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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政府论(上)〔英〕洛克-第17部分

小说: 政府论(上)〔英〕洛克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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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倒也真是一件难事。《圣经》的原文是这样的:“这就是闪的子孙,各随着他们的家族,所住的地方的方言,和邦国,”把含和雅弗的后裔数过之后,也这样的说,但在这些叙述中,关于他们的统治者,及政府的形式,“父”或“父权”

    ,都没有提及一字。然而我们的作者在还没有人能够瞥见“父权”的一点影儿的时候,已经眼明手快地发现它了,并且非常肯定地告诉我们说,他们的“统治者就是父亲,而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

    为什么呢?

    因为那些同属一家族的人,说同一样的言语,因此在分散的时候,必然团聚在一起;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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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1政府论(上)

    好像我们可以这样来进行辩论:在汉尼拔的军队中有几个不同的民族,汉尼拔把说同样言语的人集拢为一队,因而,父是每队的队长,汉尼拔小心地保持“父的权力”

    ,或者可以这样说:“在卡罗里那的殖民时期,那里的英格兰人、法兰西人、苏格兰人和威尔士人各自集居在一起,于是在卡罗里那州,他们”各随他们的方言、家族和邦国,“划分他们的土地,因而,”父的权力“是被人小心地保存着,或者还可以说:因为在美洲许多地方,每一个小部落都是一个各别的民族,说不同的语言,因而我们可以推论出”上帝小心地保存父的权力“

    ,或推论到他们的统治者“依据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亚当的统治权”

    ,虽然我们并不知道到底谁是他们的统治者,也不知道他们政府的形式是什么,只知道他们是分别独立的小社会,说不同的语言,就已够做根据了。145。

    其实《圣经》上没有一个字提及他们的统治者或政府的形式,只叙述人类是怎样逐渐分为不同的语言和民族,因而如果《圣经》上没有说过这样的事,就肯定地告诉我们,“父”是他们的“统治者”

    ;这样做,并不是根据《圣经》的权威来进行论证,而是在记载中根本没有提到,我们自以为是地断言其为事实,在自己脑子里建立空中楼阁。 因而他所说的其余的话:“他们不是没有头领和统治者的杂乱人群,随便选择他们所喜欢的统治者或政府”

    ,也是来自于同样的根据。146。

    我想问一下,当人类全体仍说一种语言,都集居在西乃的平原里的时候,他们是否全都受一个君主的统治,而这君主是依据传给他的权利,享有亚当的统治权呢?假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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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上)721

    是的话,那在当时就显然没有亚当继承人的想法,没有人会知道根据这个地位而来的统治权,上帝或人类都没有小心地保存亚当的“父的权利”。当人类还只是一个民族,同住在一处,说一种语言,共同建造一个城市的时候,当他们显然一定是知道真正的继承人是谁的时候——因为闪活到以撒的时代,远在巴别塔分散以后。 假如在那时候,他们不是受治于根据亚当传给他的继承人的父权君主制政府,那么,很显然并不存在受人尊重的“父权”

    ,并没有人承认来自亚当继承人的君权,在亚细亚也没有闪的帝国,因此也没有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挪亚分配世界之事。 关于这件事,就我们能够从《圣经》上作出任何论断的范围而言,从原文这个地方似乎只可以看出,如果他们那时有什么政府的组织,一个共和政府,而并不是绝对君主制;因为《圣经》告诉我们说(《创世记》第十一章)

    :“他们说”——这不是一个王下令建筑这座城和塔,它并不是出自君主的命令,而是出自许多的人,一个自由人民的协商——“我们要建造一座城”——他们要凭借自由人的身份,替自己建造城,而不是以奴隶之身份为他们的君长和主人建造——“免得我们分散在全地上”

    ,因为一旦把城筑起来了以后,就有固定的住所来安顿自己和家族。作这种商议和计划的人是可以自由分离的,但是他们愿意聚集为一个整体,这样的事,对于在一个君主政府下结合在一起的人们说来是既不必须,也不大可能发生的。 这些人,就像我们的作者所说的那样,如果全是受治于一个君主的绝对支配权之下的奴隶,他们也没有必要那样想尽办法来阻止他们自己流浪到他的领域范围以外去。 我试问在《圣经》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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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1政府论(上)

    个意思是否比我们作者所说的亚当继承人或者“父的权力”

    更为明白呢?

    147。

    但是假如像上帝所说的那样,他们既为一族(《创世记》第十一章,第六节)有统治者,有一个根据自然权利对他们拥有绝对的最高权力的王,假如上帝又突然间让七十二个“不同的邦国”

    (我们的作者说有这么些)从他们的中间建立起来,各受不同的统治者的管辖,并马上脱离旧的君主的统属,那么“上帝又何必要对保存最高的父的身份的父权那样关心呢?”这就是把我们的好恶任意加于上帝的关怀里。假如我们说,上帝小心地保存那没有“父的权力”的人们的“父的权力”

    ,这话说得通吗?因为,假如他们是在最高的君主统治下的臣民,而同时上帝又夺去自然君主的真正的“最高的父的身份”

    ,他们能有什么权力呢?

    如若说,上帝为保存“父的权力”起见,让好几个新的政府和统治者产生,然而这些政府和统治者并非全都享有“父的权力”的,这话能否合理呢?反之,假若有人说,上帝让一个有“父的权力”的人,使他的政府分裂,由他的几个臣民分有,上帝是在小心地破坏“父的权力”

    ,这样说不是一样的也有道理吗?同样,当一个君主国瓦解,被反叛它的臣民所分割的时候,假如君主制的政府认为上帝使一个安定的帝国分裂成许多小国,他是小心地在保存着君主的权力,这种说法不是跟我们的作者的论证法正好相同吗?假如有人说,凡是上帝决意要保存的,上帝便当作是一件事物小心地保存,因此也被人类当作是必须和有用的予以尊重,这是一种特别说法,谁也不会认为应该仿效。 但是,例如闪(因为他那时还活着)应有统治巴别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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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上)921

    那一个部族的“父的权力”

    ,或者根据“父的身份”的权利,可是,紧跟着,当闪仍活着的时候,另外七十二个人竟对分裂成多政府的同一个部族也享有“父的权力”

    ,或依据“父的身份”的权利享有统治权,我确信这样根本不可能是恰当和确切的说法。 这七十二个父亲要不是恰好在混乱之前实际上已经是统治者,可以说他们已经不是一族,可是,上帝自己说,他们是一个共和国;那么,君主国到底在那儿呢?要不就是,这七十二个父亲有“父的权力”

    ,但自己并不知道。 奇怪呵,“父的权力”既是政府的唯一根源,但是一切人类却都不知道!更加奇怪的是,口音的变化竟然会突然向他们透露这件事情,使这七十二个父亲在顷刻之间知道他们有“父的权力”

    ,其余的人也都知道应当要服从他们的父权,并且各人都知道他所应臣服的特殊的“父权”是哪个!凡是能够从《圣经》上想出这种论证的人,也能够从那里找到最适合他的幻想或利益的乌托邦模型,而经过这样处理的“父的身份”

    ,既可以为一个要求全世界的君权的君主辩护,同时也应能替他的臣民辩护,因为他们既然都是一个家族的父亲,就可以脱离对他的一切从属,并把他的帝国分裂为许多小国,自做君主。 当我们的作者还没有决定究竟是当时还活着的闪,还是那七十二个新君主——他们在他的领土内开始创建七十二个王国,并且对他的臣民具有统治权——拥有父权以前,父权在他们中间谁的手上,始终是一个疑问。 那是因为,我们的作者告诉我们说,两方面都有“父的”

    (最高的)权力,并且被他引用作为例子,用来证明那些人的确“根据下传给他们的权利,享有与任何君主的最高度绝对支配权同样广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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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1政府论(上)

    亚当的统治权“。至少,有一点是根本躲不开的,即是,假如”上帝小心地保存新建立的七十二国的父的权力“

    ,结果必然是,他也同样小心地破坏了亚当继承人的一切理由;因为在真正的继承人(如果上帝确曾定下这样的继承权的话)必定为人知道,仍然活着,他们全是一个民族的时候,上帝竟这样小心地去保存那么多(至少七十一个)根本不可能是亚当嗣子的人们的父的权力,我们能做这样的结论吗?

    148。宁录是他所举的享受这种先祖权力的第二个例子;但是我仍不明白,由于什么理由,我们的作者似乎对他有点恶感,而且说,他“不义地扩充他的帝国,用暴力侵犯别的家族之主的权力”。这里所说的“家族之主”在他的关于巴别城的分散的叙述中称为“家族之父”。

    他是怎样称呼都不要紧,我们也明白他们是谁;总之这个父的权力落在他们身上,不出二个,或者因为他们是亚当的嗣子,这样,便不能有七十二个,也不能同时有一个以上;或是因为他们是子女们生身的父亲,这样,每一个父亲凭借着同样的权利都有支配自己儿女的“父权”

    ,其权力之广大与那七十二个父亲一样,他们对于他们自己的后代是独立的君主。 他把“家族之主”作出这样的解释之后,又用下述的话很巧妙地叙述了君主制的起源:“在这个意义上,他可以被原为君主制的创建者”

    ,即不义地用暴力侵犯别的家族之父支配他们儿女的权利,然而这种父的权力,如果是依据自然权利落在他们的身上(否则那七十二个父亲怎样可以够得到这权力呢?)

    不得他们自己的同意,没有人能夺去它;那么,我想请我们的作者和他的朋友们思考一下,这个问题与别的君主们有多大的关系,按照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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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上)131

    在那一段中作出的结论,它是否会将那些把支配权扩大到家族以外的人们的一切王权化作暴君制和篡权制,或者化为族父的选举权与族父的同意权,后者与人民的同意权就只有很小的差别。149。

    他在下一节中所列举出的以东十二公,亚伯拉罕时代在亚洲一角的九个王,在迦南地方为约书亚所消灭的三十一个王,所有这些例子,都是为了证明这些王都是有统治权的君主;和那时每一个城都有一个王所下放的力量,都是大量和他直接相反的证据,证明使他们成为君主的,不是亚当传给他的“统治权”

    ,因为,假如他们是以这个资格而拥有王位的,那么结果不出二途,或者只能够有一个统治者支配他们全体,或者每一家的父亲,都像他们一样,是一个君主,一样可以有资格要求王位。假如以扫的一切儿子,不论长幼,每人都有“父权的权利”

    ,在他们父亲死后,都成为统治的君主,他们的儿子在他们死后,也有同样的权力,以此类推,一直到亿万代;这样,父亲的一切自然权力,便可能被限制到只可支配他们自己生养的子女和他们的后裔;父的权力随着每个家长的死亡而终结,好让同样的父权落到他的每个儿子身上去各自支配各自的后裔;这样,父的身份的权力的确将被保存下来,而且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它对于达到我们作者的目的却毫无帮助,他举出的那些例子都不能证明,他们具有的任何权力都是基于他们作为亚当的父权之继承者而取得的父权资格,而不是基于自己本身的资格。 因为亚当的“父权”是支配一切人类的,每一次他只能传给一个人,然后他只能再传给他的真正继承人,因此,以此种权利为依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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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1政府论(上)

    界上只能有一个王;假如说依据的不是传自亚当的父权,则这种资格就必然只是因为他们自己是父亲,于是他们除了支配自己的后裔之外不能再支配任何人。 那么,如果属于亚伯拉罕后裔的以东十二公,亚伯拉罕邻国的九王,雅各与以扫以及迦南的三十一个王、为亚多尼伯锡克所残杀的七十二个王,到贝纳德来的三十二个王,在托洛亚城交战的希腊七十个王,依照我们作者的主张,如果他们通通都是统治的君主的话;很显然这些君王的权力都是来自“父权身份”以外的某种其他根源,因为他们中有些人的权力范围超出了他们自己的后裔之外;这又证明他们不能全都是亚当的继承人。 一个人凭借着“父的身份”这种权利而提出对权力的要求,我敢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是可以理解的或是可能理解的,即或是因为他是亚当的继承人,或是因为他是能够支配他自己所生的子孙的祖辈,在这两者之外,我敢断言没有人能够找出别的理由。 假如我们的作者能够证明,他所举出一大串君主之中,有任何一个是根据上述的资格之一而得有权力的,我或许可以承认他的主张,不过他们显然全都与他用来证明的论点不相干,并且是直接冲突的,他的结论本来是:“亚当支配全世界的统治权按理应当传给了先祖们”。

    150。我们的作者既然告诉我们说,“先祖政治继续存在于亚伯拉罕,以撒和雅各身上,直到被埃及奴役的时代”

    ,接着他又说,“我们能够按照明显的脚迹追踪这个父权政府一直到入埃及的以色列人那里,到埃及后,最高父权统治的行使便中断了,因为他们已经为一个较强有力的君主所征服。”我们的作者心目中的父权政府的脚迹——即从亚当传下来的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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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论(上)331

    像我们所见到的那样依据父权来行使的绝对君主权力的足迹——经过二千二百九十年——根本就不是什么足迹;因为在所有那段时期内他不能够举出一个例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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