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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部分

金史-第9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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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与、东北招讨司等路者,则赴会宁府试。咸平、隆州、婆速、东京、盖州、懿

州者,则赴咸平府试。中都、河北东西路者,则赴大兴府试。西京并西南、西北

二招讨司者,则赴大同府试。北京、临潢、宗州、兴州、全州者,则赴大定府试。

山东西、大名、南京者,则赴东平府试。山东东路则试于益都。凡词赋、经义进

士及律科、经童府试之处,大定间,大兴、大定、大同、开封、东平、京兆凡六

处。明昌初,增辽阳,平阳,益都为九处。承安四年复增太原为十。中都、河北

则试于大兴府,上京、东京、咸平府等路则试于辽阳府,余各试于其境。

凡乡试之期,以三月二十日。府试之期,若策论进士则以八月二十日试策,

间三日试诗。词赋进士则以二十五日试赋及诗,又间三日试策论。经义进士又间

词赋后三日试经义,又三日试策。次律科,次经童,每场皆间三日试之。会试,

则策论进士以正月二十日试策,皆以次间三日,同前。御试,则以三月二十日策

论进士试策,二十三日试诗论,二十五日词赋进士试赋诗论,而经义进士亦以是

日试经义,二十七日乃试策论。若试日遇雨雪,则候晴日。御试唱名后,试策则

禀奏,宏词则作二日程试。旧制,试女直进士在再试汉进士后。大定二十九年以

复设经义科,更定是制。

凡监检之制,大兴府则差武卫军。余府则于附近猛安内差摘,平阳府则差顺

德军。凡府会试,每四举人则差一人,复以官一人弹压。御试策进士则差弩手及

随局承应人,汉进士则差亲军,人各一名,皆用不识字者,以护卫十人。亲军百

人长、五十人长各一人巡护。泰和元年,省臣奏:“搜检之际虽当严切,然至于

解发袒衣,索及耳鼻,则过甚矣,岂待士之礼哉!故大定二十九年已尝依前故事,

使就沐浴,官置衣为之更之,既可防滥,且不亏礼。”上从其说,命行之。

恩例。明昌元年,定制,省元直就御试,不中者许缀榜未。解元但免府试,

四举终场依五举恩例,所试文卷惟犯御名庙讳、不成文理者则黜之,余并以文之

优劣为次。仍一日试三题,其五举者止试赋诗,女直进士亦同此例。承安五年,

敕进士四举该恩,词赋、经义当以各科为场数,不得通数。又恩榜人应授官者,

监试官于试时具数以奏,特恩者授之。泰和三年,以经义会元与策论词赋进士不

同,若御试被黜则附榜末,为太优,若同恩例,又与四举者不同。遂定制,依曾

经府试解元免府试之例。会试下第,再举直赴御试。

律科进士,又称为诸科,其法以律令内出题,府试十五题,每五人取一人。

大定二十二年定制,会试每场十五题,三场共通三十六条以上,文理优、拟断当、

用字切者,为中选。临时约取之,初无定数。其制始见于海陵庶人正隆元年,至

章宗大定二十九年,有司言:“律科止知读律,不知教化之源,可使通治《论语》、

《孟子》,以涵养其气度。”遂令自今举后,复于《论语》、《孟子》内试小义

一道,府会试别作一日引试,命经义试官出题,与本科通考定之。

经童之制,凡士庶子年十三以下,能诵二大经、三小经,又诵《论语》诸子

及五千字以上,府试十五题通十三以上,会试每场十五题,三场共通四十一以上,

为中选。所贵在幼而诵多者,若年同,则以诵大经多者为最。初,天会八年时,

太宗以东平童子刘天骥,七岁能诵《诗》、《书》、《易》、《礼》、《春秋左

氏传》及《论语》、《孟子》,上命教养之,然未有选举之制也。熙宗即位之二

年,诏辟贡举,始备其列,取至百二十二人。天德间,废之。章宗大定二十九年,

上谓宰臣曰:“经童岂遽无人,其议复置。”明昌元年,益都府申:“童子刘住

儿年十一岁,能诗赋,诵大小六经,所书行草颇有法,孝行夙成,乞依宋童子李

淑赐出身,且加以恩诏。”召至内殿,试《凤凰来仪》赋、《鱼在藻》诗,又令

赋《旱》诗,上嘉之,赐本科出身,给钱粟官舍,令肄业太学。明昌三年,平章

政事完颜守贞言:“经童之科非古也,自唐诸道表荐,或取五人至十人。近代宋

仁宗以为无补,罢之。本朝皇统间取五十人,因以为常,天德时复废。圣主复置,

取以百数,恐久积多,不胜铨拟,乞谕旨约省取之。”上曰:“若所诵皆及格,

何如?”守贞曰:“视最幼而诵不讹者精选之,则人数亦不至多也。”复问参知

政事胥持国,对曰:“所诵通否易见,岂容有滥。”上曰:“限以三十或四十人,

若百人皆通,亦可复取其精者。”持国曰:“是科盖资教之术耳。夫幼习其文,

长玩其义,使之莅政,人格出焉。如中选者,加之修习进士举业,则所记皆得为

用。臣谓可勿令遽登仕途,必习举业,而后官使之可也。若能擢进士第,自同进

士任用。如中府荐或会试,视其次数,优其等级。几举不得荐者,从本出身,似

可以激劝而得人矣!”诏议行之。

制举有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博学宏材、达于从政等科,试无常期。上意

欲行,即告天下。听内外文武六品以下职官无公私过者,从内外五品以上官荐于

所属,诏试之。若草泽士,德行为乡里所服者,则从府州荐之。凡试,则先投所

业策论三十道于学士院,视其词理优者,委官以群经子史内出题,一日试论三道,

如可,则庭试策一道,不拘常务,取其无不通贯者,优等迁擢之。宏词科试诏、

诰、章、表、露布、檄书,则皆用四六;诫、谕、颂、箴、铭、序、记,则或依

古今体,或参用四六。于每举赐第后进士及在官六品以下无公私罪者,在外官荐

之,令试策官出题就考,通试四题,分二等迁擢之。二科皆章宗明昌元年所创者

也。

武举,尝设于皇统时,其制则见于《泰和式》,有上中下三等。能挽一石力

弓,以重七钱竹箭,百五十步立贴,十箭内,府试欲中一箭,省试中二箭,程试

中三箭。又远射二百二十步垛,三箭内一箭至者。又百五十步内,每五十步设高

五寸、长八寸卧鹿二,能以七斗弓、二大凿头铁箭驰射,府试则许射四反,省试

三反,程试二反,皆能中二箭者。又百五十步内,每三十步,左右错置高三尺木

偶人戴五寸方板者四,以枪驰刺,府试则许驰三反,省试二反,程试三反,左右

各刺落一板者。又依荫例问律一条,又问《孙》、《吴》书十条,能说五者,为

上等。凡程试,若一有不中者,皆黜之。若射贴弓八斗,远射二百一十步,射鹿

弓六斗,《孙》、《吴》书十条通四,为中等。射贴弓七斗,远射二百五步,射

鹿弓五斗,《孙》、《吴》书十条通三,为下等。解律、刺板,皆欲同前。凡不

知书者,虽上等为中,中则为下。凡试中中下,愿再试者听。旧制,就试上等不

中,不许再试中下等。泰和元年,定制,不分旧等,但从所愿,试中则以三等为

次。二年,省奏:“武举程式当与进士同时,今年八月府试,欲随路设考试所,

临期差官,恐以创立未见应试人数,遂权令各处就考之。”宣宗贞祐三年,同进

士例,赐敕命章服。时以随处武举入试者,自非见居职任及已用于军前者,令郡

县尽遣诣京师,别为一军,以备缓急。其被荐而未授官者,亦量材任之。元光二

年,东京总帅纥石烈牙吾塔言:“武举入仕,皆授巡尉军辖,此曹虽善骑射,不

历行阵,不知军旅,一旦临敌,恐致败事。乞尽括付军前为长校,俟有功则升之。”

宰臣奏:“国家设此科与进士等,而欲尽置军中,非奖进人材之道。”遂籍丁忧、

待阙、去职者付之。

试学士院官。大定二十八年,敕设科取士为学士院官。礼部下太常,按唐典,

初入学士院例先试,今若于进士已仕者,以随朝六品,外路五品职事官荐,试制

诏诰等文字三道,取文理优者充应奉。由是翰苑之选为精。明昌五年,以学士院

撰文字人少,命尚书省访有文采者勾取权试之。

凡司天台学生,女直二十六人,汉人五十人,听官民家年十五以上,三十以

下试补。又三年一次,选草泽人试补。其试之制,以《宣明历》试推步,及《婚

书》、《地理新书》试合婚、安葬,并《易》筮法,六壬课、三命五星之术。凡

医学十科,大兴府学生三十人,余京府二十人,散府节镇十六人,防御州十人,

每月试疑难,以所对优劣加惩劝,三年一次试诸太医,虽不系学生,亦听试补。

 卷五十二 志第三十三

◎选举二

○文武选

金制,文武选皆吏部统之。自从九品至从七品职事官,部拟。正七品以上,

呈省以听制授。凡进士则授文散官,谓之文资官。自余皆武散官,谓之右职,又

谓之右选。文资则进士为优,右职则军功为优,皆循资,有升降定式而不可越。

凡铨注,必取求仕官解由,撮所陈行绩资历之要为铨头,以定其能否?其有

犯公私罪赃污者,谓之犯选格,则虽遇恩而不得与。旧制,犯追一官以至追四官,

皆解任周年,而复仕之。承安二年,定制,每追一官则殿一年,凡罢职会赦当叙

者,及降殿当除者,皆具罪以闻,而后仕之。凡增课升至六品者,任回复降。既

廉升而再任覆察不同者,任回亦降。自进士、举人、劳效、荫袭、恩例之外,入

仕之途尚多,而所定之时不一。若牌印、护卫、令史之出职,则皇统时所定者也。

检法、知法、国史院书写,则海陵庶人所置者也。若宗室将军、宫中诸局承应人、

宰相书表、太子护卫、妃护卫、王府祗候郎君、内侍、及宰相之子、并译史、通

事、省祗候郎君、亲军骁骑诸格,则定于世宗之时,及章宗所置之太常检讨、内

侍寄禄官,皆仕进之门户也。

凡官资以三十月为考,职事官每任以三十月为满,群牧使及管课官以三周岁

为满,防御使以四十月、三品以上官则以五十月、转运则以六十月为满。司天、

太医、内侍官皆至四品止。凡外任循资官谓之常调,选为朝官谓之随朝,随朝则

每考升职事一等,若以廉察而升者为廉升,授东北沿边州郡而升者为边升。凡院

务监当差使则皆从九品。凡品官任都事、典事、主事、知事、及尚书省令史、覆

实、架阁司管勾、直省直院局长副、检法、知法、院务监当差使、及诸令史、译

史、掌书、书史、书吏、译书、译人、通事、并诸局分承应有出身者,皆为流外

职。凡此之属,或以尚书省差遣,或自本司判补,其出职或正班,杂班,则莫不

有当历之名职。既仕则必循升降之定式,虽或前后略有损益之殊,而定制则莫能

渝焉。

凡门荫之制,天眷中,一品至八品皆不限所荫之人。贞元二年,定荫叙法,

一品至七品皆限以数,而削八品用荫之制。世宗大定四年五月,诏:“皇家袒免

以上亲,就荫者依格引试,中选者勿令当儤使。”五年十月,制:“亡宋官当

荫子孙者,并同亡辽官用荫。”又曰:“教坊出身人,若任流内职者,与文武同

用荫。自余有勤劳者,赏赐而已。昔正隆时常使教坊辈典城牧民,朕甚不取。”

又更定冒荫及取荫官罪赏格。七年五月,命司天台官四品以上官改授文武资者,

并听如太医例荫。其制,凡正班,荫亦正班;杂班,荫杂班。明昌元年,以上封

事者乞六品官添荫,吏部言:“天眷中,八品用荫,不限所荫之人。贞元中,七

品用荫,方限以数。当是时,文始于将仕,武始于进义,以上至七品儒林、忠显,

各七阶,许荫一名。至六品承直、昭信,计九阶,许荫二人。自大定十四年,文

武官从下各增二阶,其七品视旧为九阶,亦荫一人,至五品凡十七阶,方荫二人,

其五品至三品并无间越,唯六品不用荫。乞依旧格,五品以上增荫一名,六品荫

子孙兄弟二人,七品仍旧为格。”时又以旧格虽有己子许荫兄弟侄,盖所以崇孝

悌也。而新格禁之,遂听让荫。旧制,司天、太医、内侍、长行虽至四品。如非

特恩换授文武官资者,不许用荫,以本人见允承应,难使系班故也。泰和二年,

定制,以年老六十以上退、与患疾及身故者,虽至止官,拟令系班,除存习本业

者听荫一名,止一子者则不须习即荫。

凡诸色出身文武官一品,荫子孙至曾孙及兄弟侄孙六人,因门荫则五人。二

品则子孙至曾孙及兄侄五人,因门荫则四人。三品子孙兄弟侄四人,因门荫则三

人。四品、五品三人,因门荫则二人。六品二人,七品子孙兄弟一人,因门荫则

六品、七品子孙兄弟一人。旧格,门荫惟七品一人,余皆加一人。明昌格,自五

品而上皆增一人。凡进纳官,旧格正班三品荫四人,杂班三人。正班武略子孙兄

弟一人。杂班明威一人,怀远以上二人,镇国以上三人。司天、太医迁至四品诏

换文武官者,荫一人。

凡进士所历之阶,及所循注之职。贞元元年,制南选,初除军判、丞、簿

(从八品)。次除防判、录事(正八品),三除下令(从七品),。四中令、推

官、节察判(正七品),五六皆上令。(从六品)。北选,初军判、簿、尉,二

下令,三中令,四上令,已后并上令,通注节察判、推官。正隆元年格,上甲者

初上簿军判、丞、簿、尉,中甲者初中簿军判、丞、簿、尉,下甲者初下簿军判、

丞、簿、尉。第二任皆中簿军判、丞、簿、尉。三、四、五、六、七任皆县令,

回呈省。

大定二年,诏文资官不得除县尉。八定格,历五年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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