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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5部分

小说: 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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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又神速地“依法”下达了扣押并冻结欧阳夫妇两人合法财产的裁定书,特意驱车赶到北京,“合法”地阻止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当日对鄢正文的强制执行。 
  欧阳夫妇立即赶到太原,找到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投诉赵宝萍一手炮制的特大诈骗案,要求对其及相关法官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并督促有关部门将共同用虚构事实、骗取巨额钱物的鄢正文、路俊喜及时提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欧阳说,在她拿到起诉书的第五天,她的律师打电话给迎泽区人民法院周玉旺法官,提出主体不一致的事情。周法官说,鄢正文刚刚送来一个说明,说那张假欠条上的字是他替“路俊喜”写的,而且是他因为疏忽把“路俊喜”错写成“陆俊喜”的。真是荒谬之极!后来又发现,就在这张所谓的说明上,特意把日期提前至2006年10月26日。我后来还了解到,神通广大的赵宝萍为了包庇其夫,不仅动用手中职权公然炮制假案,阻止北京宣武区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甚至利用职权私闯法院,用上吊来胁迫宣武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 
  接着,鄢正文和赵宝萍又向宣武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出具“离婚证”,阻止法庭强制执行。事实上,自2005年7月以来,鄢正文由于躲避北京公安的抓捕,一直不敢露面,而赵宝萍一直以鄢正文妻子的名义四处活动。在欧阳京丽夫妇不断的投诉之下,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科有关法官对此案进行了深入调查,并确认:“欧阳京丽和唐山两人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迎泽区人民法院办案错误百出。”丑行败露后,赵宝萍仍然在幕后四处活动。按理,这样的案子本应及时移交给公安部门立案侦查,谁知又被退回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致使鄢正文和路俊喜至今逍遥法外。早在此前的7月14日,欧阳夫妇还曾向法院控诉赵宝萍伙同其丈夫在北京纠集两个流氓对欧阳实行非法拘禁、抢劫并将其打成轻伤。谁知,迎泽区人民法院的某位领导却说:“这是她个人的事情,我们法院管不着。”之后,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纪委不但没有查处赵的违法活动,反而将欧阳夫妇的投诉材料故意长期滞留在该区法院。欧阳夫妇多次从北京前往太原,向太原政法委、人大及山西省纪委投诉。2007年6月20日,我随同欧阳夫妇来到太原,决定对此案进行调查。当天上午,我同欧阳夫妇来到山西省纪委信访办,欧阳京丽再三说明来意,我们一行三人才进大门。接待我们的是一位高度近视、年近六旬的老者,他连材料都没看,就说这不属于他们管,只能找法院解决。当欧阳京丽指出其态度生硬时,对方竟回答:“我们就这个样子,你爱到哪告到哪告。”说罢,将我们赶出了门。随后,我陪同欧阳夫妇到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我们等候了几小时都没人接访。忍无可忍的欧阳京丽不顾法警的阻挡,直接到法院二楼,才有人出来接访。一位工作人员认真听了欧阳夫妇的投诉后,指出迎泽区人民法院存在的问题太多,表示会重视此事,将此事反映给有关领导。当天下午,欧阳夫妇又一次来到太原市公安局,就那张120万元的假欠条到经侦大队报案,但他们推托那是法院的事,他们不介入。欧阳夫妇只好再次来到太原市政法委,政法委柳书记上次曾表示要依法查办。这次柳书记马上亲自电话指示太原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此案。太原公安局经侦大队才勉强立案。但几个月过去了,至今仍无结果。后来,在太原市政法委多位领导的关注下,太原市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侦查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却认定此案程序上无什么“大问题”。2007年5月9日,受市政法委的委托,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调查,但不久,负责调查此案的白处长和樊先生却先后“外出学习”几个月,致使调查无法正常进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监察室的南法官;在接手此案后不久,也莫名地被调离。因为案发时接警的北京海淀区四季青派出所不作为,没有及时处理好欧阳被打伤之事,以致让凶手赵宝萍夫妇逍遥法外。在等候了两年后,忍无可忍的欧阳京丽夫妇,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07年8月将海淀区公安分局以“行政不作为”告上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对赵宝萍及其同伙非法拘禁、纠集他人实施抢劫、故意伤害的恶劣案件依法公正处理。2007年9月13日,在此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我特意前往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参加旁听。在法庭上,被告海淀公安分局在法庭上只出具事发时的第二次报警记录,也就是原告的110报警记录,原告马上指出其内容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原告称,实际情况是,由于到达现场的四季青民警不理会原告要求及时取证、调查的请求,原告通知律师协助向110报案后,又请求110报案中心让四季青民警依法及时对现场进行取证、调查。原告指出,被告海淀区公安分局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一节第35条的规定,四季青派出所到达事发现场后,没有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更谈不上予以审查、核实;特别是原告欧阳京丽是一名弱女子,被四个身强力壮的男女拘禁,被告应该知道如果不及时调查取证,对原告将非常不利。至今犯罪嫌疑人郭建乡给警方留下的只是一个虚假的住址,而另一嫌疑人也只知其姓孙,其他情况却一概不知。 
  原告当庭要求被告在法庭上陈述案发时如何与北京110进行交接,对方却回答不出来。原告代理人指出,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第50条的规定,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问明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等;《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一章第3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原告作为一名受到四名男女伤害的弱女子,当时多次与代理律师强烈要求出警民警,“要将所有在场的当事人带到派出所进行调查”。但是,被告在得知原告有驾驶车辆后,就安排原告、原告代理人及被告的一名保安在一辆车内,而其余四名当事人则被安排在被告驾驶的警车内,并要求原告跟随被告前往四季青派出所。谁知,载着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警车突然加速并连闯红灯甩开原告的车,致使原告无法及时跟随(原告驾驶为民用普通车辆)。原告在到达四季青派出所后,只见到被告带来的三名当事人被关在传达室对面的一间房内,而其中的孙某已不知去向。原告当场询问缘由,被告拒绝回答,而且态度恶劣。之后被告让原告及原告代理人在四季青派出所等候,一等就是7个小时,期间原告找到值班的保安,要求民警赶紧作笔录,保安说:“他们睡觉了,明天早上再说吧。”就这样,原告眼睁睁看着隔壁的三名犯罪嫌疑人一起串供,根本无人阻止,这严重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章第三节第49条规定的“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分别进行”。原告在事发后的第三天,到派出所询问几名犯罪嫌疑人的伤检情况,有关警官拒绝回答,使原告无法及时对犯罪嫌疑人的伤检报告提出异议。这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五章第22条的规定,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当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被告在处理该恶性案件时,多次采取消极的态度,既不表示接受也不表示拒绝,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程序违法,应当受到法律追究。原告指责被告属下的四季青派出所在上报海淀分局的材料中,为了逃避他们办人情案、随意执法、放走犯罪嫌疑人致使案件难以认定的责任,采取避重就轻、隐瞒事实的方法,糊弄上级,使其不能依法公正地作出真实的处理意见。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犯罪嫌疑人赵宝萍、郭建乡、鄢正文及孙某对原告实施殴打侮辱、拘禁和抢劫,使其大小便失禁,情节恶劣,要求被告依法将之绳之以法,并追回被抢财物。在与海淀区四季青派出所对簿公堂的同时,欧阳夫妇一直在等候太原方面的有关消息。不久,他们接到太原法院的通知,称此案已由迎泽区人民法院转交到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审理,并要求他们于2007年10月9日前往太原应诉。在此之前我又获知,2007年8月8日,当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费尽周折找到路俊喜,并要求他补交诉讼费时,路则耍赖,谎称没钱并递交撤诉申请,遭到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拒绝,表示要按时开庭审理。2007年12月,太原尖草坪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欧阳夫妇无奈地说,太原法院在路俊喜没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依然查封了她的财产,由此造成的巨大损失到底由谁来负责呢?特别令欧阳夫妇至今不明白的是,赵宝萍身为一名法官,竟敢如此知法犯法;她到底是如何一路畅通地炮制出这起120万元的假案的?又是谁在背后操纵和包庇?这些公然知法犯法的执法者为何至今没有受到法办? 
     
  患病期间为秦皇岛市民讨回公道(1)   
  王维忠代表在武警总医院住院期间,还接待过来自秦皇岛的郝臻夫妇。郝臻时年56岁,系河北秦皇岛市斯维达塑料型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他向王代表诉说了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两宗同一当事人的执行案中,公然偏向政府官员,明显欺侮老百姓的违法事件。1995年初,郝臻以现金合法购买了秦皇岛市口岸办位于和平大街的330平方米的一层商业房。当他按合同交付了全部钱款,并出资将房子里外进行了装修,室内水暖全部安装完毕,正准备用来办公时,意外的情况出现了:秦皇岛口岸办的法定代表人,不让他搬进去使用。经多方询问后得知,原来口岸办和下属的一家公司因经济问题正互相扯皮。他多次索要房产证未果,而且对方不是躲避,就是找借口推托。2000年4月,新上任的口岸办主任张晓光将全部房产(一栋办公楼5000多平方米,一栋住宅楼1000多平方米,一栋写字楼2000多平方米),共计8000多平方米,以430万元出售给另一家房地产公司,所得现金全部被张挪用。郝臻得知此事后,多次与其交涉,并指出其违法。但口岸办主任张晓光竟说:“你花钱买房的事,不是我经手的,所以我不管。我现在是法人,这房子如何处理是我的自由。我们是国家单位,你只不过是一个小老板,告到哪儿我都不怕!”万般无奈之下,2001年11月,郝臻将秦皇岛市口岸办和其属下的仓储管理处起诉至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双倍退还定金和预付款152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598 46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我和王维忠从郝臻夫妇出示的一份[2001]秦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上看到:'HT10。K'1995年1月5日,深圳市特发进出口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乙方)与秦皇岛市口岸管理委员会(现秦皇岛市口岸办公室、甲方)签订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在海港区先锋路口岸综合楼一层商场,建筑面积300m2,售价总额计人民币75万元,甲方应于1995年9月底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房屋兑现通知单后十天内将购房款结清。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交定金不退,如甲方违约,则双倍退还预付款。〖HT〗1995年,口岸办与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签订集资建房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因秦皇岛市口岸办位于先锋路口的综合办公楼资金不够,同意和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共建综合楼。合同及协议签订后,深圳市特发进出口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于1995年1月5日和13日共交定金25万元。之后,将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秦皇岛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由秦皇岛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后,又交房款51万元。但第一被告和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严重违约,在不交付房屋情况下将房屋另卖他人,严重地侵犯了秦皇岛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秦皇岛市天河化工有限公司已被注销,其债权债务由股东郝臻负责清理。经了解,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于1999年9月18日被秦皇岛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其上级主管部门秦皇岛口岸仓储管理处应当在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有义务对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庭审时,秦皇岛市口岸办公室辩称,口岸办与深圳特发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深圳特发公司购买的综合楼一楼商场,根据口岸办与口岸经贸公司的协议,综合楼一楼产权为口岸经贸公司。合同所购房屋使用的土地为划拨土地,购房方未办理任何手续,出让方也未理办任何手续,应为无效合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 
  秦皇岛口岸仓储管理处辩称,本案的原告是自然人郝臻,我方没有与郝臻签有任何协议,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该案不能成立,原告根本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被告秦皇岛口岸仓储管理处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提供的合同没有依法进行变更和转让,合同转让必须告知并重新签订转让合同才可生效。原告提供的交款证明,有的是收据,有的是白条,不符合法律规定,收据上虽然加盖了秦皇岛口岸经贸公司的印章,但只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尔栋的个人行为,法律上不能成立,我处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口岸办与特发公司于1995年1月5日所签订的集资建房合同,名为集资建房合同,实为房屋预售合同。该合同虽然双方当事人表示真实,但因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为无效合同。因该集资建房合同所用土地为国家划拨土地,在未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未交纳土地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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