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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部分

政府论(上)〔英〕洛克-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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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政府论(上)

    篡夺父权得来。“”现在和以往的一切君主是,或曾经是他们的人民的父亲,或者是这些父亲的继承人,或者是一些篡夺这些父亲的权利的人。“在这句话中,他把”承袭“或”篡夺“当作是君主们获得这种根本权力的仅有的两种方法,但是他又告诉我们说:”这个父权的帝国,由于其本身原是世袭的,所以也可以由特许而让渡,也但是为篡夺者所夺取。“由此可见,承袭、授予、篡夺都能转移君主的权力。 最后,最使人惊叹的,就是他说了这样的话:”君主们以什么方法——或是选举,或是授予,或者是继承,或是任何别的方法——取得他们的权力都无关紧要,由于使他们成为真正君主的,并不是获得王位的方法,而是以最高权力进行统治的方式。“我相信这句话是对他的关于以亚当的王权作为一切君主获得王权之源泉的全部”假设“和议论的一个充分的回答。 如果要使一个人成为”真正的君主“

    ,只要“以最高权力统治,而与他获得权力的方法无关”

    ,那么,他就可以省去很多麻烦,不必像他所做的那样,在书中各处,把继承人和承袭大讲特讲地讲了那么许多。79。借着这种令人注意的方法,我们的作者可以使倭利佛或他随便想到的任何一个人成为“真正的君主”

    ,假如他自己有福气生活在马桑尼罗的政府之下,依照他自己的这个原则,他想必会忍不住对马桑尼罗输诚效忠,祝福他“吾王万岁!”由于马桑尼罗在前一天虽还是一个真正的渔夫,然而他以最高权力进行统治的方式使他成为一个“真正的”君主了。再者说,假使唐。 吉诃德教导他的随从者以最高的权力进行统治,我们的作者肯定会成为桑乔。 潘萨所居住的那个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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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最忠诚的臣民,而且在这个政府中,他一定拥有某种优遇,因为我认为他是第一个这样的政治家,他一方面自称把政府奠定在真正的基础之上并建立了合法的君主王位,同时又告诉全世界说,“凡是以最高的权力统治的人,不过问其取得权力的方法怎样,就是一个真正的君主,”

    用简单的英语说,这即是说,无论用什么方法,谁只要能够取得王权和最高权力,这王权和最高权力就真正地和正当地归他所有。 假如这样就成为“一个真正的君主”的话,我真不知道他怎样还会想到有“篡夺者”

    ,以及到什么地方去寻找一个“篡夺者”。

    80。这是一个如此奇特的论说,以致我惊异万分,连他陷入的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也匆匆掠过,并没有加以适当的考虑,这些矛盾包括他认为亚当的君主“威权”——最高的统治权——有时能够单靠“承袭”

    ,有时兼靠“授予”和“承袭”

    ,有时只靠“承袭”或“篡夺”

    ,有时又同时靠这三种方法,最后,还要加上能靠“选举”或“别的其他方法来传给后世的君主和统治者,使他们享有取得臣民的顺服和从属的资格”。

    这些矛盾是那样的明显,有普通理解力的人只要把我们作者的话念过一遍,就可以发现。 我所引用的他的话——已远比他原来的话更连贯,更语调一致得多——虽则可以作为理由不必在这种论证上再去下太多的功夫,不过,我既以考察他的学说的主要部分自任,即令已有空前有力的证明,证实亚当曾经是全世界的绝对君主和主人,我还是要略为详细地考察一下,看看“承袭”

    、“授予”

    、“篡夺”或“选举”怎样能够依照他的原理在世界上以任何方式建立政府,或者怎样能够从亚当的这种王权中得到受人服从的合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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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论自亚当承袭下来的君主制

    81。既使世界上应当有政府是极其明白的事;纵使所有的人都赞同我们作者的意见,认为神的意旨已把政府规定为“君主制”

    ,但是,由于人们不能去服从那些不能命令指挥的人,而幻想中的政府概念,尽管圆满、正确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它也是既不能颁布法律,也不能为人们的行动订立规章的;因之,要用它在人们中间维持秩序和建立政府以行使政权是不行的,除非同时教给人们一种方法怎样去认识谁是握有此种权力和行使这种支配他人之权的人。 只是谈服从和顺从,而不告诉我们谁是我们应该服从的人,那是没有用的。因为即使我已完全心悦诚服地相信世界应有统治机构和法规,然而,在有权利取得我的服从的人出现以前,我还是可以随意行动的。 如果没有一种标志使人能认识他,并把具有统治权的他同别人区别开来,那么任何人以至我自己都可以是这样的人了。 所以,服从政府虽是每一个人的义务,可是,这种服从只是服从那种有下命令的威权的人的指导和法律,而不是别的,因此,单使一个人相信世界上存在着“王权”

    ,还不够以使一个人成为臣民,而必须有方法去指定和认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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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具有“王权”的人。 一个人除非充分了解谁是有权对他行使支配权力的人,否则,他在精神上肯定不会感到有服从任何一种权力的约束力量。 要不然,海盗与合法的君主之间便没有分别;一个强有力的人可以毫不费劲地受人服从,皇冠与王笏将会成为强暴和掠夺的遗产;假如人们不知道谁有权指挥自己,自己有义务应该服从谁的指示,那么人们也就可以随时和幼稚地更换他们的统治者,如同他们改换自己的医生一样。所以,为使人民心悦诚服地尽他们的服从的义务,他们不但必须知道在世界上总是有一种权力,而且必须知道是哪一个人具有支配他们的权力。82。我们的作者在亚当身上建立一个“君主的绝对权力”的愿望有多大的成绩,读者从上面说过的话里已可得出判断。 但是纵使这个“绝对君主制”像我们作者所希望的那样一清二楚,——我是持相反见解的——除非他同时也证明下述两件事,不然对于世界上现有的人类政府还是没有用处的:第一,“亚当这种权力”不随他的死亡而结束,而是在他死后便全部转移给其他某一人,直到子孙万代都是这样。第二,现在世上的君主和统治者是通过一种正当的转移方式得到这种“亚当的权力”的。83。

    假如第一个条件不能成立,“亚当的权力”纵然庞大无比,对于现在的政府和社会也一点没有意义;我们不能不于亚当的权力之外,为一些国家的政府寻求别的权力根源,否则世界上便根本不存在政府。假如后一个条件不能成立的话,这就会摧毁现在的统治者的权威,解除人民对于他们的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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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他们跟别人相比,既然没对作为一切权威之唯一源泉的那种权力提不出更多的要求,自然也就没有统治人民的资格。84。

    我们的作者曾经在亚当身上虚构一个绝对的统治权,提出几种将它转移给他的后继君主们的方法,然而,他特别强调的是“承袭”的方法,这一点在他的几篇论文中经常都能见到,我在上章又已引过其中的几段,我不用在这儿再重复了。 前面已经说过,他把这种统治权建立在一种双重基础之上,即“财产权”与“父权”

    ;前者被认为是针对万物的权力,即享有土地和地上的野兽以及其他低级生物,专供自己个人之用,把其他任何人都排除在外;后者被认为是他享有的治理和管辖人们,即除他以外任何人类的权力。85。这两项权利,既被认为是别的一切人都没有的,则亚当一人必有其特殊的理由,作为掌有这两项权利的根据。我们的作者假设,亚当的“财产权”是来自上帝的直接的“赐予”

    (《创世记》第一章第二十八节)而“父权”的权利则是从“生育儿女”的责任而产生的。 就一切种类的承袭而论,如果继承人不继承他的父亲的权利所根据的理由,他就不能继承那以此为依据的权利;例如,亚当根据万能的上帝——万物的主人和所有者——的“授予”和“恩赐”

    ,对于万物具有一种所有权;就算这是像我们的作者所讲的那样,但是在亚当死后,除非拥有同样的理由——即上帝的“赐予”——也赋予了亚当的继承人以这种权利,则他的继承人不能有支配万物的权利,不能对万物取得“所有权”。因为,假如亚当不得到上帝的正式的“赐予”就不能对万物享有所有权和使用权,而这种“赐予”又只是给予亚当个人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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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样,亚当的“继承人”就不能具有继承它的权利,而在亚当死后,这种权利肯定再归还上帝——主人和所有者。 因为正式的授予所给予的权利不能超过明文所载,这种权利也只有根据明文所载,才能得以保持,那么,像我们的作者所主张的那样,即使那种“赐予”只是给亚当个人的,他的继承人就不能继承他对万物的所有权,而假如这种权利是授予亚当以外的任何人的,就应该指明这种权利是只传给我们作者心目中的继承人即传给他的儿子们中的一个,而排除其他的儿子在外。86。

    然而,我们不要跟着我们的作者走得离题太远了,事情明显是这样的:上帝既创造人类,便在他身上,正如在其他一切动物身上一样,扎下了一种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愿望,也在这世界上准备了适于人类衣食和其他生活必需的东西,既能按照着上帝的旨意,使人类能在地面生存相当的时期,而不要让一件如此奇妙的工艺品因为其自身的大意和必需品的缺乏,在生存不久之后便告死亡——我以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和世界之后,这样对人类说过——即是,指导人类通过他的感觉和理性(就像上帝通过扎根在下等动物身上的感觉和本能来达到相同的目的那样)

    来利用那些可供生存所需的东西,和给予他以“自我保存”的手段,所以我毫不怀疑,在上帝宣布这些话以前,(纵然假如这些话一定要理解为是用文字说出的)

    ,或者连这种文字形式的“赐予”都没有的时候,人类凭借上帝的旨意和特许就已经有了使用万物的权利。 由于上帝既然已亲自把保存自己生命和存在的欲望(十分强烈的欲望)

    ,作为一种行动的原则,扎根于人的身上,“作为人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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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的上帝之声的理性“就只有教导他并且使他相信,按照他所具有的自我保存的自然趋向行事,就是服从他的创造主的旨意,因此对于那些通过他的感觉或理性发现出来并足以养生的东西,他就有权利使用,这样说来,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是基于他所具有的可以利用那些为他生存所必须,或对他的生存有用处之物的权利。87。这就是亚当的”财产权“所根据的理由和基础,基于同一基础,这不但在他死后,而且在他生前,也给予他的一切儿子以相同的权利。 因此,亚当的嗣子没有超过他的其他的儿女的特权,使他能够排除他们,不让他们享有利用下等生物来保存自己舒适的生存的相同权利。 这种权利就是人类对于万物的”财产权“。这样说来,建立在”财产权“或者——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建立在”个人的支配权“

    之上的亚当的统治权便变成虚气了。 不论哪一个人都根据和亚当一样的权利——即根据一切人都具有的自我照顾和自谋生存的权利——有权支配万物。 人类都共同享有这种权利,亚当的儿子们也与他共同享有这种权利。 然而,如果一个人已开始把某一种特定的东西看作了自己的财产(他或任何其他的人怎样能够这样做,将在别的地方说明)

    ,对这种东西,这件财产,假如他没有通过正式授予而另外作了其他处理的话,便自然传给他的儿子们,他们有继承和保有它的权利。8。这里,有理由问一问,在父母死后儿子们如何较他人为先地得到承袭父母财产的权利?父母在死时自己实际上既没有把这种权利转移给他人,为什么它不再归还给人类的共同财产呢?也许可以回答说,公众同意把它给予死者的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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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们。 我们知道,公众的做法确是这样处理的;但是我们还不能说这就是人类共同的同意,因为这种同意从来就没有人要求过,实际上也从来没有被表示过,但是假如公众的默许已经确立了儿子的承袭权,那么儿子们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也只是一种人为的而不是自然的权利;不过在这种做法很普遍的地方,把这种事情看成是十分自然的,也不无理由。 我想,其依据是这样的:上帝扎根在人类心中和镂刻在他的本性上的最根本和最强烈的要求,就是保存自己的要求,这就是每一个人具有支配万物以维持个人生存与供给个人使用的权利的基础。 然而,除此以外,上帝又在人类心中置下了繁殖自己种类和延续后代的强烈的要求,这种要求就给予儿子们以分享父母的“财产权”和承袭他的财产的权利。 人类保有财产不只是为了自己,他们的儿子也有享有其一部分财产的权利,当父母死亡,不可以再使用财产,父母与其财产分离的时候,儿子们自己的这种权利便与父母的合并起来,全部财产全部归他们所有,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继承遗产。 与保存自己一样,人们根据同一的义务有义务保存他们自己所生的后代,于是他们的后代便得有享受他们所有的财富的权利。从上帝的法则看来,儿子们具有这种权利是十分明显的,而人类确信其子女享有这种权利,从国家法律看也是显然的,这两种法律都要求父母供养子女们。89。

    由于自然的过程儿童生来弱小,不能自己供养自己。上帝既如此规定了自然的程序,他就亲身赋与他们这种权利,要父母养育和扶持他们,这权利不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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