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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2部分

元史-第20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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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有不敬父兄及凶恶者,亦然。仍大书其所犯于门,俟其改过自新乃毁,如终岁

不改,罚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丧之家不能耕种者,众为合力助之。一

社之中灾病多者,两社助之。凡为长者,复其身,郡县官不得以社长与科差事。

农桑之术,以备旱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处正官一员,以时浚治。或民力不

足者,提举河渠官相其轻重,官为导之。地高水不能上者,命造水车。贫不能造

者,官具材木给之。俟秋成之后,验使水之家,俾均输其直。田无水者凿井,井

深不能得水者,听种区田。其有水田者,不必区种。仍以区田之法,散诸农民。

种植之制,每丁岁种桑枣二十株。土性不宜者,听种榆柳等,其数亦如之。种杂

果者,每丁十株,皆以生成为数,愿多种者听。其无地及有疾者不与。所在官司

申报不实者,罪之。仍令各社布种苜蓿,以防饥年。近水之家,又许凿池养鱼并

鹅鸭之数,及种莳莲藕、鸡头、菱角、蒲苇等,以助衣食。凡荒闲之地,悉以付

民,先给贫者,次及余户。每年十月,令州县正官一员,巡视境内,有虫蝗遗子

之地,多方设法除之。其用心周悉若此,亦仁矣哉!

九年,命劝农官举察勤惰。于是高唐州官以勤升秩,河南陕县尹王仔以惰降

职。自是每岁申明其制。十年,令探马赤随处入社,与编民等。二十五年,立行

大司农司及营田司于江南。二十八年,颁农桑杂令。是年,又以江南长吏劝课扰

民,罢其亲行之制,命止移文谕之。二十九年,以劝农司并入各道肃政廉访司,

增佥事二员,兼察农事。是年八月,又命提调农桑官帐册有差者,验数罚俸。故

终世祖之世,家给人足。天下为户凡一千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二百八十一,为口凡

五千三百六十五万四千三百三十七,此其敦本之明效可睹也已。

成宗大德元年,罢妨农之役。十一年,申扰农之禁,力田者有赏,游惰者有

罚,纵畜牧损禾稼桑枣者,责其偿而后罪之。由是大德之治,几于至元。然旱

霖雨之灾迭见,饥毁荐臻,民之流移失业者亦已多矣。

武宗至大二年,淮西廉访佥事苗好谦献种莳之法。其说分农民为三等,上户

地一十亩,中户五亩,下户二亩或一亩,皆筑垣墙围之,以时收采桑椹,依法种

植。武宗善而行之。其法出《齐民要术》等书,兹不备录。三年,申命大司农总

挈天下农政,修明劝课之令,除牧养之地,其余听民秋耕。

仁宗皇庆二年,复申秋耕之令,惟大都等五路许耕其半。盖秋耕之利,掩阳

气于地中,蝗蝻遗种皆为日所曝死,次年所种,必盛于常禾也。延祐三年,以好

谦所至,植桑皆有成效,于是风示诸道,命以为式。是年十一月,令各社出地,

共莳桑苗,以社长领之,分给各社。四年,又以社桑分给不便,令民各畦种之。

法虽屡变,而有司不能悉遵上意,大率视为具文而已。五年,大司农司臣言:

“廉访司所具栽植之数,书于册者,类多不实。”观此,则惰于劝课者,又不独

有司为然也。致和之后,莫不申明农桑之令。天历二年,各道廉访司所察勤官内

丘何主簿等凡六人,惰官濮阳裴县尹等凡四人。其可考者,盖止于此云。

○税粮

元之取民,大率以唐为法。其取于内郡者,曰丁税,曰地税,此仿唐之租庸

调也。取于江南者,曰秋税,曰夏税,此仿唐之两税也。

丁税、地税之法,自太宗始行之。初,太宗每户科粟二石,后又以兵食不足,

增为四石。至丙申年,乃定科征之法,令诸路验民户成丁之数,每丁岁科粟一石,

驱丁五升,新户丁驱各半之,老幼不与。其间有耕种者,或验其牛具之数,或验

其土地之等征焉。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工匠僧

道验地,官吏商贾验丁。虚配不实者杖七十,徒二年。仍命岁书其数于册,由课

税所申省以闻,违者各杖一百。逮及世祖,申明旧制,于是输纳之期、收受之式、

关防之禁、会计之法,莫不备焉。

中统二年,远仓之粮,命止于沿河近仓输纳,每石带收脚钱中统钞三钱,或

民户赴河仓输纳者,每石折输轻赍中统钞七钱。五年,诏僧、道、也里可温、答

失蛮、儒人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军、站户除地四顷免

税,余悉征之。至元三年,诏窎户种田他所者,其丁税于附籍之郡验丁而科,地

税于种田之所验地而取。漫散之户逃于河南等路者,依见居民户纳税。八年,又

定西夏中兴路、西宁州、兀剌海三处之税,其数与前僧道同。

十七年,遂命户部大定诸例:全科户丁税,每丁粟三石,驱丁粟一石,地税

每亩粟三升。减半科户丁税,每丁粟一石。新收交参户,第一年五斗,第三年一

石二斗五升,第四年一石五斗,第五年一石七斗五升,第六年入丁税。协济户丁

税,每丁粟一石,地税每亩粟三升。随路近仓输粟,远仓每粟一石,折纳轻赍钞

二两。富户输远仓,下户输近仓,郡县各差正官一员部之,每石带纳鼠耗三升,

分例四升。凡粮到仓,以时收受,出给朱钱。权势之徒结揽税石者罪之,仍令倍

输其数。仓官、攒典、斗脚人等飞钞作弊者,并置诸法。输纳之期,分为三限:

初限十月,中限十一月,末限十二月。违者,初犯笞四十,再犯杖八十。成宗大

德六年,申明税粮条例,复定上都、河间输纳之期:上都,初限次年五月,中限

六月,末限七月。河间,初限九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一月。

秋税、夏税之法,行于江南。初,世祖平宋时,除江东、浙西,其余独征秋

税而已。至元十九年,用姚元之请,命江南税粮依宋旧例,折输绵绢杂物。是年

二月,又用耿左丞言,令输米三之一,余并人钞以折焉。以七百万锭为率,岁得

羡钞十四万锭。其输米者,止用宋斗斛,盖以宋一石当今七斗故也。二十八年,

又命江淮寺观田,宋旧有者免租,续置者输税,其法亦可谓宽矣。

成宗元贞二年,始定征江南夏税之制。于是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绵

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

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输三贯者,若江浙省婺州等路、江西省龙兴等路是已。

输二贯者,若福建省泉州等五路是已。输一贯五百文者,若江浙省绍兴路、福建

省漳州等五路是已。皆因其地利之宜,人民之众,酌其中数而取之。其折输之物,

各随时估之高下以为直,独湖广则异于是。初,阿里海牙克湖广时,罢宋夏税,

依中原例,改科门摊,每户一贯二钱,盖视夏税增钞五万余锭矣。大德二年,宣

慰张国纪请科夏税,于是湖、湘重罹其害。俄诏罢之。三年,又改门摊为夏税而

并征之,每石计三贯四钱之上,视江浙、江西为差重云。其在官之田,许民佃种

输租。江北、两淮等处荒闲之地,第三年始输。大德四年,又以地广人稀更优一

年,令第四年纳税。凡官田,夏税皆不科。

泰定之初,又有所谓助役粮者。其法命江南民户有田一顷之上者,于所输税

外,每顷量出助役之田,具书于册,里正以次掌之,岁收其入,以助充役之费。

凡寺观田,除宋旧额,其余亦验其多寡令出田助役焉。民赖以不困,因并著于此

云。

天下岁入粮数,总计一千二百十一万四千七百八石。

腹里,二百二十七万一千四百四十九石。

行省,九百八十四万三千二百五十八石。

辽阳省七万二千六十六石。

河南省二百五十九万一千二百六十九石。

陕西省二十二万九千二十三石。

四川省一十一万六千五百七十四石。

甘肃省六万五百八十六石。

云南省二十七万七千七百一十九石。

江浙省四百四十九万四千七百八十三石。

江西省一百一十五万七千四百四十八石。

湖广省八十四万三千七百八十七石。

江南三省天历元年夏税钞数,总计中统钞一十四万九千二百七十三锭三十三

贯。

江浙省五万七千八百三十锭四十贯。

江西省五万二千八百九十五锭一十一贯。

湖广省一万九千三百七十八锭二贯。

○科差

科差之名有二,曰丝料,曰包银,其法各验其户之上下而科焉。丝料之法,

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户出丝一斤,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官;五户出丝一斤,

并随路丝线、颜色输于本位。包银之法,宪宗乙卯年始定之。初汉民科纳包银六

两,至是止征四两,二两输银,二两折收丝绢、颜色等物。逮及世祖,而其制益

详。

中统元年,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然其户大抵不一,有元管户、

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于诸户之中,又有丝银全科户、减半科户、止纳丝户、

止纳钞户;外又有摊丝户、储也速䴙儿所管纳丝户、复业户,并渐成丁户。户既

不等,数亦不同。元管户内,丝银全科系官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

银四两;全科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丝六两四钱,包银之数与

系官户同;减半科户,每户输系官丝八两、五户丝三两二钱、包银二两;止纳系

官丝户,若上都、隆兴、西京等路十户十斤者,每户输一斤,大都以南等路十户

十四斤者,每户输一斤六两四钱;止纳系官五户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五户

丝六两四钱。交参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一斤六两四钱、包银四两。漏籍户

内,止纳丝户每户输丝之数,与交参丝银户同;止纳钞户,初年科包银一两五钱,

次年递增五钱,增至四两,并科丝料。协济户内,丝银户每户输系官丝十两二钱、

包银四两;止纳丝户,每户输系官丝之数,与丝银户同。摊丝户,每户科摊丝四

斤。储也速䴙儿所管户,每户科细丝,其数与摊丝同。复业户并渐成丁户,初年

免科,第二年减半,第三年全科,与旧户等。然丝料、包银之外,又有俸钞之科,

其法亦以户之高下为等,全科户输一两,减半户输五钱。于是以合科之数,作大

门摊,分为三限输纳。被灾之地,听输他物折焉,其物各以时估为则。凡儒士及

军、站、僧、道等户皆不与。

二年,复定科差之期,丝料限八月,包银初限八月,中限十月,末限十二月。

三年,又命丝料无过七月,包银无过九月。及平江南,其制益广。至元二十八年,

以《至元新格》定科差法,诸差税皆司县正官监视人吏置局均科。诸夫役皆先富

强,后贫弱;贫富等者,先多丁,后少丁。

成宗大德六年,又命止输丝户每户科俸钞中统钞一两,包银户每户科二钱五

分,摊丝户每户科摊丝五斤八两;丝料限八月,包银、俸钞限九月,布限十月。

大率因世祖之旧而增损云。

科差总数:

中统四年,丝七十一万二千一百七十一斤,钞五万六千一百五十八百锭。

至元二年,丝九十八万六千九百一十二斤,包银等钞五万六千八百七十四锭,

布八万五千四百一十二匹。

至元三年,丝一百五万三千二百二十六斤,包银等钞五万九千八十五锭。

至元四年,丝一百九万六千四百八十九斤,钞七万八千一百二十六锭。

天历元年,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一百一十三万三千一百一十九

索,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绵七万二千一十五

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

○海运

元都于燕,去江南极远,而百司庶府之繁,卫士编民之众,无不仰给于江南。

自丞相伯颜献海运之言,而江南之粮分为春夏二运。盖至于京师者一岁多至三百

万余石,民无挽输之劳,国有储蓄之富,岂非一代之良法欤!

初,伯颜平江南时,尝命张瑄、朱清等,以宋库藏图籍,自崇明州从海道载

入京师。而运粮则自浙西涉江入淮,由黄河逆水至中滦旱站,陆运至淇门,入御

河,以达于京。后又开济州泗河,自淮至新开河,由大清河至利津,河入海,因

海口沙壅,又从东阿旱站运至临清,入御河。又开胶、莱河道通海,劳费不赀,

卒无成效。至元十九年,伯颜追忆海道载宋图籍之事,以为海运可行,于是请于

朝廷,命上海总管罗璧、朱清、张瑄等,造平底海船六十艘,运粮四万六千余石,

从海道至京师。然创行海洋,沿山求,风信失时,明年始至直沽。时朝廷未

知其利,是年十二月立京畿、江淮都漕运司二,仍各置分司,以督纲运。每岁令

江淮漕运司运粮至中滦,京畿漕运司自中滦运至大都。二十年,又用王积翁议,

命阿八赤等广开新河。然新河候潮以入,船多损坏,民亦苦之。而忙兀䴙言海运

之舟悉皆至焉。于是罢新开河,颇事海运,立万户府二,以朱清为中万户,张瑄

为千户,忙兀䴙为万户府达鲁花赤。未几,又分新河军士水手及船,于扬州、平

滦两处运粮,命三省造船三千艘于济州河运粮,犹未专于海道也。

二十四年,始立行泉府司,专掌海运,增置万户府二,总为四府。是年遂罢

东平河运粮。二十五年,内外分置漕运司二。其在外者于河西务置司,领接运海

道粮事。二十八年,又用朱清、张瑄之请,并四府为都漕运万户府二,止令清、

瑄二人掌之。其属有千户、百户等官,分为各翼,以督岁运。

至大四年,遣官至江浙议海运事。时江东宁国、池、饶、建康等处运粮,率

令海船从扬子江逆流而上。江水湍急,又多石矶,走沙涨浅,粮船俱坏,岁岁有

之。又湖广、江西之粮运至真州泊入海船,船大底小,亦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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