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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0部分

元史-第23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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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诸异主奴婢相犯死者,同常人;同主相犯至重刑者,仍依例结案。诸地主殴

死佃客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五十两。

诸醉中误认他人为仇人,故杀致命者,虽误同故。诸奴受本主命,执仇杀人

者,减死流远。诸挟仇杀人会赦,为首下手者不赦,为从不曾下手者免死,徒一

年,诸以老病杀人者,不以老病免。诸谋故杀人年七十以上,并枷禁归勘结案。

诸两家之子,昏暮奔还,中路相迎,撞仆于地,因伤致死者,不坐,仍征钞五十

两给苦主。诸十五以下小儿,过失杀人者,免罪,征烧埋银。诸十五以下小儿,

因争毁伤人致死者,听赎,征烧埋银给苦主。诸瞽者殴人,因伤致死,杖一百七,

征烧埋银给苦主。诸病风狂,殴伤人致死,免罪,征烧埋银。诸庸医以针药杀人

者,杖一百七,征烧埋银。诸飏砖石剥邻之果,误伤人致死者,杖八十七,征烧

埋银。诸军士习射,招箭者不谨,致被伤而死,射者不坐,仍征烧埋银。诸过误

踏死小儿,杖七十七,征烧埋银给苦主。诸昏夜驰马,误触人死,杖七十七,征

烧埋银。诸驱车走马,致伤人命者,杖七十七,征烧埋银。诸昏夜行车,不知有

人在地,误致轹死者,笞三十七,征烧埋银之半给苦主。诸幼小自相作戏,误伤

致死者,不坐。诸戏伤人命,自愿休和者听。诸两人作戏争物,一人放手,一人

失势跌死,放者不坐。诸以物戏惊小儿,成疾而死者,杖六十七,追征烧埋银五

十两。诸以戏与人相逐,致人跌伤而死者,其罪徒,仍征烧埋银给苦主。诸骆驼

在牧,啮人而死者,牧人笞一十七,以骆驼给苦主。诸驿马在野,啮人而死者,

以其马给苦主,马主别买当役。诸奴故杀其子女,以诬其主者,杖一百七。诸因

争,以妻前夫男女溺死,诬赖人者,以故杀论。诸后夫置毒饮食,与前夫子女食

而死者,与药死常人同。诸故杀无罪子孙,以诬赖仇人者,以故杀常人论。诸杀

人无苦主者,免征烧埋银,犯人财产人口并付其妻子,仍为民当差。诸杀有罪之

人,免征烧埋银。诸图财谋故杀人多者,皆凌迟处死,验各贼所杀人数,于家属

均征烧埋银。诸同居相殴而死,及杀人罪未结正而死者,并不征烧埋银。诸杀人

者,被杀之人或家住他所,官征烧埋银移本籍,得其家属给之。诸斗殴杀人,应

征烧埋银,而犯人贫窭,不能出备,并其余亲属无应征之人,官与支给。诸致伤

人命,应征烧埋银者,止征银价中统钞一十锭。诸因争同殴死人,会赦应倍征烧

埋银者,为首致命征中统钞一十锭,为从均征一十锭。诸殴死人,虽不见尸,招

证明白者,仍征烧埋银。诸僧道杀人,烧埋银于常住追征。诸庸作殴伤人命,征

烧埋银,不及庸作之家。诸奴殴人致死,犯在主家,于本主征烧埋银;不犯在主

家,烧埋银无可征者,不征于其主。

○禁令

诸度量权衡不同者,犯人笞五十七。司县正官,初犯罚俸一月,再犯笞二十

七,三犯别议,仍记过名。路府州县达鲁花赤长官提调失职,初犯罚俸二十日,

再犯别议。诸奏目及官府公文,并用国字,其有袭用畏兀字者,禁之。诸但降诏

旨条画,民间辄刻小本卖于市者,禁之。诸内外应佩符职官,辄以符付其傔从

佩服者,禁之。诸官员朝会,服其朝服,私致敬于人臣者罚。诸随朝文武百官,

朝贺不至者,罚中统钞十贯,失仪者罚中统钞八贯。诸宰相出入,辄敢冲犯者,

罪之。

诸章服,惟蒙古人及宿卫之士,不许服龙凤文,余并不禁。谓龙,五爪二角

者。职官一品、二品许服浑金花,三品服金答子,四品、五品服云袖带遥В�

品、七品服六花,八品、九品服四花,职事散官从一高。命妇一品至三品服浑金,

四品、五品服金答子,六品以下惟服销金并金纱答子。首饰,一品至三品许用金

珠宝玉,四品、五品用金玉真珠,六品以下用金,惟耳环用珠玉。同籍者,不限

亲疏,期亲虽别籍并出嫁同。车舆并不得用龙凤文,一品至三品许用间金妆饰、

银螭头、绣带、青幔,四品、五品用素狮头、绣带、青幔,六品至九品用素云头、

素带、青幔。内外有出身考满应入流见役人员,服用与九品同。受各投下令旨钧

旨,有印信见任人员,亦与九品同。庶人惟许服暗花纻丝、丝绸绫罗、毛毳,不

许用赭黄,冒笠不得饰以金玉,靴不得裁置花样。首饰许用翠花金钗篦各一事,

惟耳环许用金珠碧甸,余并用银。车舆,黑油齐头平顶皂幔。诸色目人,除行营

帐外,余并与庶人同。职官致仕与见任同,解降者依应得品级;不叙者与庶人同。

父祖有官,既殁年深,非犯除名不叙,其命妇及子孙与见任同。诸乐人工艺人等

服用,与庶人同,凡承应妆扮之物,不拘上例。皂隶公使人,惟许服绸绢。倡家

出入,止服皂褙,不许乘坐车马。应服色等第,上得兼下,下不得僣上,违者,

职官解见任,期年后降一等叙,余人笞五十七,违禁之物,付告捉人充赏。御赐

之物,不在禁限。诸官员以黄金饰甲者禁之,违者甲匠同罪。诸常人鞍恚В�

虎兔者听,画云龙犀牛者,禁之。诸段匹织造周身大龙者,禁之,胸背小龙者勿

禁。诸市造鞍辔箭镞靴履及诸杂带,用金为饰者,禁之。

诸郡县达鲁花赤及诸投下,擅造军器者,禁之。诸神庙仪仗,止以土木纸彩

代之,用真兵器者禁。诸都城小民,造弹弓及执者,杖七十七,没其家财之半,

在外郡县不在禁限。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

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

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不

成副者,笞五十七,徒一年;零散甲片下堪穿系御敌者,笞三十七。枪若刀若弩

私有十件者,处死;五件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四件以上,七十七,徒二年;

不堪使用,笞五十七。弓箭私有十副者,处死;五副以上,杖九十七,徒三年;

四副以下,七十七,徒二年;不成副,笞五十七。凡弓一,箭三十,为一副。

诸岳渎祠庙,辄敢触犯作践者,禁之。诸伏羲、娲皇、尧、舜、禹、汤、后

土等庙,军马使臣敢沮坏者,禁之。诸名山大川寺观祠庙,并前代名人遗迹,敢

拆毁者,禁之。诸改寺为观,改观为寺者,禁之。诸祠庙寺观,模勒御宝圣旨及

诸王令旨者,禁之。

诸为子行孝,辄以割肝、刲股、埋儿之属为孝者,并禁止之。诸民间丧葬,

以纸为屋室,金银为马,杂彩衣服帷帐者,悉禁之。诸坟墓以砖瓦为屋其上者,

禁之。诸家庙春秋祭祀,辄用公服行礼者,禁之。诸民间祖宗神主,称皇字者,

禁之。诸小民房屋,安置鹅项衔脊,有鳞爪瓦兽者,笞三十七,陶人二十七。诸

职官居见任,虽有善政,不许立碑,已立而犯赃污者毁之,无治状以虚誉立碑者

毁之。

诸夜禁,一更三点,钟声绝,禁人行。五更三点,钟声动,听人行。违者笞

二十七,有官者听赎。其公务急速,及疾病死丧产育之类不禁。诸有司晓钟未动,

寺观辄鸣钟者,禁之。诸江南之地,每夜禁钟以前,市井点灯买卖,晓钟之后,

人家点灯读书工作者,并不禁。其集众祠祷者,禁之。诸犯夜拒捕,斫伤徼巡者,

杖一百七。

诸城郭人民,邻甲相保,门置水彻,积水常盈,家设火具,每物须备,大风

时作,则传呼以徇于路。有司不时点视,凡救火之具不备者,罪之。诸遗火延烧

系官房舍,杖七十七;延烧民房舍,笞五十七;因致伤人命者,杖八十七;所毁

房舍财畜,公私俱免征偿。烧自己房舍者,笞二十七,止坐失火之人。诸煎盐草

地,辄纵野火延烧者,杖八十七,因致阙用者,奏取圣裁。邻接管民官,专一关

防禁治。诸纵火围猎,延烧民房舍钱谷者,断罪勒偿,偿未尽而会赦者,免征。

诸故烧太子诸王房舍者,处死。诸故烧官府廨宇,及有人居止宅舍,无问舍宇大

小,财物多寡,比同强盗,免刺,杖一百七,徒三年;因伤人命,同杀人。其无

人居止空房,并损坏财物,及田场积聚之物,同窃盗,免刺,计赃断罪。因盗取

财物者,同强盗,刺断,并追陪所烧物价;伤人命者,仍征烧埋银。再犯者决配,

役满,徙千里之外。诸挟仇放火,随时扑灭,不曾延燎者,比强盗不曾伤人不得

财,杖七十七,徒一年半,免刺,虽亲属相犯,比同常人。

诸每月朔望二弦,凡有生之物,杀者禁之。诸郡县岁正月五月,各禁宰杀十

日,其饥馑去处,自朔日为始,禁杀三日。诸每岁,自十二月至来岁正月,杀母

羊者,禁之。诸宴会,虽达官,杀马为礼者,禁之。其有老病不任鞍勒者,亦必

与众验而后杀之。诸私宰牛马者,杖一百,征钞二十五两,付告人充赏。两邻知

而不首者,笞二十七。本管头目失觉察者,笞五十七。有见杀不告,因胁取钱物

者,杖七十七。若老病不任用者,从有司辨验,方许宰杀。已病死者,申验开剥,

其筋角即付官,皮肉若不自用,须投税货卖,违者同匿税法。有司禁治不严者,

纠之。诸私宰官马牛,为首杖一百七,为从八十七。诸助力私宰马牛者,减正犯

人二等论罪。诸牛马驴骡死,而筋角不尽实输官者,一副以上,笞二十七;五副

以上,四十七;十副以上,杖六十七,仍征所犯物价,付告人充赏。

诸毁伤体肤以行丐于市者,禁之。诸城郭内外放鸽带铃者,禁之。诸诸王驸

马及诸权贵豪右,侵占山场,阻民樵采者,罪之。诸关讥不严,受财故纵者,罪

之。诸江河津渡,或明知潮信已到,及风涛将起,贪索渡钱,淹延不渡,以致中

流覆溺,伤害人命者,为首处死,为从减一等。

诸弃俗出家,不从有司体覆,辄度为僧道者,其师笞五十七,受度者四十七,

发元籍。诸以白衣善友为名,聚众结社者,禁之。诸色目僧尼女冠,辄入民家强

行抄化者,禁之。诸僧道伪造经文,犯上惑众,为首者斩,为从者各以轻重论刑。

诸以非理迎赛祈祷,惑众乱民者,禁之。诸俗人集众鸣铙作佛事者,禁之。诸军

官鸠财聚众,张设仪卫,鸣锣击鼓,迎赛神社,以为民倡者,笞五十七,其副二

十七,并记过。诸阴阳家天文图谶应禁之书,敢私藏者罪之。诸阴阳家伪造图谶,

释老家私撰经文,凡以邪说左道诬民惑众者,禁之,违者重罪之。在寺观者,罪

及主守,居外者,所在有司察之。诸妄言禁书者,徒。诸阴阳家者流,辄为人燃

灯祭星,蛊惑人心者,禁之。诸妄言星变灾祥,杖一百七。诸阴阳法师,辄入诸

王公主驸马家者,禁之。诸以阴阳相法书符咒水,凡异端之朮,惑乱人听,希求

仕进者,禁之,违者罪之。

诸写匿名文书,所言重者处死,轻者流,没其妻子,与捕获人充赏。事主自

获者不赏。诸写匿名文字,讦人私罪,不涉官事者,杖七十七。诸投匿名文字于

人家,胁取钱物者,杖八十七,发元籍。诸见匿名文书,非随时败获者,即与烧

毁;辄以闻官者,减犯人二等论罪。凡匿名文字,其言不及官府,止欲讦人罪者,

如所讦论。

诸民间子弟,不务生业,辄于城市坊镇演唱词话,教习杂戏,聚众淫谑,并

禁治之。诸弄禽蛇、傀儡,藏擫撇钹、倒花钱、击鱼鼓,惑人集众,以卖伪药者,

禁之,违者重罪之。诸弃本逐末,习用角之戏,学攻刺之朮者,师弟子并杖七

十七。诸乱制词曲为讥议者,流。

诸赌博钱物,杖七十七,钱物没官,有官者罢见任,期年后杂职内叙。开张

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应捕故纵,笞四十七,受财者同罪。有司

纵令攀指平人,及在前同赌人,罪及官吏。赌饮食者,不坐。诸赌博钱物,同赌

之人自首者,勿论。诸赌博,因事发露,追到摊场,赌具赃证明白者,即以本法

科论,不以展转攀指革拨。

诸故纵牛马食践田禾者,禁之。诸所在镇守蒙古、汉军,各立营所。无故辄

入人家,求索酒食,及纵头匹食践田禾桑果,罪及主将。诸藩王无都省文书,辄

于各处征收差发,强取饮食草料,为民害者,禁之。

诸有虎豹为害之处,有司严勒官兵及打捕之人,多方捕之。其中不应捕之人,

自能设机捕获者,皮肉不须纳官,就以充赏。诸职官违例放鹰,追夺当日所服用

鞍马衣物没官。诸所拨各官围猎山场,并毋禁民樵采,违者治之。诸年谷不登,

人民愁困,诸王达官应出围猎者,并禁止之。诸田禾未收,毋纵围猎,于迤北不

耕种之地围猎者听。诸军人受财,伪造火印,将所管官马盗换与人者,杖九十七,

追赃没官。诸年谷不登,百姓饥乏,遇禁地野兽,搏而食之者,毋辄没入。诸打

捕鹰坊官,以合进御膳野物卖价自私者,计赃以枉法论,除名不叙。诸舟车之靡、

器服之奇,方面大臣非锡贡不得擅进。

诸阑遗人口到监,即移所称籍贯,召主识认。半年之上无主识认者,匹配为

户,付有司当差。残疾老病,给以文引,而纵遣之。头匹有主识认者,征还已有

草料价钱,然后给主;无主识认,则籍其毛齿而收养之。诸阑遗奴婢,私相配合,

虽生育子女,有主识认者,各归其主,无本主者官与收系。诸隐藏阑遗鹰犬者,

笞三十七,没其家财之半。其收拾阑遗鹰犬之人,因以为民害者,罪之。

诸锄获宿藏之物,在他人地内者,与地主中分,在官地内者一半纳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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