁骑、云骑、骁胜、宣武、殿前司虎翼、殿前司龙翼水军五尺有六寸,武骑、宁朔、步军司虎翼水军、拣中龙卫、神骑、广勇、龙骑、骁猛、雄勇、吐浑、擒戎、新立骁捷、骁武、广锐、云翼、有马劲勇、步武、威捷、武卫、床子弩雄武、飞山雄武、神锐、振武、新招振武、新置振武、振华军、雄武弩手、上威猛、厅子、无敌、上招收、冀州雄胜、澄海水军弩手五尺五寸,广捷、威胜、广德、克胜、陕府雄胜、骁雄、雄威、神虎、保捷、清边弩手、制胜、清涧、平海、雄武、龙德宫清卫、宁远、安远五尺四寸五分,克戎、万捷、云捷、横塞、捉生、有马雄略、效忠、宣毅、建安、威果、全捷、川效忠、拣中雄勇、怀顺、忠勇、教阅忠节、神威、雄略、下威猛五尺四寸,亳州雄胜、飞骑、威远、蕃落、怀恩、勇捷、上威武、下威武、忠节、靖安、川忠节、归远、壮勇、宣效五尺三寸五分、济州雄胜、骑射、桥道、清塞、奉先、奉国、武宁、威勇、忠果、劲勇、下招收、壮武、雄节、靖江、武雄、广节、澄海、怀远、宁海、刀牌手、必胜五尺三寸,拣中广效、武和、武肃、忠靖、三路厢军五尺二寸。

建炎三年,诏:“江南、江东、两浙诸州军正兵、土兵、除镇江、越州,委守臣兵官巡检,六分中选一分,部辖人年四十五以下,长行年三十五以下,合用器甲,候旨选择赴行在。有软弱不堪,年甲不应,或占庇不如数选发,其当职官有刑。”

四年,诏:“神武义军统制王□燮下阅到第三等军兵一千六百六十人,填厢禁军,其不任披带者,分填严州新禁军。”

绍兴二年,上谓辅臣曰:“邵青、单德忠、李捧三盗,招安至临安日久,卿等其极拣汰。”吕颐浩、秦桧得旨与张俊同阅视,堪留者近七千人。诏命张俊选精锐,得兵五千人诣行在。

二十年,枢密院言都统吴玠选中护卫西兵千人,诏隶殿司。又统制杨政选西兵三百二十五人,填步军司。

二十四年,诏:“御龙直见阙数,可以殿、步二司选拍试填诸班。”

乾道二年,诏王琪选三百人充马军。

庆元三年,殿司言:“正额效用万一千五百九十二人,阙二百五十九人,于雄效内及效用带甲拍试一石力弓、三石力弩合格人填阙额。”诏:“崇政殿祗候、亲从填班直人数,特与免。其三衙旧司官兵及御马直合拣班人,照阙额补。”

嘉定十一年,臣僚言“今军政所先,莫如汰卒。”谓“如千兵中有百人老弱,遇敌先奔,即千人皆废矣。乞严敕中外将帅,务核其实。”

其省并法自咸平始。建炎以后,臣僚屡言,军额有阙,则并隶一等军分,足其旧额,以便教阅,而指挥、制领、将佐之属亦或罢或省,悉从其请。盖当多事之秋,患兵之不足,望增补以壮军容。事既宁息,患其有余,必并省以核军实,意则在乎少苏民力也。

嘉熙初,臣僚言:“今日兵贫若此,思变而通之。于卒伍中取强勇者,异其籍而厚其廪,且如百人之中拣十人,或二十,或三十,则是万人中有三千兵矣。时试之弓弩,课之武艺,暇则驰马击球以为乐,秋冬使之校猎。其有材力精强,则厚赏赉之。又于其中拔其尤者,数愈少而廪愈厚,待之如子弟,倚之如腹心,缓急可用。苏辙有言:‘天子必有所私之将,将军必有所私之士。’又必申命主帅、制领,鼓动而精择之,假之统御之权,严其阶级之法。将乐与士亲,士乐为将用,则可以运动如意,不必别移一军,别招新军矣。”

咸淳间,招兵无虚日,科降等下钱以万计。奈何任非其人,白捕平民为兵,召募无法,拣选云乎哉!

廪禄之制为农者出租税以养兵,为兵者事征守以卫民,其势然也。唐以天下之兵分置藩镇,天子府卫,中外校卒,不过十余万,而国用不见其有余。宋惩五代之弊,收天下甲兵数十万,悉萃京师,而国用不见其不足者,经制之有道,出纳之有节也。国初,太仓所储才支三、二岁。承平既久,岁漕江、淮粟六百万石,而缣帛、货贝、齿革百物之委不可胜用。其后军储充溢,常有余羡。内外乂安,非偶然也。

凡上军都校,自捧日、天武暨龙卫、神卫左右厢都指挥使遥领团练使者,月俸钱百千,粟五十斛;诸班直都虞候、诸军都指挥使遥领刺史者半之。自余诸班直将校,自三十千至二千,凡十二等;诸军将校,自三十千至三百,凡二十三等,上者有傔;厢军将校,自十五千至三百五十,凡十七等,有食盐;诸班直自五千至七百,诸军自一千至三百,凡五等;厢兵阅教者,有月俸钱五百至三百,凡三等,下者给酱菜钱或食盐而已。自班直而下,将士月给粮,率称是为差;春冬赐衣有绢绵,或加紬布、缗钱。凡军士边外,率分口券,或折月粮,或从别给。其支军食,粮料院先进样,三司定仓敖界分,而以年月次之。国初,诸仓分给诸营,营在国城西,给粮于城东,南北亦然。相距有四十里者,盖恐士卒习堕,使知负檐之勤。久之,有司乃取受输年月界分,以军次高下给之。

凡三岁大祀,有赐赉,有优赐。每岁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特支有大小差,亦有非时给者。边戍季加给银、□奚鞋,邠、宁、环、庆缘边难于爨汲者,两月一给薪水钱,苦寒或赐絮襦裤。役兵劳苦,季给钱。戍岭南者,增月奉。自川、广戍还者,别与装钱。川、广递铺卒或给时服、钱、履。屯兵州军,官赐钱宴犒将校,谓之旬设,旧止待屯泊禁军,其后及于本城。

天圣七年,法寺裁定诸军衣装,骑兵春冬衣各七事,步兵春衣七事、冬衣六事,敢质卖者重寘之法。

景佑元年,三司使程琳上疏,论:“兵在精不在众。河北、陕西军储数匮,而召募不已,且住营一兵之费,可给屯驻三兵,昔养万兵者今三万兵矣。河北岁费刍粮千二十万,其赋入支十之三;陕西岁费千五百万,其赋入支十之五。自余悉仰给京师。自咸平逮今,凡二边所增马步军指挥百六十。计骑兵一指挥所给,岁约费缗钱四万三千,步兵所给,岁约费缗钱三万二千,他给赐不预。合新旧兵所费,不啻千万缗。天地生财有限,而用无纪极,此国用所以日屈也。今同、华沿河州军,积粟至于红腐而不知用;沿边入中粟,价常踊贵而未尝足。诚愿罢河北、陕西募住营兵,勿复增置,遇阙即迁厢军精锐者补之,仍渐徙营内郡,以便粮饷。无事时番戍于边,缓急即调发便近。严戒封疆之臣,毋得侵轶生事以觊恩赏,违令者重寘之法。如此,则疆场无事,而国用有余矣。”帝嘉纳之。

康定元年,诏战场士卒给奉终其身。宰臣张士逊等言禁兵久戍边。其家在京师者,或不能自给。帝召内侍即殿隅条军校而下为数等,特出内藏库缗钱十万赐之。

庆历五年,诏:“湖南路发卒征蛮,以给装钱者,毋得更予带甲钱。”

七年,帝因阅军粮,谕仓官曰:“自今后当足数给之。”初,有司以粮漕自江、淮,积年而后支,惟上军所给斗升仅足,中、下军率十得八九而已。

嘉佑八年,殿前诸班请粮,比进样异,辄不受散去。御史中丞王畴以为言。诏:“提点仓官自今往检视,有不如样,同坐之。军士不时请及有喧哗,悉从军法。”

皇佑二年,诏:“在外禁军,凡郊赉折色,并给以实估之直。”

五年,诏:“广南捕蛮诸军岁满归营,人赐钱二千,月增奉钱二百。度岭阵亡及瘴疠物故者子孙或弟侄,不以等样收一人隶本营者,支衣廪之半。”

治平二年,诏:“泾原勇毅军拣为三等,差给奉钱一千至五百为三等,勿复置营,以季集渭州按阅。”

熙宁三年,帝手诏:“仓使给军粮,例有亏减,出军之家,侵牟益甚,岂朕所以爱养将士意哉!自今给粮毋损其数,三司具为令。”于是严河仓乞取减刻之事。

四年,诏付赵离:“闻鄜延路诸军数出,至鬻衣装以自给,可密体量振恤之。”先是,王安石言:“今士卒极窘,至有衣纸而擐甲者,此最为大忧,而自来将帅不敢言振恤士卒,恐成姑息,以致兵骄。臣愚以为亲士卒如爱子,故可与之俱死;爱而不能令,譬如骄子不可用也。前陛下言郭进事,臣案《进传》,言进知人疾苦,所至人为立碑纪德;士卒小有违令,辄杀之。惟其能犒赏存恤,然后能杀违令者而人无怨。今宜稍宽牵拘将帅之法,使得用封桩钱物随宜振恤,然后可以责将帅得士卒死力也。”

四年,枢密院言:“不教阅厢军拨并,各带旧请外,今后招到者,并乞依本指挥新定请受。河北崇胜、河东雄猛、陕西保宁、京东奉化、京西壮武、淮南宁淮各酱菜钱一百,月粮二石,春衣绢二匹、布半匹、钱一千,冬衣绢二匹、紬半匹、钱一千、绵十二两。两浙崇节、江东西效勇、荆南北宣节、福建保节、广东西清化除酱菜钱不支外,余如六路。川四路克宁已上各小铁钱一千,粮二石,春衣绢一匹、小铁钱十千,冬衣绢一匹、紬一匹、绵八两、小铁钱五千。”并从之。

七年,增桥道、清塞、雄胜诸军奉满三百。又诏:“今后募禁军等赏给,并减旧兵之半。”

十年,诏:“安南道死战没者,所假衣奉咸蠲除之。弓箭手、民兵、义勇等有贷于官者,展偿限一年。又中外禁军有定额,而三司及诸路岁给诸军亦有常数。其阙额未补者,会其岁给并封桩,枢密承旨司簿其余数,辄移用,论如法。”

元丰二年,诏:“荆南雄略军十二营南戍,瘴没者众,其议优恤之。军校子孙降授职。有疾及不愿为兵若无子孙者,加赐缗钱;军士子孙弟侄收为兵,并给赙,除籍后仍给粮两月;即父母年七十已上无子孙者,给衣廪之半,终其身。”

哲宗即位,悉依旧制。

徽宗崇宁四年,诏:“诸军料钱不多,比闻支当十钱,恐难分用,自今可止给小平钱。”初,蔡京谋逐王恩,计不行,欲阴结环卫及诸士卒,乃奏皇城辅兵月给食钱五百者,日给一百五十。自是,每月顿增四贯五百。欲因以市私恩也。

五年,枢密院言:“自熙宁以来,封桩隶枢密院,比因创招广勇、崇捷、崇武十万人,权拨封桩入尚书省。缘禁军见阙数多,若专责户部及转运司应副,恐致误事。”诏:“尚书省候极足十万人外,理合拨还。自今应禁军阙额封桩钱,仍隶枢密院。”

宣和七年,诏:“国家养兵,衣食丰足。近岁以来,官不守法,侵夺者多;若军司乞取及因事率敛,刻剥分数,反致不足。又官吏冗占猥多,修造役使,违法差借。杂役之兵,食浮于禁旅,假借之卒,役重于厢军。近因整缉军政,深骇听闻。自今违戾如前者,重寘之法。”

靖康元年,诏:“诸路州军二税课利,先行桩办军兵合支每月粮料、春衣、冬赐数足,方许别行支散官吏请给等。禁军月粮,并免坐仓。

自国初以来,内则三司,外则漕台,率以军储为急务,故钱粮支赐,岁有定数。至于征戍调发之特支,将士功劳之犒赏,与夫诸军阙额而收其奉廪以为上供之封桩者,虽无定数,而未尝无权衡于其间也。封桩累朝皆有之,而熙宁为盛。其后虽有“今后再不封桩”之诏,然军司告乏,则暂从其请,稍或优足,则封桩如旧。盖宰执得人,则阙额用于朝迁;枢埂浦兀蜚诙罟橹茉骸4苏途砸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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