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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部分

简明法律常识-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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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要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要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规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受害人自己不告状,别人可以代他告状吗?
  在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大多数是由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但是,有一类案件,必须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告状,法院才予以审理。如果受害人不向法院控告,法院就不审理。这在法律上叫做“告诉才处理”。这类案件包括虐待、诽谤、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等。
  不过,如果受害人是因为受到罪犯的威吓、关押,不敢或不能去人民法院控告,人民检察院或者受害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他到法院起诉。有的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受“告诉才处理”之限。
  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的少年儿童,或者是精神病人,他们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近亲属)、或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可以代他们向法院告状。
  诉讼是什么意思?什么是刑事诉讼?
  诉讼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它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一起,为解决案件所进行的起诉、审判、执行判决等活动。
  刑事诉讼是诉讼中的一种。它主要解决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犯罪,应判处什么刑罚的问题。刑事诉讼分为自诉和公诉两种。
  由被害人或者他的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告状”,叫做自诉。自诉案件,一般是不需要公安机关侦察,罪行轻微的刑事案件。也包括“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
  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控告被告人的罪行,要求追究刑事责任,叫做公诉。属于公诉范围的,一般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如杀人案、抢劫案、贪污案、泄漏国家秘密案等。
  无论是自诉还是公诉,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制度、程序。国家专门制定了关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即刑事诉讼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里,规定了哪些机关有权对犯罪进行追究和惩罚,哪些人必须参加诉讼,以及进行诉讼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划分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范围;还规定了原告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
  什么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
  刑事案件,指的是像凶杀、放火、投毒、抢劫、盗窃、贪污这样一些触犯了刑法,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由司法机关立案审理的案件。
  民事案件,指的是有关民事权益纠纷的案件。像继承权的争执、债务纠纷、离婚案件等。这类案件,都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继承法,婚姻法等)而引起的。
  什么是证人证言、物证、书证?
  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犯罪事实的见证人或者了解有关情况的人按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要求,把自己所了解的情况陈述出来,这种陈述就叫证人证言。证人证言能够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解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准确、迅速地查明案情。
  物证就是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例如,犯罪分子作案使用的刀、枪、毒药、棍棒以及血衣、烟头、纽扣、犯罪分子留下的指纹、脚印、血迹等。即使犯罪分子销赃灭迹、伪造现场,也会留下新的物证。
  书证是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书面记载,像信件、证件、遗嘱、帐单、预谋犯罪的笔记本等等。这些书证经过查证、核实以后,对正确认识案件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什么是现场?怎样保护现场?
  现场就是犯罪分子作案的地点。犯罪分子作案后,总会在现场留下犯罪行为的痕迹,对这些痕迹进行分析,能帮助司法机关了解作案手段,案件的性质,初步判断罪行的程度,确定侦查方向。因此,案件发生后,应当把现场按照当时的原状保护起来,不使它遭到破坏。
  基层公安组织(派出所)和治安保卫委员会负有保护现场的职责。应该在现场四周布置警戒,设置岗哨,屏障,防止人、畜进入;对露天现场的尸体,犯罪分子遗留的足迹和其他物证,加以覆盖,防止日晒雨淋。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未逃离现场,应该立即把他扭送公安机关;遇到有生命危险的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要采取急救措施;对爆炸、纵火现场,要组织力量灭火;如果因为救人、灭火而使现场遭到破坏,应该详细记下变动前后的情况。
  发现了现场时,除了采取上面所说的各种措施保护现场外,还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各有什么权力?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有侦查、拘留、预审的权力。具体地说,这些权力包括:讯问被告人、证人和被害人;勘验作案现场,检查、搜查被告人和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罪证的处所;扣留物证、书证,进行鉴定;对被告人采取拘留、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措施;对依法需逮捕的被告人,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后,实行逮捕;发布通缉令追捕逃犯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检察院有权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起公诉;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在审判阶段,检察院派人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且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审判各种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决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适用刑罚,以及适用哪一种刑罚。
  总起来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分别独立享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行使这三种权力。
  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在审判中各起什么作用?
  人民陪审员是参加人民法院审判庭审理案件的群众代表。在我国,凡是年满23 周岁、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都可以被人民群众选举为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和审判员一样,有权审阅案卷材料,调查研究案情,参加法庭审理,讯问当事人、证人,审查证据材料,参加评议,提出处理意见等。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为了让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办案质量。
  公诉人是由人民检察院派出、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并且参加法庭审判活动的人员。公诉人出庭的首要任务是揭露犯罪事实,批驳被告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协助审判员彻底查清案情,正确处理案件,并且监督法庭的审判工作是否合法,作出的判决是否正确。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材料和意见,为被告人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帮助审判人员客观地弄清案情,正确地应用法律,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法庭的庭长、审判长就是法官吗?
  法庭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机构。有审理刑事案件的刑事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的民事法庭,审理经济案件的经济法庭等。法庭由庭长、副庭长、审判人员组成。庭长是法庭的行政、业务工作负责人。
  法庭审理案件,除了某些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审判外,都要由审判员数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法院院长、庭长或者院长、庭长指定的审判员担任审判长。
  法官是过去对法院审判人员的统称。新中国成立后,按照规定,不再这样称呼,而是分别称庭长、审判长、书记员等。不过在人民群众中,有时还习惯地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称作法官。
  为什么要由律师替被告人辩护?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人对自己的控诉,说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这就是辩护权。它受到法律的保护。
  被告人在行使辩护权时,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也可以由近亲属(丈夫或妻子、父母亲、兄弟姐妹)为自己辩护。但是,由于被告人处于受审的地位,为自己辩护存在着一定的客观条件限制而近亲属又往往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怎样辩护,或者怕受牵连,不愿为被告人辩护。所以,一般都请律师充当辩护人。
  律师是受当事人委托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他们是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告人辩护,是他们的职责和业务。他们有查阅案件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见面、通信、补充新证据、提供新证人等诉讼权利和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熟悉法律,有办案经验。因此,由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就能使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充分实现,而且,通过辩护,可以使法院全面查清案情,准确地认定案件的性质,作出正确的判决,避免或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怎样请律师?
  被告人或者家属可以到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请求派律师担任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接受请求,安排律师以后,被告人或家属要和受委托的律师签订辩护委托书,并且送人民法院审查批准。这种被告人委托律师做辩护人的证明文书,一式三份,分别交给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和被告人各一份。
  对没有委托辩护人或者不愿请律师的被告人,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为他指定律师做辩护人,但要征得被告人同意。被告因正当理由拒绝指定的律师,可以更换。
  应该怎样对待作证?
  有人认为,到司法机关作证是不光彩的事情,因而拒绝作证,这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有关情况的人,都有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不能用任何理由拒绝。当司法机关传唤作证时,必须按时到指定地点,如实向司法工作人员陈述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交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人可以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作证。如果因为作证而误工,可以要求得到适当的补偿。
  证人提供的证言是证据的一种,它对案件的处理有重要作用。如果证人故意夸大或者隐瞒事实、隐藏证据、作假证,就可能造成错判,使好人被冤枉,犯罪分子逃脱法网。这是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工作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对故意作伪证的人,要处以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上诉最高可以到哪一级人民法院?
  上诉,就是案件当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家属,对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不服时,在判决执行以前和法律规定的期限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再次审判的要求。
  我国的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就是说,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后,便宣告终结,被告人提出的上诉,只能上诉到比第一审法院高一级的法院。例如,在大城市里,对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就是终审判决。
  什么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拘传,是司法机关对受到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被告人,采取押送方法,使他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实行拘传时,要经过审理这一案件的法院院长批准,并且使用拘传票。拘传票上要写明被拘传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单位、拘传理由、应到的地点和时间。
  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被告人请保证人担保,等候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保证人必须是可靠的,和被告人有密切关系的,如家属,亲戚等。取保候审,必须由保证人填写保证书,公安机关开具《取保候审决定书》,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以后,才能执行。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被告人逃跑,保证人应该及时报告,并且协助公安机关查找。
  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把被告人限制在指定的住处,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采用这种措施,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出监视居住通知书,告知被告人,并且通过执行单位(当地派出所、被告人所在的单位等)。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只在刑事诉讼中采用。这些措施的对象,或者是不应该逮捕,但需要适当限制自由的被告人,或者是正在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拘传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都能采用。
  什么是民法?
  从1987 年起,我国开始执行《民法通则》。在《民法通则》里,规定了我国公民和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的保护和民事责任等内容。
  在人们的生活中,经常遇到买卖东西,租借房屋,借贷钱款,继承财产之类的事情。这些事归结起来,都涉及一个财产权的问题。民法,就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财产关系又叫经济关系,它的内容十分广泛,调整这个关系的法律也很多,如财政法、税法等。民法只是调整许多经济关系中的一部分,这部分经济关系是横向联系的,而不是纵向的,如国家对企业的领导、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这种上下级的经济关系。在民法中,横向的经济关系就表现为所有权、债权、合同等。
  民法里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关系都是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民法中所说的人身关系,表现为人身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比如,民法里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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