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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部分

元史-第2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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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当差。后为出军正户烦难,至元四年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其间有能与不能者,

影占不便,至是分拣之。

八年二月,以瓜州、沙州鹰房三百人充军。

九年正月,河南省请益兵,敕诸路签军三万,诏元帅府、统军司、总管万户

府阅实军籍。二月,命阿术典行省蒙古军,刘整、阿里海牙典汉军。四月,诏:

“诸路军户驱丁,除至元六年前从良入民籍者当差。七年后,凡从良文书写从便

为民者,亦如之。余虽从良,并令津助本户军役。”七月,阅大都、京兆等处探

马赤户名籍。九月,诏枢密:“诸路正军贴户及同籍亲戚僮奴,丁年堪役,依诸

王权要以避役者,并还之军,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十二月,命府州司县达鲁

花赤及治民长官,不妨本职,兼管诸军奥鲁。各路总管府达鲁花赤、总管,别给

宣命印信,府州司县达鲁花赤长官止给印信,任满则别具解由,申枢密院。

十年正月,合剌请于渠江之北云门山及嘉陵西岸虎头山立二戍,以其图来上,

仍乞益兵二万,敕给京兆新签军五千人益之。陕西京兆、延安、凤翔三路诸色人

户,约六万户内,签军六千。五月,禁乾讨虏人,其愿充军者,于万户、千户内

结成牌甲,与大军一体征进。八月,禁军吏之长举债,不得重取其息,以损军力,

违者罪之。九月,襄阳生券军至都释械系免死,听自立部伍,俾征日本,仍于蒙

古、汉人内选官率领之。

十一年正月,初立军官以功升散官格。五月,便宜总帅府言:“本路军经今

四十年间,或死或逃,无丁不能起补,见在军少,乞选择堪与不堪丁力,放罢贫

乏无丁者,于民站内别选充役。”从之。诏延安府、沙井、净州等处种田白达达

户,选其可充军者,签起出征。六月,颍州屯田总管李珣言:“近为签军事,乞

依徐、邳州屯田例,每三丁内,一丁防城,二丁纳粮,可签丁壮七百余人,并元

拨保甲丁壮,令珣通领,镇守颍州,代见屯纳合监战军马别用。”从之。

十二年三月,遣官往辽东,签拣蒙古达鲁花赤、千户、百户等官子弟出军。

诏随处所置襄阳生券军之为农者,或自愿充军,具数以闻。五月,正阳万户刘复

亨言:“新下江南三十余城,俱守以兵,及江北、淮南、润、扬等处未降,军力

分散,调度不给,以致镇巢军、滁州两处复叛。乞签河西等户为军,并力剿除,

庶无后患。”有旨,命肃州达鲁花赤,并遣使同往验各色户计物力富强者签起之。

六月,签平阳、西京、延安等路达鲁花赤弟男为军。莱州酒税官王贞等上言:

“国家讨平残宋,吊伐为事,何尝以贿利为心。彼不绍事业小人,贪图货利,作

乾讨虏名目,侵掠彼地,所得人口,悉皆货卖,以充酒食之费,胜则无益朝廷,

败则实为辱国。其招讨司所收乾讨虏人,可悉罢之,第其高下,籍为正军,命各

万户管领征进,一则得其实用,二则正王师吊伐之名,实为便益。”从之。

十四年正月,诏:“上都、隆兴、西京、北京四路编民捕猎等户,签选丁壮

军二千人,防守上都。”中书省议:“从各路搭配,二十五户内取军一名,选善

骑射者充,官给行资中统钞一锭,仍自备鞍马衣装器仗,编立牌甲,差官部领,

前来赴役。”十二月,枢密院臣言:“收附亡宋州城,新附请粮官军,并通事马

军人等,军官不肯存恤,多逃散者,乞招诱之。”命左丞陈岩等,分拣堪当军役

者,收系充军,依旧例月支钱粮。其生券不堪当军者,官给牛具粮食,屯田种养。

十五年正月,定军官承袭之制。凡军官之有功者升其秩,元受之职,令他有

功者居之,不得令子侄复代。阵亡者始得承袭,病死者降一等。总把、百户老病

死,不在承袭之例。凡将校临阵中伤、还营病创者,亦令与阵亡之人一体承袭。

禁长军之官不恤士卒,及士卒亡命避役,侵扰初附百姓者,俱有罪。云南行省言:

“云南旧屯驻蒙古军甚少,遂取渐长成丁怯困都等军,以备出征。云南阔远,多

未降之地,必须用兵,已签爨、僰人一万为军,续取新降落落、和泥等人,亦令

充军。然其人与中原不同,若赴别地出征,必致逃匿,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处

用之。”九月,并军士。初,至元九年签军三万,止择精锐年壮者,不复问其赀

产,且无贴户之助,岁久多贫乏不堪。枢密院臣奏,宜纵为民,遂并为一万五千。

诸军户投充诸侯王怯怜口、人匠,或托为别户以避其役者,复令为军,有良匠则

别而出之。枢密臣又言:“至元八年,于各路军之为富商大贾者一百四十三户,

各增一军,号余丁军。今东平等路诸奥鲁总管府言,往往人死产乏,不能充二军,

乞免余丁充役者。”制可。十二月,枢密院官议:“诸军官在军籍者,除百户、

总把权准军役,其元帅、招讨、万户、总管、千户或首领官,俱合再当正军一名。”

十六年正月,罢五翼探马赤重役军。三月,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人,

及蒙古、回回、汉人、新附人能造炮者,至京师。五月,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儿

请招谕亡宋通事军,俾属之麾下。初,亡宋多招纳北地蒙古人为通事军,遇之甚

厚,每战皆列于前行,愿效死力。及宋亡,无所归。朝议欲编入版籍未暇也,人

人疑惧,皆不自安。至是,昂吉儿请招集,列之行伍,以备征戍。从之。九月,

诏河西地未签军之官,及富强户有物力者,签军六百人。十月,寿州等处招讨使

李铁哥,请召募有罪亡命之人充军,其言:“使功不如使过。始南宋未平时,蒙

古、诸色人等,因得罪皆亡命往依焉,今已平定,尚逃匿林薮。若释其罪而用之,

必能效力,无不一当十者矣。”十一月,罢太原、平阳、西京、延安路新签军还

籍。

十七年七月,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初平江南,募死士愿从军者,号答

剌罕,属之刘万户麾下。南北既混一,复散之,其人皆无所归,率群聚剽掠。至

是,命诸路招集之,令万奴部领如故,听范左丞、李拔都二人节制。

十八年二月,并贫乏军人三万户为一万五千,取帖户津帖正军充役。四月,

置蒙古、汉人、新附军总管。六月,枢密院议:“正军贫乏无丁者,令富强丁多

帖户权充正军应役,验正军物力,却令津济贴户,其正军仍为军头如故。或正军

实系单丁者,许佣雇练习之人应役,丁多者不得佣雇,军官亦不得以亲从人代之。”

十九年二月,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探马赤军凡九处出征,各奥鲁内复征

杂泛徭役,不便。”诏免之,并诏有司毋重役军户。六月,禁长军之官,毋得占

役士卒。散定海答剌罕军还各营,及归戍城邑。十月,签发渐丁军士。遵旧制,

家止一丁者不作数,凡二丁至五丁、六丁之家,止存一人,余皆充军。

二十年二月,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六月,从丞相伯颜议,所括宋

手号军八万三千六百人,立牌甲,设官以统之。十月,定出征军人亡命之罪,为

首者斩,余令减死一等。

二十一年八月,江东道佥事马奉训言:“刘万奴乾讨虏军,私相纠合,结为

徒党,张弓挟矢,或诈称使臣,莫若散之各翼万户、千户、百户、牌甲内管领为

便。”省院官以闻,有旨,可令问此军:“欲从脱欢出征虏掠耶?欲且放散还家

耶?”回奏:“众军皆言,自围襄樊渡江以来,与国效力,愿令还家少息。”遂

从之。籍亡宋手记军。宋时有是军,死则以兄弟若子承代。有旨,依汉军例籍之,

毋涅其手。

二十二年正月,立行枢密院于江南三省,其各处行省见管军马悉以付焉。九

月,诏福建黄华畲军,有恒产者放为民,无恒产与妻子者编为守城军。征交趾蒙

古军五百人、汉军二千人,除留蒙古军百人、汉军四百人,为镇南王脱欢宿卫,

余悉遣还,别以江淮行枢密院蒙古军戍江西。十月,从月的迷失言,以乾讨虏军

七百人,籍名数,立牌甲,命将官之无军者领之。十一月,御史台臣言:“昔宋

以无室家壮士为盐军,内附之初,有五千人,除征占城运粮死亡者,今存一千一

百二十二人。此徒皆性习凶暴,民患苦之,宜给以衣粮,使屯田自赡,庶绝其扰。”

从之。十二月,从枢密院请,严立军籍条例,选壮士及有力之家充军。旧例,丁

力强者充军,弱者出钱,故有正军、贴户之籍。行之既久,而强者弱,弱者强,

籍亦如故。其同户异居者,私立年期,以相更代,故有老稚不免从军,而强壮家

居者,至是革焉。江浙省募盐徒为军,得四千七百六十六人,选军官麾下无士卒

者,相参统之,以备各处镇守。

二十四年闰二月,枢密院臣言:“诸军贴户,有正军已死者,有充工匠者,

放为民者,有元系各投下户回付者,似此歇闲一千三百四十户,乞差人分拣贫富,

定贴户、正军。”制可。

二十六年八月,枢密院议:“诸管军官万户、千户、百户等,或治军有法、

镇守无虞、铠仗精完、差役均平、军无逃窜者,许所司荐举以闻,不次擢用。诸

军吏之长,非有上司之命,毋擅离职。诸长军者,及蒙古、汉军,毋得妄言边事。”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定各省提调军马官员。凡用随从军士,蒙古长官三十

名,次官二十名,汉人一十名;万户、千户、百户人等,俱不得占役。行省镇抚

止用听探外,亦不得多余役占。

十一年四月,诏礼店军还属土番宣慰司。初,西川也速迭儿、按住奴、帖木

儿等所统探马赤军,自壬子年属籍礼店,隶王相府,后王相府罢,属之陕西省,

桑哥奏属土番宣慰司,咸以为不便,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至是复改属焉。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以通惠河千户刘粲所领运粮军九百二十人,属万户赤因

帖木尔兵籍。十二月,丞相三宝奴等言:“国制,行省佐贰及宣慰使不得提调军

马,若遥授平章、扬州宣慰使阿怜帖木儿者,尝与成宗同乳母,故得行之,非常

宪也。今命沙的代之,宜遵国制,勿令提调。”制可。

仁宗皇庆元年三月,中书省臣奏李马哥等四百户为民。初,李马哥等四百户

属诸侯王脱脱,乙未年定籍为民,高丽林衍及乃颜叛,皆尝签为军。至元八年置

军籍,以李马哥等非七十二万户内军数,复改为民。至大四年,枢密院复奏为军。

至是,省官以为言,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后枢密复奏,竟以为军户。十二月,

省臣言:“先是枢密院奏准,云南省宜遵各省制,其省官居长者二员,得佩虎符,

提调军马,余佐贰者不得预,已受虎符者悉收之。今云南省言,本省籍军士之力,

以办集钱谷,遇有调遣,则省官亲率众上马,故旧制虽牧民官亦得佩虎符,领军

务,视他省为不同。臣等议,已受虎符者依故事,未受者宜颁赐之。”制可。

二年正月,诏:“云南省镇远方,掌边务,凡事涉军旅者,自平章至僚佐须

同署押,其长官二员,复与哈必赤。”

延祐元年二月,四川省军官阙员,诏:“依民官迁调之制,差人与本省提调

官及监察御史同铨注。”

三年三月,命伯颜都万户府及红胖袄总帅府各调军九千五百人,往诸侯王所,

更代守边士卒。其属都万户府者,军一名,马三匹;属总帅府者,军一名,马二

匹。令人自为计,其贫不能自备者,则命行伍之长及百户、千户等助之。悉遣精

锐练习骑射之士。每军一百名,百户一员;五百名,千户一员。复命买住、囊加

䴙二人分左右部领之。

卷九十九 志第四十七

◎兵二

○宿卫

宿卫者,天子之禁兵也。元制,宿卫诸军在内,而镇戍诸军在外,内外相维,

以制轻重之势,亦一代之良法哉。方太祖时,以木华黎、赤老温、博尔忽、博尔

术为四怯薛,领怯薛歹分番宿卫。及世祖时,又设五卫,以象五方,始有侍卫亲

军之属,置都指挥使以领之。而其后增置改易,于是禁兵之设,殆不止于前矣。

夫属枿鞬,列宫禁,宿卫之事也,而其用非一端。用之于大朝会,则谓之围宿军;

用之于大祭祀,则谓之仪仗军;车驾巡幸用之,则曰扈从军;守护天子之帑藏,

则曰看守军;或夜以之警非常,则为巡逻军;或岁漕至京师用之以弹压,则为镇

遏军。今总之为宿卫,而以余者附见焉。

四怯薛:太祖功臣博尔忽、博尔术、木华黎、赤老温,时号掇里班曲律,犹

言四杰也,太祖命其世领怯薛之长。怯薛者,犹言番直宿卫也。凡宿卫,每三日

而一更。申、酉、戌日,博尔忽领之,为第一怯薛,即也可怯薛。博尔忽早绝,

太祖命以别速部代之,而非四杰功臣之类,故太祖以自名领之。其云也可者,言

天子自领之故也。亥、子、丑日,博尔术领之,为第二怯薛。寅、卯、辰日,木

华黎领之,为第三怯薛。巳、午、未日,赤老温领之,为第四怯薛。赤老温后绝,

其后怯薛常以右丞相领之。

凡怯薛长之子孙,或由天子所亲信,或由宰相所荐举,或以其次序所当为,

即袭其职,以掌环卫。虽其官卑勿论也,及年劳既久,则遂擢为一品官。而四怯

薛之长,天子或又命大臣以总之,然不常设也。其它预怯薛之职而居禁近者,分

冠服、弓矢、食饮、文史、车马、庐帐、府库、医药、卜祝之事,悉世守之。虽

以才能受任,使服官政,贵盛之极,然一日归至内庭,则执其事如故,至于子孙

无改,非甚亲信,不得预也。

其怯薛执事之名:则主弓矢、鹰隼之事者,曰火儿赤、昔宝赤、怯怜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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