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喜电子书 > 历史军事电子书 > 杂谈 >

第806部分

杂谈-第806部分

小说: 杂谈 字数: 每页4000字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1/3,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形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一十八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 科 
第二十九条 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隐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浑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浑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 腔 科 
第三十五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牙合过0。5厘米,开牙合超过0。3厘米,覆牙合大于2/3,反牙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无其它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它体征的深覆牙合。 
妇 产 科 
第三十七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附 则 
一、条文中凡用以上、以内词语表述时,含该数字本身。凡用超出、低于、小于、大于词语表述时,不含该数字本身。 
二、标准体重计算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三、检验要求: 
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四、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第220章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军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军委的办校方针、原则和办学指导思想,加强我军院校正规化建设,严格对学员的管理,维护院校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促进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教育训练质量,为我军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版)。本规定以《中华人民 
共和国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为依据,遵循教育训练的规律和我军管理教育的基本原则,贯彻从严治校,严谨治学的要求,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本规定是军事院校管理的重要法规,是对学员在校期间全面、全过程管理的依据,是每个军校学员必须遵守的基本法则;它适用于全军各级各类院校(不含研究生),其基本内容有: 
一、入学与注册
新学员须持入学通知书和院校规定的有关证明,按规定日期到院校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院校请假。假期从报到截止后第一天算起,不得超过十天。未经请假迟到或请假逾;期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或纪律处分。新学员入学后,院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条件,进行严格复审。复审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或原户口所在地:
(一)无故迟到或请假逾期,时间超过一周者。
(二)徇私舞弊,违反招生规走者。
(三)军政素质和身体素质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四)不服从专业分配,经教育无效者。
取消入学资格,由系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政治部门办理,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从地方招收的学员,复审合格后,由院校办理入伍手续,并将《参军证明书》一式两份,分别寄给学员亲属及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武装部。军龄自开学之日算起。 
二、考核与成绩管理
学员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学员档案。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类型。
(一)考试是指根据专业性质和教学要求,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本专业的主要课程(包括实习、实验课等实践性课目)所进行的考核。
考试,分课终考试、学期考试、学年考试、毕业考试(含毕业设计答辩、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实习考核)等四种。
(二)考查是指对教学计划规定的次要课程所进行的考核,或对某些跨学期的课程所进行的部分内容的考核。
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答辩或几种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笔试又可采用开卷、闭卷或开闭卷相结合的方法。具体考核方式方法由院校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和要求确定,应注重考理解、考应用、考能力。
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换算标准是:九十至一百分为优秀,八十至八十九分为良好,七十至七十九分为中等,六十至六十九分为及格,五十九分以下为不及格。考查成绩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验、实习报告)以及课堂讨论等情况和测验成绩综合评定,按“合格”、“不合格”两等记分。
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按教学计划学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学员因故不能参加考核,一般应在考前一周申请,经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缓考,其要求和成绩记载按正常考核对待。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须补考。补考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一周内进行,补考成绩按“补考及格”、“补考不及格”或“补考合格”、“补考不合格”记载。补考一般不允许缓考。
学员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和实验(实习)报告,不得抄袭。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取消考核资格或降低考核成绩。
学员一般不得脱离学习岗位参加社会活动,特殊情况须经院校首长批准,所缺课程利用业余时间补课并参加考核。
无正当理由擅自缺考或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在成绩册中记“旷考”或“作弊”。旷考者不准参加学期的补考,作弊者取消其补考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予以退学。
对学员的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院校应制定考核标准,每学年考核一次,评定成绩,记入档案。
学员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经补考仅一门考试课程成绩不及格(符合降、留级第一款者除外),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准子升级。
学业成绩优异且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符合升级条件者,如本人申请跳级,可按照拟跳越年级教学计化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考试课程成绩达到“良好”以上,考查课程成绩达到“合格”者,经院校首长批准,允许跳级。
士兵学员、地方青年学生学员和专业技术院校学制三年(含)以上的军官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降、留级:
(一)经补考,连续两学期累计仍有两门考试课程(含一门考试课程、一门考查课程)或历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专科第一学年除外)。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三分之一者。
(四)因工伤、工作等原因中断学习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二分之一者。
(五)因病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六)政治思想与作风纪律表现中任何一项符合降、留级条件者。
学员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达到降级条件时,可跟班试读。学年结束时,如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允许对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再补考一次,补考后符合升级条件者,准予升级,否则予以留级。
学员降、留有不及格课程门数的计算,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授课,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个学期都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时,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两门考查课程按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四)体育课不及格,第一学年不计入当年降、留级课程门数。降、留级手续每学期办理一,次,由教务部门下达降、留级通知。
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降、留级一次。最后一学年符合降、留级条件的学员不办理降、留级手续,继续跟班学习。
中、高级指挥院校的学员、飞行学员及学制不满两年的学员原则上不实行降、留级。
学员降、留级前考核成绩达到及格的课程,允许兔考(除重修规定的四款外)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但一般应参加正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完成作业。如参加考核可按最高成绩登记。
降、留级学员经教务部门批准,可以学习部分后续课程,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考核不及格,可不不考,也不计入不及格课程门数,以后重修。 
三、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
专科、中专学员德、智、体全面发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到同年入学的上一层次(规格)学习:
(一)入学复审摸底考核各门课程成绩均为优秀者。
(二)第一学年考试课程成绩均在八十分(含)以上,且平均成绩在九十分(含)以上,考查课程成绩合格者。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只在第一、二学年开学前办理。申请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的学员,须考核拟提高培训层次(规格)同年级主要课程,成绩及格者,准予提高、其人数不超过同期学员总数的百分之三。提高培训层次(规格,由学员本人申请,系、队审核,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提高培训层次(规格)以后,现层次(规格)已进行而原层次(规格)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参加下期学员考核;原层次(规格)已学过而现层次(规格)未进行的课程应重修。
专科学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须降至同年入学的中专层次学习:
(一)一学期有两门以上考试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一学期有四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
(三)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学员在一学年(学期)内考核成绩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总数,达到该学年(学期)所选课程学分总数的二分之一者。
降低培训层次,只在一年级进行。由系、队提名,院校首长批准,教务部门办理。
降低培训层次后,有关课程的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专科考核成绩不及格,中专已进行完毕的课程,需重新考核,成绩按正常考核登记。
(二)专科已学过而中专尚未进行的课程,可兔修。
(三)中专已进行,而专科未开设的课程,由学员自学并考核。
(四)中专不开设而专科所学课程,成绩及格的予以保留。提高与降低培训层次(规格)仅适用于计划 内招收的士兵学员和地方青年学生学员,一般不改变所学专业,如无相同专业,可调整到相近专业学习。 
四、选修与免修、重修
教务部门于每学期期中公布下一学期开设的选修课程目录,由系、队组织学员选课,填写选课卡片,汇总后报教务部门审批。选修课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课程选修后一般不退选、改选和补选。如有正当理由,须在开课前一周由学员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学员必须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三)不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员,不允许听课和参加考核。
学有余力的学员,在完成当前课程的前提下,由本人申请,经系审核,报教务部门批准后,可扩大选修范围:
(一)允许超过教学计划规定门数(学分数)多选课程,也可选修高于本专业要求的同类必修课。
(二)可提前选修部分后续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以后可免修。
(三)可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本院开设的其他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及格,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学员已学过本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免修:
(一)凡自学的课程,经教务部门组织考核,成绩达到“良好”以上。
(二)已取得国家、军队承认的相应学历的单科结业证书,或本院校函授专科单位结业证书的课程,内容与教学大纲规定基本相同,学时数不低于该课时数,考核成绩及格。
免修课程由教务部门审定,一般在开课前一个月办理,其考核成绩或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1 1

你可能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