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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部分

宋书-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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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武帝永初三年,武帝崩,萧太后制三年之服。

晋惠帝太安元年三月,皇太孙尚薨。有司奏:“御服齐衰期。”诏通议。散

骑常侍谢衡以为诸侯之太子,誓与未誓,尊卑体殊,《丧服》云,为嫡子长殇,

谓未誓也;已誓则不殇也。中书令卞粹曰:“太子始生,故已尊重,不待命誓。

若衡议已誓不殇,则元服之子,当斩衰三年;未誓而殇,则虽十九,当大功九月。

誓与未誓,其为升降也微;斩与大功,其为轻重也远。而今注云,诸侯不降嫡殇,

重嫌于无,以大功为重嫡之服。大功为重嫡之服,则虽誓,无复有三年之理明矣。

男能奉卫社稷,女能奉妇道,各以可成之年,而有已成之事,故可无殇,非孩龀

之谓也。谓殇后者,尊之如父,犹无所加,而止殇服。况以天子之尊,为无服之

殇,行成人之制邪!凡诸宜重之殇,皆士大夫不加服,而令至尊独居其重,未之

前闻也。”博士蔡克同粹。秘书监挚虞议:“太子初生,举以成人之礼,则殇理

除矣。太孙亦体君重,由位成而服全,非以年也。天子无服殇之仪,绝期故也。”

于是御史以上皆服齐衰。

晋康帝建元元年正月晦,成恭杜皇后周忌。有司奏;“至尊期年应改服。”

诏曰:“君亲,名教之重也。权制出于近代耳。”于是素服如旧,非汉、魏之典。

晋孝武太元九年,崇德太后褚氏崩。后于帝为从嫂,或疑其服。太学博士徐藻议:

“资父事君而敬同。又《礼》传,其夫属乎父道者,妻皆母道也。则夫属君道,

妻亦后道矣。服后宜以资母之义。鲁讥逆祀,以明尊尊。今上躬奉康、穆、哀皇

及靖后之祀,致敬同于所天,岂可敬之以君道,而服废于本亲!谓应服齐衰期。”

于是帝制期服。

晋安帝隆安四年,太皇太后李氏崩。尚书祠部郎徐广议:“太皇太后名位允

正,体同皇极,理制备尽,情礼弥申。《阳秋》之义,母以子贵。既称夫人,礼

服从正。故成风显夫人之号,昭公服三年之丧。子于父之所生,体尊义重。且礼

祖不厌孙,宜遂服无屈。而缘情立制,若嫌明文不存,则疑斯从重。谓应同于为

祖母后齐衰期。永安皇后无服,但一举哀。百官亦一期。”诏可。

宋文帝元嘉十七年七月壬子,元皇后崩。兼司徒给事中刘温持节监丧。神虎

门设凶门柏历至西上皞,皇太子于东宫崇正殿及永福省并设庐。诸皇子未有府第

者,于西廨设庐。元嘉十七年,元皇后崩。皇太子心丧三年。礼心丧者,有禫

无禫,礼无成文,世或两行。皇太子心丧毕,诏使博议。有司奏:“丧礼有礻

覃,以祥变有渐,不宜便除即吉,故其间服以綅缟也。心丧已经十三月,大祥

十五月,祥禫变除,礼毕余一期,不应复有禫。宣下以为永制。”诏可。

孝武孝建三年三月,有司奏:“故散骑常侍、右光禄大夫、开府仪同三司义

阳王师王偃丧逝。至尊为服緦三月,成服,仍即公除。至三月竟,未详当除服与

不?又皇后依朝制服心丧,行丧三十日公除。至祖葬日,临丧当著何服?又旧事,

皇后心丧,服终除之日,更还著未公除时服,然后就除。未详今皇后除心制日,

当依旧更服?为但释心制中所著布素而已?勒礼官处正。”太学博士王膺之议:

“尊卑殊制,轻重有级,五服虽同,降厌则异。礼,天子止降旁亲;外舅緦麻,

本在服例,但衰绖不可临朝飨,故有公除之议。虽释衰袭冕,尚有緦麻之制。愚

谓至尊服三月既竟,犹宜除释。”又议:“吉凶异容,情礼相称。皇后一月之限

虽过,二功之服已释。哀情所极,莫深于尸柩,亲见之重,不可以无服。案周礼,

为兄弟既除丧已,及其葬也,反服其服。轻丧虽除,犹齐衰以临葬。举轻明重,

则其理可知也。愚谓王右光禄祖葬之日,皇后宜反齐衰。”又议:“丧礼即远,

变除渐轻;情与日杀,服随时改。权礼既行,服制已变,岂容终除之日,而更重

服乎?案晋泰始三年,武帝以期除之月,欲反重服拜陵,频诏勤勤,思申棘心。

于时朝议譬执,亦遂不果。愚谓皇后终除之日,不宜还著重服,直当释除布素而

已。”太常丞朱膺之议:“凡云公除,非全除之称。今朝臣私服,亦有公除,犹

自穷其本制。膺之云,晋武拜陵不遂反服,此时是权制。既除衰麻,不可以重制

耳,与公除不同。愚谓皇后除心制日,宜如旧反服未公除时服,以申创巨之情。”

余同膺之议。国子助教苏玮生议:“案三日成服即除,及皇后行丧三十日,礼无

其文。若并谓之公除,则可粗相依准。凡诸公除之设,盖以王制夺礼。葬及祥除,

皆宜反服。未有服之于前,不除于后。虽有齐斩重制,犹为功緦除丧。夫公除暂

夺,岂可遂以即吉邪?愚谓至尊三月服竟,故应依礼除释。皇后临祖,及一周祥

除,并宜反服齐衰。”尚书令、中军将军建平王宏议谓:“至尊緦制终,止举哀

而已,不须释服。”余同朱膺之议。前祠部郎中周景远议:“权事变礼,五服俱

革,緦麻轻制,不容独异。”谓:“至尊既已公除,至三月竟,不复有除释之义。”

其余同朱膺之议。重加研详,以宏议为允。诏可。

大明二年正月,有司奏:“故右光禄大夫王偃丧,依格皇后服期,心丧三年,

应再周来二月晦。检元嘉十九年旧事,武康公主出适,二十五月心制终尽,从礼

即吉。昔国哀再周,孝建二年二月,其月末,诸公主心制终,则应从吉。于时犹

心禫素衣,二十七月乃除,二事不同。”领仪曹郎朱膺之议:“详寻礼文,心

丧不应有禫,皇代考检,已为定制。元嘉季年,祸难深酷,圣心天至,丧纪过

哀。是以出适公主,还同在室,即情变礼,非革旧章。今皇后二月晦,宜依元嘉

十九年制,释素即吉。”文帝元嘉十五年,皇太子妃祖父右光禄大夫殷和丧,变

除之礼,仪同皇后。

晋孝武太元十五年,淑媛陈氏卒,皇太子所生也。有司参详母以子贵,赠淑

媛为夫人,置家令典丧事。太子前卫率徐邈议:“《丧服》传称,与尊者为体,

则不服其私亲。又君父所不服,子亦不敢服。故王公妾子服其所生母,练冠麻衣,

既葬而除。非五服之常,则谓之无服。”从之。宋孝武大明五年闰月,皇太子妃

薨。樟木为榇,号曰樟宫。载以龙輴。造陵于龙山,置大匠卿断草,司空告后

土,谓葬曰山茔。祔文元皇后庙之阴室,在正堂后壁之外,北向。御服大功九月,

设位太极东宫堂殿。中监、黄门侍郎、仆射并从服。从服者,御服衰乃从服,他

日则否。宫臣服齐衰三月,其居宫者处宁假。

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依礼皇太后服太子妃小功五月,皇后大功九月。”

右丞徐爰参议:“宫人从服者,若二御哭临应著衰时,从服者悉著衰,非其日如

常仪。太子既有妃期服,诏见之日,还著公服。若至尊非哭临日幸东宫,太子见

亦如之。宫臣见至尊,皆著朱衣。”大明五年闰月,有司奏:“皇太子妃薨,至

尊、皇后并服大功九月,皇太后小功五月,未详二御何当得作鼓吹及乐?”博士

司马兴之议:“案《礼》,‘齐衰大功之丧,三月不从政。’今临轩拜授,则人

君之大典,今古既异,赊促不同。愚谓皇太子妃祔庙之后,便可临轩作乐及鼓吹。”

右丞徐爰议:“皇太子妃虽未山茔,临轩拜官,旧不为碍。梓棺在殡,应县而

不作。祔后三御乐,宜使学官拟礼上。”兴之又议:“案礼,大功至则辟琴瑟,

诚无自奏之理。但王者体大,理绝凡庶。故汉文既葬,悉皆复吉,唯县而不乐,

以此表哀。今准其轻重,侔其降杀,则下流大功,不容撤乐以终服。夫金石宾飨

之礼,箫管警涂之卫,实人君之盛典,当阳之威饰,固亦不可久废于朝。又礼无

天王服嫡妇之文,直后学推贵嫡之义耳。既已制服成丧,虚悬终窆,亦足以甄崇

冢正,标明礼归矣。”爰参议,皇太子期服内,不合作乐及鼓吹。

明帝泰始中,陈贵妃父金宝卒,贵妃制服三十日满,公除。晋穆帝时,东海

国言哀王薨逾年,嗣王乃来继,不复追服,群臣皆已反吉,国妃亦宜同除。诏曰:

“朝廷所以从权制者,以王事夺之,非为变礼也。妇人传重义大,若从权制,义

将安托?”于是国妃终三年之制。孙盛曰:“废三年之礼,开偷薄之源,汉、魏

失之大者也。今若以丈夫宜夺以王事,妇人可终本服,是为吉凶之仪,杂陈于宫

寝;彩素之制,乖异于内外,无乃情礼俱违,哀乐失所乎!蕃国寡务,宜如圣典,

可无疑矣。”

宋文帝元嘉四年八月,太傅长沙景王神主随子南兖州刺史义欣镇广陵,备所

加殊礼下船。及至镇,入行庙。大司马临川烈武王神主随子荆州刺史义庆江陵,

亦如之。

元嘉二十三年七月,白衣领御史中丞何承天奏:

尚书刺:“海盐公主所生母蒋美人丧。海盐公主先离婚,今应成服,撰仪注

参详,宜下二学礼官博士议公主所服轻重。太学博士顾雅议:‘今既咸用士礼,

便宜同齐衰削杖,布带疏履,期,礼毕,心丧三年。’博士周野王议又云:‘今

诸王公主咸用士礼。谯王、衡阳王为所生太妃皆居重服,则公主情礼,亦宜家中

期服为允。’其博士庾邃之、颜测、殷明、王渊之四人同雅议;何惔、王罗云

二人同野王议。”如所上台案。今之诸王,虽行士礼,是施于傍亲及自己以下。

至于为帝王所厌,犹一依古典。又永初三年九月,符修仪亡,广德三主以余尊所

厌,犹服大功。海盐公主体自宸极,当上厌至尊,岂得遂服?台据《经》、传正

文,并引事例,依源责失。而博士顾雅、周野王等捍不肯怗,方称“自有宋以来,

皇子蕃王,皆无厌降,同之士礼,著于故事。緦功之服,不废于末戚,顾独贬于

所生,是申其所轻,夺其所重;夺其所重,岂缘情之谓?”台伏寻圣朝受终于晋,

凡所施行,莫不上稽礼文,兼用晋事。又太元中,晋恭帝时为皇子,服其所生陈

氏,练冠縓缘,此则前代施行故事,谨依礼文者也。又广德三公主为所生母符

修仪服大功,此先君余尊之所厌者也。元嘉十三年,第七皇子不服曹婕妤,止于

麻衣,此厌乎至尊者也。博士既不据古,又不依今,背违施行见事,而多作浮辞

自卫。乃云五帝之时,三王之季。又言长子去斩衰,除禫杖,皆是古礼,不少

今世。博士虽复引此诸条,无救于失。又诘台云“蕃国得遂其私情,此义出何经

记?”臣案南谯、衡阳太妃并受朝命,为国小君,是以二王得遂其服,岂可为美

人比例?寻蕃王得遂者,圣朝之所许也。皇子公主不得申者,由有厌而然也。台

登重更责失制不得过十日,而复不酬答。既被催摄二三日,甫输怗辞。虽理屈事

穷,犹闻义耻服。臣闻丧纪有制,礼之大经;降杀攸宜,家国旧典。古之诸侯众

子,犹以尊厌;况在王室,而欲同之士庶。此之僻谬,不俟言而显。太常统寺,

曾不研却,所谓同乎失者,亦未得之。宜加裁正,弘明国典。

谨案太学博士顾雅、国子助教周野王、博士王罗云、颜测、殷明、何惔、

王渊之、前博士迁员外散骑侍郎庾邃之等,咸蒙抽饰,备位前疑,既不谨守旧文,

又不审据前准,遂上背经典,下违故事,率意妄作,自造礼章。太常臣敬叔位居

宗伯,问礼所司,腾述往反,了无研却,混同兹失,亦宜及咎。请以见事并免今

所居官,解野王领国子助教。雅、野王初立议乖舛,中执捍愆失,未违十日之限。

虽起一事,合成三愆,罗云掌押捍失,三人加禁固五年。

诏敬叔白衣领职。余如奏。元嘉二十九年,南平王铄所生母吴淑仪薨。依礼

无服,麻衣练冠,既葬而除。有司奏:“古者与尊者为体,不得服其私亲。而比

世诸侯咸用士礼,五服之内悉皆成服,于其所生,反不得遂。”于是皇子皆申母

服。

孝武帝孝建元年六月己巳,有司奏:“故第十六皇弟休倩薨夭,年始及殇,

追赠谥东平冲王。服制未有成准,辄下礼官详议。”太学博士陆澄议:“案礼有

成人道,则不为殇。今既追胙土宇,远崇封秩,圭黻备典,成孰大焉。典文式昭,

殇名去矣。夫典文垂式,元服表身,犹以免孺子之制,全丈夫之义。安有名颁爵

首,而可服以殇礼!”有司寻澄议无明证,却使秉正更上。澄重议:“窃谓赠之

为义,所以追加名器。故赠公者便成公,赠卿者便成卿。赠之以王,得不为王乎?

然则有在生而封,或既没而爵,俱受帝命,不为吉凶殊典;同备文物,岂以存亡

异数?今玺策咸秩,是成人之礼;群后临哀,非下殇之制。若丧用成人,亲以殇

服,末学含疑,未之或辨。敢求详衷如所称。”左丞臣羊希参议:“寻澄议,既

无画然前例,不合准据。案《礼》,子不殇父,臣不殇君。君父至尊,臣子恩重,

不得以幼年而降。又曰,‘尊同则服其亲服’,推此文旨,旁亲自宜服殇,所不

殇者唯施臣子而已。”诏可。

孝建元年六月,湘东国刺称“国太妃以去三十年闰六月二十八日薨。未详周

忌当在六月?为取七月?勒礼官议正”。博士丘迈之议:“案吴商议,闰月亡者,

应以本正之月为忌。谓正闰论虽各有所执,商议为允。宜以今六月为忌。”左仆

射建平王宏谓:“迈之议不可准据。案晋世及皇代以来,闰月亡者,以闰之后月

祥。宜以来七月为祥忌。”及大明元年二月,有司又奏:“太常鄱阳哀王去年闰

三月十八日薨。今为何月末祥除?”下礼官议正。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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