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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部分

宋书-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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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授性顽惰,少所关解。自昔幼年,颇好历数,耽情注意,迄于白首。臣亡

舅故秘书监徐广,素善其事,有既往《七曜历》,每记其得失。自太和至泰元之

末,四十许年。臣因比岁考校,至今又四十载。故其疏密差会,皆可知也。

夫圆极常动,七曜运行,离合去来,虽有定势,以新故相涉,自然有毫末之

差,连日累岁,积微成著。是以《虞书》著钦若之典,《周易》明治历之训,言

当顺天以求合,非为合以验天也。汉代杂候清台,以昏明中星,课日所在,虽不

可见,月盈则蚀,必当其冲,以月推日,则躔次可知焉。舍易而不为,役心于难

事,此臣所不解也。

《尧典》云:“日永星火,以正仲夏”。今季夏则火中。又“宵中星虚,以

殷仲秋”。今季秋则虚中。尔来二千七百余年,以中星检之,所差二十七八度。

则尧冬令至,日在须女十度左右也。汉之《太初历》,冬至在牵牛初,后汉《四

分》及魏《景初法》,同在斗二十一。臣以月蚀检之,则《景初》今之冬至,应

在斗十七。又史官受诏,以土圭测景,考校二至,差三日有余。从来积岁及交州

所上,检其增减,亦相符验。然则今之二至,非天之二至也。天之南至,日在斗

十三四矣。此则十九年七闰,数微多差。复改法易章,则用算滋繁,宜当随时迁

革,以取其合。案《后汉志》,春分日长,秋分日短,差过半刻。寻二分在二至

之间,而有长短,因识春分近夏至,故长;秋分近冬至,故短也。杨伟不悟,即

用之,上历表云:“自古及今,凡诸历数,皆未能并己之妙。”何此不晓,亦何

以云。是故臣更建《元嘉历》,以六百八为一纪,半之为度法,七十五为室分,

以建寅之月为岁首,雨水为气初,以诸法闰余一之岁为章首。冬至从上三日五时。

日之所在,移旧四度。又月有迟疾,合朔月蚀,不在朔望,亦非历意也。故元嘉

皆以盈缩定其小余,以正朔望之日。

伏惟陛下允迪圣哲,先天不违,劬劳庶政,寅亮鸿业,究渊思于往籍,探妙

旨于未闻,穷神知化,罔不该览。是以愚臣欣遇盛明,效其管穴。伏愿以臣所上

《元嘉法》下史官考其疏密,若谬有可采,庶或补正阙谬,以备万分。

诏曰:“何承天所陈,殊有理据。可付外详之。”太史令钱乐之、兼丞严粲

奏曰:

太子率更令领国子博士何承天表更改《元嘉历法》,以月蚀检今冬至日在斗

十七,以土圭测影,知冬至已差三日。诏使付外检署。以元嘉十一年被敕,使考

月蚀,土圭测影,检署由来用伟《景初法》,冬至之日,日在斗二十一度少。检

十一年七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卯,到十五日四更二唱丑初始蚀,到四唱蚀既,

在营室十五度末。《景初》其日日在轸三度。以月蚀所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翼十

五度半。又到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酉,到亥初始食,到一更三唱

蚀既,在鬼四度。《景初》其日日在女三。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牛六度半。又

到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戌之半,到二更四唱亥末始蚀,到三更一

唱食既,在井三十八度。《景初》其日日在斗二十五。以冲考之,其日日应在斗

二十二度半。到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望月蚀,加时在戌,其日月始生而已,蚀光已

生四分之一格,在斗十六度许。《景初》其日日在井二十四。考取其冲,其日日

应在井二十。又到十七年九月十六日望月蚀,加时在子之少,到十五日未二更一

唱始蚀,到三唱蚀十五分之十二格,在昴一度半。《景初》其日在房二。以冲考

之,则其日日在氐十三度半。凡此五蚀。以月冲一百八十二度半考之,冬至之日,

日并不在斗二十一度少,并在斗十七度半间,悉如承天所上。

又去十一年起,以土圭测影。其年《景初法》十一月七日冬至,前后阴不见

影。到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冬至,其十五日影极长。到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冬

至,其二十六日影极长。到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冬至,其前后并阴不见。到十五

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冬至,十八日影极长。到十六年十一月二日冬至,其十月二十

九日影极长。到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冬至,其十日影极长。到十八年十一月二十

五日冬至,二十一日影极长。到十九年十一月六日冬至,其三日影极长。到二十

年十一月十六日冬至,其前后阴不见影。寻校前后,以影极长为冬至,并差三日。

以月蚀检日所在,已差四度。土圭测影,冬至又差三日。今之冬至,乃在斗十四

间,又如承天所上。

又承天法,每月朔望及弦,皆定大小余,于推交会时刻虽审,皆用盈缩,则

月有频三大、频二小,比旧法殊为异。旧日蚀不唯在朔,亦有在晦及二日。《公

羊传》所谓“或失之前,或失之后”。愚谓此一条自宜仍旧。

员外散骑郎皮延宗又难承天:“若晦朔定大小余,纪首值盈,则退一日,便

应以故岁之晦,为新纪之首。”承天乃改新法依旧术,不复每月定大小余,如延

宗所难,太史所上。

有司奏:“治历改宪,经国盛典,爰及汉、魏,屡有变革。良由术无常是,

取协当时。方今皇猷载晖,旧域光被,诚应综核晷度,以播维新。承天历术,合

可施用。宋二十二年,普用《元嘉历》。”诏可。

 卷十三 志第三

◎历下

《元嘉历法》:

上元庚辰甲子纪首至太甲元年癸亥,三千五百二十三年,至元嘉二十年癸未,

五千七百三年,算外。

元法,三千六百四十八。

章岁,十九。

纪法,六百八。

章月,二百三十五。

纪月,七千五百二十。

章闰,七。

纪日,二十二万二千七十。

度分,七十五。

度法,三百四。

气法,二十四。

余数,一千五百九十五。

岁中,十二。

日法,七百五十二。

没余,三十六。

通数,二万二千二百七。

通法,四十七。

没法,三百一十九。

月周,四千六十四。

周天,十一万一千二十五。

通周,二万七百二十一。

周日日余,四百一十七。

周虚,三百三十五。

会数,一百六十。

交限数,八百五十九。

会月,九百二十九。

朔望合数,八十。

甲子纪第一(迟疾差一万七千六百六十三,交会差八百七十七)

甲戌纪第二(迟疾差三千四十三,交会差二百七十九)

甲申纪第三(迟疾差九千一百四十四,交会差六百二十)

甲午纪第四(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交会差二十二)

甲辰纪第五(迟疾差六百二十五,交会差三百六十三)

甲寅纪第六(迟疾差六千七百二十六,交会差七百四)

推入纪法:置上元庚辰尽所求年,以元法除之,不满元法,以纪法除之,余

不满纪法,入纪年也。满法去之,得后纪。(入甲午纪壬辰岁来,至今元嘉二十

年岁在癸末,二百三十一年,算外。)

推积月术:置入纪年数算外,以章月乘之,如章岁为积月,不尽为闰余。闰

余十二以上,其年闰。

推朔术:以通数乘积分,为朔积分,满日法为积日,不尽为小余。以六旬去

积日,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正月朔日也。

求次月,加大余二十九,小余三百九十九,小余满日法从大余,即次月朔也。

小余三百五十三以上,其月大也。

推弦望法:加朔大余七,小余二百八十七,小分三,小分满四从小余,小余

满日法从大余,命如前,上弦日也。又加之得望,又加之得下弦。

推二十四气术:置入纪年算外,以余数乘之,满度法三百四为积没,不尽为

小余。以六旬去积没,不尽为大余,命以纪,算外,所求年雨水日也。求次气,

加大余十五,小余六十六,小分十一,小分满气法从小余,小余满度法从大余,

次气日也。(雨水在十六日以后者,如法减之,得立春。)

推闰月法:以闰余减章岁,余以岁中乘之,满章闰得一,数从正月起,闰所

在也。闰有进退,以无中气御之。

立春正月节(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

雨水正月中(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八十二)

惊蛰二月节(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

春分二月中(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

清明三月节(限数一百五十八,间数一百五十四)

谷雨三月中(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四十五)

立夏四月节(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三十九)

小满四月中(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四)

芒种五月节(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二)

夏至五月中(限数一百三十一,间数一百三十二)

小暑六月节(限数一百三十三,间数一百三十四)

大暑六月中(限数一百三十六,间数一百三十九)

立秋七月节(限数一百四十二,间数一百四十五)

处暑七月中(限数一百四十九,间数一百五十三)

白露八月节(限数一百五十七,间数一百六十二)

秋分八月中(限数一百六十七,间数一百七十二)

寒露九月节(限数一百七十七,间数一百八十二)

霜降九月中(限数一百八十六,间数一百九十)

立冬十月节(限数一百九十四,间数一百九十七)

小雪十月中(限数二百,间数二百三)

大雪十一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六)

冬至十一月中(限数二百七,间数二百六)

小寒十二月节(限数二百五,间数二百三)

大寒十二月中(限数二百,间数一百九十七)

推没灭术:因雨水积,以没余乘之,满没法为大余,不尽为小余,如前,所

求年为雨水前没日也。求次没,加大余六十九,小余一百九十六,满没法从大余,

命如前,雨水后没日也。(雨水前没多在故岁,常有五没,官以没正之,一年常

有五没或六没。小余尽为灭日也。)雨水小余三十九以还,雨水六旬后乃有。

推土用事法:置立春大小余小分之数,减大余十八,小余七十九,小分十八,

命以纪,算外,立春前土用事日也。大余不足加六十,小余不足减,减大余一,

加度法而后减之。立夏、立冬求土用事皆如上法。

推日所在度法:以度法乘朔积度,不尽为分。命度起室二,次宿除之,算外,

正月朔夜半日在度及分也。求次日,日加一度,经室去度分。

推月所在度法:以月周乘朔积日,周天去之,余满度法为积度,不尽为分,

命度如前,正月朔夜半月所在度及分。求次月,小月加度二十二,分一百三十三,

大月加度三十五,分二百四十五,分满度法成一度,命如前,次月朔月所在度及

分也。历先月法:以十六除月行分为大分,如所入迟疾加之,经室去度分。

推合朔月食术:置所求年积月,以会数一百六十乘之,以所入交会纪差二十

二加之,满会月去之,余则其年正月朔去交分也。求次月,以会数加之,满会月

去之。求望,加合数。朔望去交分如合数以下,交限数以上,朔则交会,望则月

食。

推入迟疾历法:置所求年朔积分,所入迟疾差(一万五千二百四十五)加之,

满通周去之,余满日法得一日,不尽为日余,命日算外,所求年正月朔入历。求

次月,加一日,日余七百三十四。求望,加十四日,日余五百七十五半。余满日

法成一日,日满二十七去之,除日余如周日日余,不足减,减一日,加周虚。

(日满二十七而日余不满周日日余,为损。周日满去之,为入历一日。)

推合朔月食定大小余法:以入历日余乘入历下损益率,(入一日,益二十五

是也。)以损益盈缩积分,(值损则损之,值益则益之。)为定积分。以入历日

余乘列差,满日法盈减缩加差法,为定差法。以除定积分,所得减加本朔望小余,

(值盈则减,缩则加之。)为定小余。加之满日法,合朔月食进一日;减之不足

减者,加日法而后减之,则退一日。值周日者,用周日定数。

推加时:以十二乘定小余,满日法得一辰,数从子起,算外,则朔望加时所

在辰也。有余者四之,满日法得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半。又有余者三之,满

日法得一为强,半法以上排成一,不满半法弃之。以强并少为少强,并半为半强,

并太为太强。得二者为小弱,以并少为半弱,以并半为太弱,以并太为一辰弱。

以所在辰名之。

推合朔月食加时满刻法:各以百刻乘定小余,如日法而一;不尽什之,求分。

先除夜漏之半,即昼漏加时刻及分也。昼漏尽,又入夜漏。在中节前后四日以还

者,视限数。在中节前后五日以上者,视间限数。月食加时定小余不满限数、间

数者,皆以算上为日。

月行迟疾度损益率盈缩积分列差差法

一日十四度十三分益二十五盈二二百六十

二日十四度十一分益二十三盈万八千八百三二百五十八

三日十四度八分益二十盈三万六千九十六四二百五十五

四日十四度四分益十六盈五万一千一百三十六五二百五十一

五日十三度十八分益十一盈六万三千一百六十八五二百四十六

六日十三度十三分益六盈七万一千四百四十六二百四十一

七日十三度七分益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五二百三十五

八日十三度二分损五盈七万五千九百五十二四二百三十

九日十二度十七分损九盈七万二千一百九十二三二百二十六

十日十二度十四分损十二盈六万五千四百二十四三二百二十三

十一日十二度十一分损十五盈五万六千四百三二百二十

十二日十二度八分损十八盈四万五千一百二十二二百一十七

十三日十二度六分损二十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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