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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部分

旧唐书-第10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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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二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二百四十九日,率一百九十四日行一百一十六度。已后

一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三百一十日,率二百五十五日行一百七十七度。毕三百三

十七日皆同。已后二日损。尽三百六十五日,复二百四十一日行一百六十三度。

初见:入小寒已后,三日去日率一,毕于启蛰。自入雨水,毕于立夏,均去

日率二十。自入小满,初去日率二十。以次三日去十九,日日去十八。以次三日

去一日,毕于小暑,即依平,为定日之率。若入处暑,毕于秋分,皆去度率六,

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又依所入之气以减之,名为前疾。日数及度数之率,

若初行。入大寒,毕于大暑,皆差行,日益迟一分。其馀皆平行。若入白露,毕

于秋分,初日行半度,四十日行二十度。即去日率四十,度率二十,别为半度之

行,讫,然后求平行之分以续之。平行分者,置定行度率,以分法乘之,以定日

率除之,所得即平行一日之分,不尽为小分。求差行者,置日率之数,减一。讫,

又半之,加平行一日之分,为初日行分。各尽其日度而迟。初日行三百二十六分,

日益迟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五分。其前疾去度六者,此迟初日加六十七分、

小分三十六。小分满六十,去之,从行分一,即六十日行三十一度,分同。而留,

十二日。前去日分日于二留,奇后从后留。乃退,日一百九十二分,六十日退十

七度二十八分。又留,十二日六百二十六分、小分三十分。亦如初定见之分,满

去如前。又顺,后迟。初日行二百三十八分,日益疾一分半,六十日行二十五度

三十五分。此迟在立秋至秋分者,加一日,行六十七、小分三十六。满去如前,

即六十日行三十一度。分同也。而后疾。入冬至,初率二百一十四日行一百三十

六度。已后一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三十七日,率一百七十七日行九十九度。已后

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五十七日,率一百六十七日行八十九度。毕七十九日皆同。

已后三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三十日,率一百八十四日行一百六十度。已后二

日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四十四日,率一百九十一日行一百一十三度。已后一日

益日及度各一。尽一百九十日,率二百三十七日行一百五十九度。已后一日益日

及度各一。尽二百一十日,率二百六十七日行一百八十九度。毕二百五十九日皆

同。已后二日损日及度各一。尽三百六十五日,复率二百一十四行一百三十六度。

后迟加六度者,此后疾去度率六,为定度。各依冬至后日数而损益之,为后疾日

及度之率。若入立夏,于夏至,日行半度,尽六十日,行三十度。若入小暑,于

大暑,尽四十日,行二十度。皆去日及度之率,别为半度之行,讫,然后求平行

之分以续之。各尽其日度而伏。

镇星

初见: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八分。而留,三十八日。

乃退,日四十一分,一百日退六度四十四分。又留,三十七日六十一分小分四。

亦以初定见日分加之。满去如前。乃顺,日行六十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

八分而伏。

太白

晨初见:乃退,日一度半,十日退十五度。而留,九日。乃顺迟,差行。先

迟,日益疾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若此迟入大雪已后,毕于小满,即依此为定

而求行分。自入芒种,十日减一度为定度,毕于夏至。自入小暑,毕于霜降,均

减三度。自入立冬,初日减三度,后十日减一度,毕于霜降,小雪,皆为定度。

求一日行分者,以行分法乘定度,以四十馀之,为平分,不尽为小分。又以四乘

三十九,以减平分,为初日行分。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若此平行入

小寒后,十日益日及度各一,毕于启蛰。自入雨水之气,皆二十一日行二十一度。

自入春分后,十日减一,毕于立夏,即十五日。自入处暑,毕于寒露,即无此平

行。自入霜降,即四日益一,毕于大雪,后十五日行十五度。疾,百七十日行二

百四度。前顺迟减度者,计所减之数,以益此度为定度。求一日行度及分者,以

百七十日减度数,馀行以分法乘,以百七十馀之,所得为之日平行度分。晨伏东

方。

夕初见:顺疾,百七十日行二百。毕于立夏,依此顺疾。入冬至已后,毕于

立夏,依此率为定。自入小满,六日加一度。自入大暑初,毕于芒种,自入夏至,

毕于小暑,均五度。自入大暑,初加五度,后三日减一度,毕于气尽。自入立秋,

毕于大雪,还依本率。从白露毕春分,皆差行。先疾,日益迟一分半。自入清明,

毕于处暑,并平行,同晨疾。求差行者,半一百六十九,乃以一分半乘之,以加

平行分,为初日行度分也。平行,日一度,十五日行十五度。此平行入冬至后,

十日减日及度各一,毕于立春。自入启蛰,毕于芒种,皆均九日行九度。自入夏

至后,五日益一,毕于小暑。自入大暑,毕于气尽,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自入立

秋后,六日一,毕于小雪。自入大雪,毕于气尽,皆十五日行十五度者也。顺迟,

差行。先疾,日益迟八分,四十日行三十度。前加度者,此依数减之,求一日行

分,如晨迟准减者为加之。又留,九日。乃退,日半度,十日退五度,而夕伏西

方。

辰星:晨初见,留,六日。顺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初见

入大寒,毕于启蛰之内,即不须此迟行。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此平行若

入大寒已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平行。疾,

日行一度六百九十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前无迟行者,此疾日减二百三分,十

日行十七度四分。晨伏东方。

夕初见:顺疾,日行一度六百九分,十日行十九度六分。此疾者,入小暑毕

于处暑之内,日减二百三分,十日行十六度四分。平行,日一度,十日行十度。

此平行若入大暑已后,于二日去日及度各一。毕于二十日,日及度俱尽,即无此

平行。迟,日行一百六十九分,四日行一度。若疾减二百三分者,即不须此迟行。

又留,六日九分。夕伏西方。

推交会

交会法: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一千二百五分。

交分法:六百三十七万六百二十九分。

朔差:一百八万五千四百九十二分。

望分:六百九十一万三千三百五十分。

交限:五万八十二万七千八百五十八分。

望差:五十四万二千七百四十七一分。

外限:六百七十六万七百八十二九分。

中限:一千二百三十五万一千二十五八分。

内限:一千二百一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八七分。

交时法:二万九千一十八。

推交分术

置入上元已来积月,以交会法去之。馀,以朔差乘之。满交会法,又去之。

仁均本术,武德年加交差七百七十五万五千一百六十四分。馀为所求年天正朔入

平交分。求望平交分术,以望分加之,满去如前,为平分。次月平分术,其朔望,

入冬至气内,依平为定。若入小寒已后,日加气差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立春。

自入启蛰,毕于清明,均加七万六千一百分。后日减一千六百五十分,毕于小满。

置初日所加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加平交分。自入芒种,毕于夏至,

依平为定。加之,满交会法,即去。馀为定交分。其朔入灾交,若入小寒,毕于

雨水,及立夏,毕于小满,值盈二时已下,皆半气差而加之。二时已上,皆不加。

其朔入时交分,如望差分已下,外限已上,有星伏,木土去见十日外,火去见四

十日外,金星伏去见二十二日外。有一星者,不加气差。其朔望,入小暑已后,

日减气差一千二百分,毕于处暑。自入白露,毕于霜降,均减九万五千八百二十

分。自入立冬,初日减六万三千三百分,后日减二千一百一十分,毕于小雪。置

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平交分也。自入大雪,亦依平为定。

减若不足者,加交会法,乃减之。馀为定交分。其朔入交分,如交限内限已上,

交分中限已下,有星伏如前者,不减气差。

推道在内外及先后去交术,其定交分不满交分法者,为在外道。满去之,馀

为在内道。其馀如望差已下,即是去先交分。以时法约之得一,为去先交时数。

交限已上,即以减交分法。馀为去后交分,亦以时法约之,为时数。望则月蚀也。

其朔在内道者,朔则日蚀。或虽在内道去交而远,在外道去交而近,亦为蚀也。

推月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望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二百八十。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

十四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自入诸日,值盈皆加二百八十,

值缩皆减之,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法六千五百三除之,所得为半辰之数。

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初命子半以一算,自后皆以二算为一辰。不尽为时

馀。若时馀在辰半之前者,乃倍之。如法无所得,为辰初。又以三因之,如法得

一,名为强。若得强,若得二强,即名少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少。凡四分

一为少,二为半,三为太。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名为强。若得二强者,

即名为半弱。若时馀在辰半之后者亦倍之。如法无所得,为正在辰半。以三因之,

如法得二,名为强,即名半强。若得二强,即名太弱。若倍之,如法得一,为态。

不尽者,又三之,如法得一,为强,即名太强;若得者,又二强者,为辰末。亦

可前辰名之。月在冲上蚀,日出后入前各一时半外,不注蚀。

推日蚀加时术

置有蚀之朔定小馀。若入历一日,即减三百。入十五日,即加之。若入十四

日,即加五百五十。入二十八日,即减之以为定。自后不入四时加减之限。春三

月,内道,去交四时已上,入历,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夏三月,内道,

值盈加二百八十,值缩反减之。秋三月,内道,去交十一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

十,值缩不加;十一时已上,值盈加五百五十,值缩不加一百八十。冬三月,内

道,去交五时已下,值盈加二百八十,缩不加。皆为定馀。乃以十二乘之,以时

法除之,所得半辰之数,命以子半起算外,即所在辰。命辰如前法。不尽为时馀,

别置为副。若入仲辰半前,即以副减法,馀为差率。若在半后,即退其半辰,还

以法加馀,即以副为差率。若入季辰半前,即以法加副,而为差率。若在半后,

即其半辰,还以法加馀,乃倍法以加副,而为差率。若入孟辰半前,即三因其法,

而以副减之,馀为差率。若半后,即退其半辰,还以法加馀,又以法加副,乃三

因其法而以副减之,为差率。又置去交时数,三已下加三,六已下加二,九已下

加一,九已上依数,十二以上从十二,以乘差率。若在季辰半后,孟辰半前,去

交六时以上者,皆从其六,以乘差率。六时已下,自依数,不须加。如十四得一,

为时差。子至卯半,午至酉半,以时馀加之;卯至午半,酉至子半,以减时馀。

加之若满时法者,乃去之,加于辰,即进之于前也。减之若不足者,减半辰,加

时法,乃减之,即退之于后也。馀为定时馀。乃如月蚀法,子午卯酉为仲,辰戌

丑未为季,寅申已亥为孟。日出前后各一时半外,不注日蚀。

推内道日不蚀术

夏五月朔,加时在南方三辰,先交十三时外,六月朔,后交十三时外者,不

蚀。启蛰毕清明,先交十三时外,值缩,加时在未巳西者,亦不蚀。入处暑,毕

寒露,后交十三时,值盈,加时在己巳东者,亦不蚀。

推外道日蚀术

不问交之先后,但去交一时内者,皆蚀也。若先交二时内者,值盈二时外者,

亦蚀。若后交二时内,值缩二时外者,亦蚀。其夏去交二时在南方三辰者,亦蚀。

若去分至十二时内,去交六时内者,亦蚀。若去交春分三日内,后交二时内者,

亦蚀。秋分三日内,先交二时内者,亦蚀。诸去交三时内,星伏如前者,亦蚀。

推月蚀分术

置去交分。其在冬,先后交皆去不蚀分二时之数。若在于春,先交去半时,

后交去二时。夏即依定。若在于秋,先交去二时,后交去半时。若不足去者,蚀

既,乃以三万六千一百八十三为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半法已上为半

强,已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

推月蚀所起术

若在外道,初起东北,蚀甚西北。若在内道,初起东南,蚀甚西南。十三分

已上,正东起。推皆据正南而言。

推日蚀分术

置去交分。若入冬至已后,毕于立春,皆均减十二万八百,馀为不蚀分。不

足减者,反以交分减之,馀为不蚀分。亦减望差为定法。其后交值缩者,直以望

差为定法,不须减之。自入启蛰,初日减二十二万八百分,后日减一千八百一十

分,置初日所减之分,计后日减之数以减之,馀以减交分。毕于芒种。自入夏至,

日减二千四百分,毕于白露。自入秋分,毕于大雪,皆均减二十二万八百分。但

不足减者,皆如前,反以交分减之,讫,皆为不蚀。若入冬至,毕于小寒,不蚀

分依定。若入大寒,毕于立夏,后去交五时外,皆去不蚀分一时。时差值减者,

先交减之,后交加之。不足减者,蚀既。时差值加者,先交加之,后交减之。不

足减者,蚀既。乃为定分,以十五乘之,以定法除之,所得为不蚀分。不尽者,

半法已上为半强,已下为半弱,而以减十五,馀为蚀之大分也。

推日蚀所起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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