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有眼 作者:方华-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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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位姑娘咬紧牙关,忍着疼痛,就是不违心地交待自己有卖淫行为。
姚军见4位姑娘只哭不交待问题,令人把她们关押在公安局刑警队地下室,非法关押最长的达131个小时。
4位姑娘从未见过这种场面。为了摆脱难以忍受的体罚摧残,为了早日获得自由与亲人团聚,她们只好哭着把自己认识的男性公民作为“嫖客”,提供给刑警队。4位姑娘共“坦白”了74名“嫖客”,有一位姑娘一下子就交待与27名“嫖客”有过性行为。
姚军等人经过筛选,决定先将其中的25名“嫖客”传到刑警队进行审讯。
在审讯中,害怕劳教、判刑、电视台公开曝光的胆小“嫖客”,违心地承认与某姑娘有过嫖娼之事,交上5000元罚款之后得以回家。
对那些不承认有嫖娼行为的“嫖客”,被当即宣布受刑事拘传。姚军等人用手铐将“嫖客”背铐在距地面仅有15厘米的暖气管上,仍不认“罪”服“法”的硬骨头,审讯人员带到地下室双臂向后呈“喷气式”吊铐在窗户上,仅脚尖触地。为使“嫖客”招供,公安人员不择手段,用电警棍殴打。
葛某,国家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以莫须有的嫖娼罪名被公安人员押到刑警队的。审讯人员采取各种措施,威逼他交待与歌舞厅歌手王某嫖娼的事。葛某再三否认,并请审讯的公安干警好好查证一下。
姚军当场决定对其刑事拘传,并进行残忍的体罚,搞刑讯逼供。疼痛难忍的葛某大喊大叫,就是不承认嫖娼的事。
这时,陈文楼大摇大摆地走进来,葛某像见了救星似的,哀求他:“陈队长,我是党员,确实没干过那种事,冤枉呀!”陈文楼板着脸训斥道:“冤枉一百人,也冤枉不了你。”
葛某被铐在暖气管上疼得哭喊了一夜,无人理睬。
姚军见葛某不屈服,又加重了体罚,他指着葛某说:“看来你是真正的共产党员。”随后一阵殴打,葛某实在忍受不下去了,只好违心地承认与王某有过嫖娼之事。
受尽折磨的葛某,由其父亲交来一张1850元的银行存折和150元现金,作为特殊情况被放回家。
李某,48岁,企业职工,肝硬化病人,是一个只有半条命的人。他也被作为“嫖客”传到刑警队,姚军亲自审讯,逼其交待嫖娼问题。李某害怕自己虚弱的身体经受不住残忍的体罚,交清了5000元罚款才释放回家。李某向刑警队要罚款的收据,结果又被铐起,直到3小时后,李某表示不要收据刑警队才放人。
据了解,呼图壁县公安局刑警队,在办理这起卖淫嫖娼案件中,对12名“嫖客”罚款46000元,收缴手机一部,传呼机一个。4名“嫖客”放回去取款躲避起来,9人未罚款。
非法关押的4位姑娘和“嫖客”全部释放。值得幸庆的是,另外49名“嫖客”免遭皮肉之苦和经济罚款。
当4位头发散乱、衣着不整的年轻姑娘,从阴暗潮湿的地下室放出来时,她们的身心已受到严重摧残。
呼图壁县和昌吉州检察院接到被害人的控告材料后,高度重视,由县检察院依法对姚军等人立案侦查。
陈文楼、姚军感到事态严重,出面向“嫖客”们求情,并私下给葛某钱让他从检察机关撤回控告。见葛某不从,他们便密谋对付检察机关调查的办法,订立攻守同盟,企图掩盖自己的丑恶罪行。
此案同时也引起新疆自治区党委的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副书记周声涛,自治区党委常委、公安厅厅长张秀明分别做了批示,要求尽快依法查处。
1998年5月4日,逍遥法外几个月的陈文楼被依法逮捕。
经过艰难的调查取证,终于查清了事实真相。所谓4位姑娘卖淫的问题纯属无中生有,完全是姚军等人逼出来的。他们招认的74名“嫖客”也是刑警队干警恫吓出来的。
1998年5月29日上午10时,新疆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庄严的刑事审判庭内,站在被告席上的陈文楼、姚军,已失去往日的威严和神采,苍白的脸上充满沮丧、痛苦与悔恨。
1998年6月5日,一审法院宣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姚军有期徒刑2年6个月,判处陈文楼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95年10月24日晚上9时许,湖南临武县一中高三年级女学生晓珍上完了晚自习。在教室楼梯口,她遇到男生陈学俊,两人遂结伴从校后门抄近路回家。当晓珍、陈学俊两人匆匆行至县城火烧桥北端文昌路街头时,该县城关镇派出所雇请的治安队员陈建林、王迎民等3人突然从对面冲过来,拦住他俩,先用手电筒朝他们身上乱照,继而恶狠狠地盘问:“你们是哪里的?是不是想在这里搞‘野名堂’(指男女不正当关系)?”陈学俊和晓珍如实表明了学生身份,并告知各自的家庭住址。陈建林认为两人冒充学生,冲过来就朝陈学俊踢了几脚并掴了两耳光。陈学俊无辜遭打,反问道:“你们凭什么打人?我们是放学回家,你们讲不讲理?”陈建林冷笑着拿出一副手铐在他们面前晃了几下,吼道:“我们是城关派出所的,就凭这(指手铐)!”说完,3人将陈学俊铐住,一顿拳脚相加。晓珍从未见过这种场面,当时被吓得哭了起来。陈建林恐吓晓珍:“你哭什么,再哭,连你也铐起来。”陈建林等3人连推带擦地把他们带进了城关派出所。
城关派出所所长杨湘斌觅陈建林等人带回来一男一女,当即安排这些联防队员对其审讯,强迫陈学俊、晓珍承认“爬了围墙,脱了裤子,搞了‘野名堂’”。非法审讯一直持续到晚上11时30分,在陈建林一群人的逼供诱供下,晓珍、陈学俊为了能回家,被迫在所谓的审讯记录上签了字。
当晚12点多钟,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的晓珍含辱回到家中,伤心哭泣不已。其母黄建星拼命安慰她,并嘱咐她好好休息,第二天照常上学,其余的事由大人来处理。然而,备受屈辱的晓珍此时精神已濒临崩溃,她恍恍惚惚地上了床
第二天一大早,黄建星就听到有人在惊恐地大声呼叫:“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快救人啦!”黄建星和丈夫李双干听到喊声,突然有一种不祥的预感。他们从4楼急奔而下,近前一看,果然见女儿晓珍身穿未脱下的运动服,坠落在街道上,已处于休克状态晓珍被送进医院后,经过三天两晚的紧张抢救才慢慢苏醒过来,而口中仍迷迷糊糊地叫道:“妈妈,爸爸,快来救我,他们又要来铐我”目睹这令人揪心的场面,周围的人都流下了同情的泪水。
1995年10月25日,经临武县人民医院诊断,晓珍为“外伤性休克,闭合性颅脑损伤,闭合性腹腔损伤,肾挫裂伤,脊柱骨折”;转送湖南省人民医院后,诊断为“反应性精神错乱,严重脑震荡,粉碎性骨折,大小便失禁70多天”等。1996年7月12日,临武县人民法院法医做出鉴定:晓珍以精神上受到严重创伤为主,身体创伤为次。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评定为重伤;参照《人身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晓珍确已构成三级伤残。
一个聪明、善良、可爱的女孩,一夜之间变成了终身残疾!
面对这残酷的现实,黄建星夫妇肝胆俱裂。悲愤中,他们决定要把事情弄个水落石出,为女儿讨回公道。
1995年11月,他们将女儿遭非法拘禁坠楼致残的经过写成一封长长的控告信,送到或邮寄到上级有关部门。
1996年7月,郴州市政法委书记王植鑫对此事做出批示:“案情如属实,应做重大违纪案件查处。”
临武县人大、政法委、公安局和教育局成立联合调查组,于1996年11月拿出了一份令黄建星夫妇十分惊讶的调查报告,其处理意见竟是:晓珍跳楼造成重伤与城关派出所对其进行审查没有必然联系,故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但考虑到晓珍已用去医疗费6万余元,从人道主义出发,由县公安局一次性资助晓珍医药费4Q00元。
1997年8月下旬,黄建星再次向中央、省、市、县有关单位做了书面投诉。1997年9月中旬,对此事十分关注的郴州市政法委又派市公安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张汉高到临武督促调查,重新认定:1、当晚对两同学问话的是治安队员,只有治安队员单独问话取证又没有其他旁证,是违反公安办案规则的。2、治安队员陈建林、王迎民采用强制措施将两同学带到派出所审查,违反了《湖南省城镇治安联防组织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其行为是错误的。3、由于将晓珍带到派出所审查处理的错误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晓珍的精神压力。这一错误行为与晓珍坠楼致残客观上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
应该说,市公安局的调查结论基本上是客观公正的,但当黄建星1997年11月找县政法委解决问题时,某负责人却说:“市公安局的那份材料只是市里的看法,我还是坚持原来的看法。”就这样,从案发至今,县公安局的领导已经换了几届,事情仍然没有什么进展。
一方面是投诉迟迟得不到公正的处理,一方面是女儿体内的钢板无钱取出,腿伤无钱医治。
非法的野蛮行径,给女学生晓珍带来的伤害是无法估量的。
事发前,晓珍一直是一位品学兼优、多才多艺的好学生。她多次被评为“三好学生”、“学生标兵”、“优秀干部”,不断在省内及全国的绘画及作文大赛中获奖。1995年,晓珍参加湖南省艺术节歌咏大赛表演,荣获湖南省第二名,郴州市第一名。就是这样一名如花似玉的优秀女中学生,却在一夜之间无端受辱,酿成了令人扼腕的悲剧。
八、派出所“创收”有道:抓嫖纵娼
凤西饭店是个淫窝,派出所多次抓获嫖娼者,卖淫女“完璧归赵”,
嫖娼者交款放人。70万罚款使派出所“脱贫致富”,终因闹出命案而“发
财梦”梦断。
安徽省凤阳县西泉姚鄂村村民姚登银,是一位30多岁的年轻人,浑身透着一种不同于庄稼人的精明。他在位于淮南、怀远、凤阳三市、县交界处西泉镇一侧的206国道旁,开了一家凤西饭店,服务对象是过往司机。
为了招徕顾客,满足客人的“需要”,他先后去南京、芜湖等地劳务市场,挑选多名年轻、漂亮的女孩子,到店里做服务员。说是服务,除了抹桌子端盘子外,主要任务就是勾引司机,挑逗顾客,给客人提供“全方位服务”。他也知道这是违法乱纪、见不得人的勾当,初干时,胆颤心凉,如履薄冰,结果还是马失前蹄,被西泉镇派出所逮个正着。姚老板心想这下栽了,嫖客每人被罚款5000元,自己也好不到哪儿去。没成想店里的卖淫女被派出所“完璧归赵”,派出所也没提处罚的事,一切风平浪静。精明狡黠的姚老板思前想后,忽然明白了什么,嘿嘿一笑。自此,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光天化日,门一关,他也能把女服务员和嫖客推上床。有的嫖客嫌店里的服务员不够漂亮,他就跑到别的饭店,借来妖冶的卖淫女供嫖客作乐。而多次非法活动时,都会被派出所抓住。但姚登银心中有底,自己和卖淫女不会有事,派出所自会“完璧归赵”,至于那些嫖客命运如何,就看他们的造化了。
西泉镇派出所所长林志荣,也是位30多岁的青年。他对凤西饭店和其它饭店容留妇女卖淫的事,心里明镜似的。从1994年12月至1996年9月10日止,西泉镇派出所在凤西饭店抓获卖淫嫖娼案件23起,其中录过卖淫嫖娼双方口供、有案可查的就有10起。每起嫖娼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对每位嫖客罚款5000元,卖淫女和容留妇女卖淫的老板不予处罚。这是一种纵容、怂恿抑或是一种鼓励?卖淫女、姚老板等人似乎心有灵犀,放胆、放手、放心经营卖淫业,有时也和派出所“积极配合”,有嫖客上钩,立即通风报信,让嫖客给派出所掏出大把票子。
林志荣承认:1995年以来,在姚登银饭店,抓获嫖客50多人。对姚登银容留妇女卖淫的事情显然是一种放纵。
不仅如此,林还专门派联防队员到路边饭店联系抓嫖客的事。案发后,据该所民警交待:近年来全所查处的卖淫嫖娼案件有30~40起,但每次都只处罚嫖客,不处罚妓女。所长林志荣在平时讲话中也常告诉我们,所里来人、添置东西、盖办公楼都要花钱,平时多抓一些嫖娼者可以多搞一些钱。
凤西饭店老板姚登银也在法庭上说:我店女服务因卖淫被西泉派出所抓去,都放回来,也没有被处理,该所公安人员还对我说:“你们干,没有事。”我受此影响,也没有制止。
派出所生财有道,财源滚滚,凤西饭店就是他们不冒烟的工厂,卖淫女就是他们取之不竭、用之不尽的财源。在不长时间内,派出所盖起了四层办公大楼。所长林志荣的办公室鸟枪换炮,装修得富丽堂皇,红木家具、老板桌椅一应俱全。据检察院办案人员后来测算,西泉镇派出所通过处罚嫖客获得的罚款在70万元左右。
1996年9月10日晚,西泉派出所民警金鑫按照所长林志荣的安排,带领治安队员宫晓明、王迎春、王家伟等8人乘警车沿凤(阳)淮(南)公路巡逻。当晚,治安巡逻队员抓获了涉嫌嫖娼人员张某、宗某、丁某、李某、陈某等人,并将其带至所里审查。夜10时许,淮南市农业银行某分理处副主任徐斌与本单位朱某、王某一起驾驶一辆白色运钞车停在凤西饭店门口,交给饭店500元钱,将饭店三名女服务员带上车准备出去“玩玩”,正被金鑫等人发现。徐等见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