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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部分

走出高墙-第17部分

小说: 走出高墙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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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他们听了以后没有一个人反对。最初我和阿萍选择的地点是人民公园,当我们分别把那些找乐的男人带到事先临时租好的两房一厅出租屋,藏在屋里的两位男老乡(另有一位男老乡在楼下望风)乘“客人”不备迅速将其制服,用胶布封住他的嘴,用绳绑住他的手和脚,将他身上的贵重物品、现金以及手机等拿走, 然后把他关在另外一间空房里。等这样的“客人”达到了10人左右,或者说我们认为“赚”的钱够了,立即撤离现场,并打电话通知房东去“放人”, 我们从此不再在那个地方出现。由于房东担心房子日后难出租,那些“客人”害怕自己的丑事被别人知道,他们一般都没有报警,这让我们的胆量越来越大。有一次一间空房里关了25个“客人”我们才撤离。    
    每一次得逞之后我总有一种解恨痛快之感。能这样轻松“赚”钱,阿萍和男老乡们都很开心,而我总也无法开心起来——每当想起那些臭男人色迷迷地看着我高挺胸脯的眼神时,我就有一种想呕吐的感觉,这让我更加恨那些伤害过我的男人。有时我也想,自己为什么会走上今天这条路,当初来深圳我只不过是想拥有一份工作,和其他打工妹一样每天上班下班加班,周末休息的时候一起去逛小商品市场,买一些生活必需品,到小吃一条街去一饱口福。我到底做错了什么?    
    在东莞的日子,我偶尔也会想起阿伟对我的好,但一想到他逼我去坐台,我就有些发抖。曾经对爱我还抱有一丝希望,见过了那么多形形色色的男人,我觉得他们有一个共性——沉迷女色,经不起诱惑。这让我完全不相信真爱的存在。尽管说爱漂亮爱美丽是人的本性,但正是那些以为自己有了一点钱,就借生活压力大和应酬之名抛弃家庭责任花天酒地的男人给了我们可乘之机,所以每次抢劫得手时,看到那些花心男人跪在地上求饶的情景,我就特别地兴奋,甚至有一种想喊的冲动。只有那时我才感觉自己是最快乐的。    
    由于我们需要不停地变换地址,东莞我们就不能再待下去了。2001年8月5日,我们一行5人来到了深圳宝安,并把目标锁定在机场附近。之所以选择机场附近,是因为这里有钱的人特别多。阿萍说好好干几“单”捞一笔钱就洗手不干,而我也正想休息一段时间,准备到北京去看看——长这么大我到过最远的地方就是深圳,北京一直是我最向往去的地方。读书的时候我就曾无数次做梦到北京天安门看升国旗。    
    8月的深圳正是炎热似火,许多送客人接客人的司机总想在机场附近找一个地方休息一会儿,这为我们寻找“客人”提供了许多的可能。由于我们总想着干最后一次就“收手”,阿萍在选择“客人”时有更多的挑剔性——把有钱(潜)力当作主要对象,因此她在马路旁逗留的时间相对较长一些。我曾提醒过她要注意“安全”,她总不放在心上。    
    也许是印证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古训,也许是从事以女色引诱实施抢劫的人太多了,引起了公安部门的注意。8月13日下午, 一位开宝马的“老板”在阿萍身边逗留了几次。刚开始阿萍并没有主动上前打招呼,因为两个多月的实践告诉我们,太主动的“客人”一般都很危险——不是“见多识广”(经常在外找女人),就是另外一个“帮”的(江湖帮派)或警方卧底。最后开宝马的“老板”还是从车上下来了。他礼貌地问阿萍到黄金台怎么走。阿萍告知后,“老板”大方地从口袋一大叠百元大钞中抽出一张递给她作为酬谢。这让阿萍兴奋不已,她连忙拿着那张百元大钞十分“女人味”地递回给开宝马的“老板”。就这样在一拉一推之后“老板”跟随阿萍来到了出租屋。正当从衣柜中冲出来的两位男老乡要动手时,那位“老板”迅速从口袋中掏出了一支手枪,我们大捞一把的美梦就这样因阿萍被便衣警察识破而破灭。随后根据阿萍的供述,我和另外一位男老乡全部落入法网。由于我未满18周岁,被法院从轻处罚,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1月22日,我刑满释放,我依旧没有回老家。第二天正是我19岁的生日,也是农历新年的第一天。虽然一切对我来说都是新的,但我有一种极度的凄凉感和沧桑感。站在宝安南头海关天桥上,望着来来往往的人群和车辆,我不知道自己该何去何从?……    
    小丽在讲述完自己的故事后,给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果不是有那么多寻欢作乐的男人,她也许不会走上犯罪的路!    
         
    小丽还说,现在她是有家不能回,又没有别的地方可以去;没有办法的时候,她也许还会去舞厅——如果不乘年轻多赚一些钱,因为有这一段经历恐怕嫁出去都有些困难。说到这儿,小丽有些哽咽了——我明白她还是很想做一个好女孩的。当时我在想,如果能在这个时候帮小丽一把,相信她将来的人生一定会是另一种模样,毕竟她还很年轻。于是我让她留下了电话,告诉她我会在网上发布信息并极力向一些热心企业推荐,帮她找一份工作。    
    放下电话之际,小丽终于哭出了声……    
    


第五章 呼吁:关注失足者心理健康第70节:刑释、解教人员的福音(1)

    2004年2月6日 星期五 雨    
    新一年的第37天    
    今天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由于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大多面临两大难题:一是服刑前美满幸福的家庭已经破裂,从而无家可归,或者因为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原因有家难归。二是这些人员本身没什么技能和文化,或者虽有一技之长但已经过时了,加之受到歧视,就业难,因此该《意见》的出台将对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为他们带来了福音。    
    对刚刚刑释、解教的人员来说,他们的心理比较脆弱,思想不够稳定,回归社会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帮助教育和妥善安置,极有可能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据司法部统计:全国重新违法犯罪率为8%左右,居世界中等水平,然而在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中,属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占70%。因此,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工作,使他们有处可去、有业可就、生活有保障,是巩固监狱、劳教所改造成果,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治本工程。    
    另外,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是维护刑释解教人员基本生存、发展权利的需要。刑释解教人员既是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普通社会成员,又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弱势群体。因此,按照有关法律对这一特殊群体给予平等对待,不歧视,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可以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率。    
    由于刑释解教人员中绝大多数人文化水平低、缺乏专业技术,加之社会的歧视和偏见,他们在就业安置和社会福利等方面遇到诸多困难,生活无保障。因此迫切需要将他们纳入到就业服务范围内,并制定相关政策,进行就业扶持、落实社会保障措施,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而《意见》让我看到了希望。    
    附:    
    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    
    综治委'2004'4号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更新观念,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拓宽渠道,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临时社会救济。    
    (四)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第五章 呼吁:关注失足者心理健康第71节:刑释、解教人员的福音(2)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五)监狱、劳教所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七)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3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共同研究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扶持。    
    3。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年度预算。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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