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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4部分

明史-第16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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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天下府库各有存积,边饷不借支於内,京师不收括於外。成化时,巡盐

御史杨澄始请发各盐运提举司赃罚银入京库。弘治时,给事中曾昂请以诸布政司

公帑积贮征徭羡银,尽输太仓。尚书周经力争之,以为有不足者,以识造、赏赉、

斋醮、土木之故,必欲尽括天下财,非藏富於民意也。至刘瑾用事,遂令各省库

藏尽输京师。世宗时,闽、广进羡馀,户部请责他省巡按,岁一奏献如例。又以

太仓库匮,运南户部库银八十万两实之。而户部条上理财事宜,临、德二仓积银

二十万两,录以归太仓。隆庆初,遣四御史分行天下,搜括库银。神宗时,御史

萧重望请核府县岁额银进部,未报上。千户何其贤乞敕内官与己督之,帝竟从其

请,由是外储日就耗。至天启中,用操江巡抚范济世策,下敕督岁进,收括靡有

遗矣。南京内库颇藏金银珍宝,魏忠贤矫旨取进,盗窃一空。内外匮竭,遂至於

亡。

 卷八十 志第五十六

◎食货四

○盐法茶法

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太祖初起,即立盐法,置局设官,令商人贩鬻,

二十取一,以资军饷。既而倍征之,用胡深言,复初制。丙午岁,始置两淮盐官。

吴元年置两浙。洪武初,诸产盐地次第设官。都转运盐使司六:曰两淮,曰两浙,

曰长芦,曰山东,曰福建,曰河东。盐课提举司七:曰广东,曰海北,曰四川,

曰云南;云南提举司凡四,曰黑盐井,白盐井,安宁盐井,五井。又陕西灵州盐

课司一。

两淮所辖分司三,曰泰州,曰淮安,曰通州;批验所二,曰仪真,曰淮安;

盐场三十,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三十五万二千馀引。弘治时,改办

小引盐,倍之。万历时同。盐行直隶之应天、宁国、太平、扬州、凤阳,庐州、

安庆、池州、淮安九府,滁、和二州,江西、湖广二布政司,河南之河南、汝宁、

南阳三府及陈州。正统中,贵州亦食淮盐。成化十八年,湖广衡州、永州改行海

北盐。正德二年,江西赣州、南安、吉安改行广东盐。所输边,甘肃、延绥、宁

夏、宣府、大同、辽东、固原、山西神池诸堡。上供光禄寺、神宫监、内官监。

岁入太仓馀盐银六十万两。

两浙所辖分司四,曰嘉兴,曰松江,曰宁绍、曰温台;批验所四,曰杭州,

曰绍兴,曰嘉兴,曰温州;盐场三十五,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二十

二万四百馀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万历时同。盐行浙江,直隶之松江、

苏州、常州、镇江、微州五府及广德州,江西之广信府。所输边,甘肃、延绥、

宁夏、固原、山西神池诸堡。岁入太仓馀盐银十四万两。

明初,置北平河间盐运司,后改称河间长芦。所辖分司二,曰沧州,曰青州;

批验所二,曰长芦,曰小直沽;盐场二十四,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

六万三干一百馀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十八万八百馀引。万历时同。盐行北直

隶,河南之彰德、卫辉二府。所输边,宣府、大同、蓟州。上供郊庙百神祭祀、

内府羞膳及给百官有司。岁入太仓馀盐银十二万两。

山东所辖分司二,曰胶莱,曰滨乐;批验所一,曰泺口;盐场十九,各盐课

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十四万三千三百馀引。弘治时,改办小引盐,倍之。

万历时,九万六千一百馀引。盐行山东,直隶徐、邳、宿三州,河南开封府,后

开封改食河东盐。所输边,辽东及山西神池诸堡。岁入太仓馀盐银五万两。

福建所辖盐场七,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十万四千五百馀引。弘

治时,增七百馀引。万历时,减千引。其引曰依山,曰附海。依山纳折色。附海

行本色,神宗时亦改折色。盐行境内。岁入太仓银二万二千馀两。

河东所辖解盐,初设东场分司於安邑,成祖时,增设西场於解州,寻复并於

东。正统六年复置西场分司。弘治二年增置中场分司。洪武时,岁办小引盐三十

万四千引。弘治时,增入万引。万历中,又增二十万引。盐行陕西之西安、汉中、

延安、凤翔四府,河南之归德、怀庆、河南、汝宁、南阳五府及汝州,山西之平

阳、潞安二府,泽、沁、辽三州。地有两见者,盐得兼行。隆庆中,延安改食灵

州池盐。崇祯中,凤翔、汉中二府亦改食灵州盐。岁入太仓银四千馀两,给宣府

镇及大同代府禄粮,抵补山西民粮银,共十九万两有奇。

陕西灵州有大小盐池,又有漳县盐井、西和盐井。洪武时,岁办盐,西和十

三万一千五百斤有奇,漳县五十一万五千六百斤有奇,灵州二百八十六万七千四

百斤有奇。弘治时同。万历时,三处共办千二百五十三万七千六百馀斤。盐行陕

西之巩昌、临洮二府及河州。岁解宁夏、延绥、固原饷银三万六千馀两。

广东所辖盐场十四,海北所辖盐场十五,各盐课司一。洪武时,岁办大引盐,

广东四万六千八百馀引,海北二万七千馀引。弘治时,广东如旧,海北万九千四

百馀引。万历时,广东小引生盐三万二百馀引,小引熟盐三万四千六百馀引;海

北小引正耗盐一万二千四百馀引。盐有生有熟,熟贵生贱。广东盐行广州、肇庆、

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六府。海北盐行广东之雷州、高州、廉州、琼州四府,

湖广之桂阳、郴二州,广西之桂林、柳州、梧州、浔州、庆远、南宁、平乐、太

平、思明、镇安十府,田、龙、泗城、奉议、利五州。岁入太仓盐课银万一千馀

两。

四川盐井辖盐课司十七。洪武时,岁办盐一千一十二万七千馀斤。弘治时,

办二千一十七万六千馀斤。万历中,九百八十六万一千馀斤。盐行四川之成都、

叙州、顺庆、保宁、夔州五府,潼川、嘉定、广安、雅、广元五州县。岁解陕西

镇盐课银七万一千余两。

云南黑盐井辖盐课司三,白盐井、安宁盐井各辖盐课司一,五井辖盐课司七。

洪武时,岁办大引盐万七千八百馀引。弘治时,各井多寡不一。万历时与洪武同。

盐行境内。岁入太仓盐课银三万五千余两。

成祖时,尝设交阯提举司,其后交阯失,乃罢。辽东盐场不设官,军馀煎办,

召商易粟以给军。凡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盐所产不同:解州之盐风水所结,宁夏之盐刮地得之,淮、浙之盐熬波,川、

滇之盐汲井,闽、粤之盐积卤,淮南之盐煎,淮北之盐晒,山东之盐有煎有晒,

此其大较也。

有明盐法,莫善於开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

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於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

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

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

盐法边计,相辅而行。

四年定中盐例,输米临濠、开封、陈桥、襄阳、安陆、荆州、归州、大同、

太原、孟津、北平、河南府、陈州、北通州诸仓,计道里近远,自五石至一石有

差。先后增减,则例不一,率视时缓急,米直高下,中纳者利否。道远地险,则

减而轻之。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司及都司、卫所。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

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转运诸司亦有底簿比照,勘合相符,则

如数给与。鬻盐有定所,刊诸铜版,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盐与引离,

即以私盐论。

成祖即位,以北京诸卫粮乏,悉停天下中盐,专於京卫开中。惟云南金齿卫、

楚雄府,四川盐井卫,陕西甘州卫,开中如故。不数年,京卫粮米充羡,而大军

征安南多费,甘肃军粮不敷,百姓疲转运。迨安南新附,饷益难继,於是诸所复

召商中盐,他边地复以次及矣。

仁宗立,以钞法不通,议所以敛之之道。户部尚书夏原吉请令有钞之家中盐,

遂定各盐司中盐则例,沧州引三百贯,河东、山东半之,福建、广东百贯。宣德

元年停中钞例。三年,原吉以北京官吏、军、匠粮饷不支,条上预备策,言:“

中盐旧则太重,商贾少至,请更定之。”乃定每引自二斗五升至一斗五升有差,

召商纳米北京。户部尚书郭敦言:“中盐则例已减,而商来者少,请以十分为率,

六分支与纳米京仓者,四分支与辽东、永平、山海、甘肃、大同、宣府、万全已

纳米者。他处中纳悉停之。”又言:“洪武中,中盐客商年久物故,代支者多虚

冒,请按引给钞十锭。”帝皆从之,而命倍给其钞。甘肃、宁夏、大同、宣府、

独石、永平道险远,趋中者少,许寓居官员及军馀有粮之家纳米豆中盐。

正统三年,宁夏总兵官史昭以边军缺马,而延庆、平凉官吏军民多养马,乃

奏请纳马中盐。上马一匹与盐百引,次马八十引。既而定边诸卫递增二十引。其

后河州中纳者,上马二十五引,中减五引;松潘中纳者,上马三十五引,中减五

引。久之,复如初制。中马之始,验马乃掣盐,既而纳银於官以市马,银入布政

司,宗禄、屯粮、修边、振济展转支销,银尽而马不至,而边储亦自此告匮矣。

於是召商中淮、浙、长庐盐以纳之,令甘肃中盐者,淮盐十七,浙盐十三。淮盐

惟纳米麦,浙盐兼收豌豆、青稞。因淮盐直贵,商多趋之,故令淮、浙兼中也。

明初仍宋、元旧制,所以优恤灶户者甚厚,给草场以供樵采,堪耕者许开垦,

仍免其杂役,又给工本米,引一石。置仓於场,岁拨附近州县仓储及兑军馀米以

待给,兼支钱钞,以米价为准。寻定钞数,淮、浙引二贯五百文,河间、广东、

海北、山东、福建、四川引二贯。灶户杂犯死罪以上止予杖,计日煎盐以赎。后

设总催,多朘削灶户。至正统时,灶户贫困,逋逃者多,松江所负课六十馀万。

民诉於朝,命直隶巡抚周忱兼理盐课。忱条上铸铁釜、恤卤丁、选总催、严私贩

四事,且请於每年正课外,带徵逋课。帝从其请。命分逋课为六,以六载毕徵。

当是时,商人有自永乐中候支盐,祖孙相代不得者。乃议仿洪武中例,而加

钞锭以偿之,愿守支者听。又以商人守支年久,虽减轻开中,少有上纳者,议他

盐司如旧制,而淮、浙、长芦以十分为率,八分给守支商,曰常股,二分收贮於

官,曰存积,遇边警,始召商中纳。常股、存积之名由此始。凡中常股者价轻,

中存积者价重,然人甚苦守支,争趋存积,而常股壅矣。景帝时,边圉多故,存

积增至六分。中纳边粮,兼纳谷草、秋青草,秋青草三当谷草二。

广东之盐,例不出境,商人率市守关吏,越市广西。巡抚叶盛以为任之则废

法,禁之则病商,请令入米饷边,乃许出境,公私交利焉。成化初,岁洊灾,

京储不足,召商於淮、徐、德州水次仓中盐。

旧例中盐,户部出榜召商,无径奏者。富人吕铭等托势要奏中两淮存积盐,

中旨允之。户部尚书马昂不能执正,盐法之坏自此始。势豪多搀中,商人既失利,

江南、北军民因造遮洋大船,列械贩盐。乃为重法,私贩、窝隐俱论死,家属徙

边卫,夹带越境者充军。然不能遏止也。十九年颇减存积之数,常股七分,而存

积三分。然商人乐有见盐,报中存积者争至,遂仍增至六分。淮、浙盐犹不能给,

乃配支长庐、山东以给之。一人兼支数处,道远不及亲赴,边商辄贸引於近地富

人。自是有边商、内商之分。内商之盐不能速获,边商之引又不贱售,报中寝怠,

存积之滞遂与常股等。宪宗末年,阉宦窃势,奏讨淮、浙盐无算,两淮积欠至五

百馀万引,商引壅滞。

至孝宗时,而买补馀盐之议兴矣。馀盐者,灶户正课外所馀之盐也。

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馀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

引,给米一石。其盐召商开中,不拘资次给与。成化后,令商收买,而劝借米麦

以振贫灶。至是清理两淮盐法,侍郎李嗣请令商人买余盐补官引,而免其劝借,

且停各边开中,俟逋课完日,官为卖盐,三分价直,二充边储,而留其一以补商

人未交盐价。由是以馀盐补充正课,而盐法一小变。

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

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

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

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累至百馀万。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

菠粟翔贵,边储日虚矣。

武宗之初,以盐法日坏,令大臣王琼、张宪等分道清理,而庆云侯周寿、寿

宁侯张鹤各令家人奏买长芦、两淮盐引。户部尚书韩文执不可,中旨许之。织造

太监崔杲又奏乞长芦盐一万二千引,户部以半予之。帝欲全予,大学士刘健等力

争,李东阳语尤切。帝不悦。健等复疏争,乃从部议。权要开中既多,又许买馀

盐,一引有用至十馀年者。正德二年始申截旧引角之令,立限追缴,而每引增纳

纸价及振济米麦。引价重而课壅如故矣。

先是成化初,都御史韩雍於肇庆、梧州、清远、南雄立抽盐厂,官盐一引,

抽银五分,许带馀盐四引,引抽银一钱。都御史秦纮许增带馀盐六引,抽银六钱。

及是增至九钱,而不复抽官引。引目积滞,私盐通行,乃用户部郎中丁致祥请,

复纮旧法。而他处商人夹带馀盐,掣割纳价,惟多至三百斤者始罪之。

淮、浙、长芦引盐,常股四分,以给各边主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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