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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部分

不需暴力的权力-第24部分

小说: 不需暴力的权力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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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能有理由把人口规模当成是相关因素的地方,这一变量最好是当成一个其影响可以估测,而非事先就假定它有优先性的、独立的、供控制的变量。     
    第二,伯仑(Bollen,1980,1986)提出了一个关于度量政府制裁的有趣的问题。这些资料当然包括以新闻审查、宣布戒严等等形式对集团实行的镇压。在一个在这一系列制裁手段实施之前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就已相当严厉的地方,在实行这一系列制裁手段之后,就很难对新闻媒体实行进一步的限制,即使权威倾向于这样做,也不行。与此相似,如果一个处于紧急状态的国家在事先就宣布了戒严,那么事后它再也没有必要接下来实行军事管制。鉴于这种可能性,对官方暴力的使用在有些国家可能会得到低估,除非对它加以修正,伯仑就对这一系列手段进行了修正。 另一种替代性的方法是,把它作为控制性的变量来进行适当的调整,并估测它的影响和效率。尽管任何这种控制性变量的特定实质取决于分析的经验模式的实质,但总体目标还是应该在这一系列资料开头合适的地方把限制的普遍性包括进去。    
    提到的第三个可能的规范化源于这一观点:因为不同的政治体系有不同的暴力传统,所以不能对暴力事件的原始数字直接进行比较。比如,杜沃尔和夏米尔(DuvallandShamir,1980)从回归到对反政府抗议活动使用强制手段的“数差”(residual,挑战与强制之间的差距)中,发现了一个测量国家压制倾向的方法。对政权的挑战的全面性产生了一个测量这一具体程度——权威对挑战反应不力或过度反应的程度——的方法,官方暴力的使用因而也就得到了规范化。一个假定的小的反应数差被当成是严厉的制裁无可非议、情有可原的理由,因为它们是要对一个严峻的挑战作出反应。桑德斯也有着相似的论述,他说暴力的程度需要放到具体背景中(contextualized)去研究,因为政治互动的“正常”模式从一国到另一国都会不同(Sanders,1981,p74)。他因此认为暴力的使用(官方的或挑战者的)应该根据先前的暴力水平(priorlevelsofviolence)来加以规范化。桑德斯的前提看起来似乎是,如果暴力是习惯性的或普遍性的事情,那么它就失去了它的绝大部分意义。这一句话其实是多余的。因为有着暴力历史的、当前暴力程度高的国家A并不表明它就是极度的不稳定;尽管国家B当前的暴力程度要低得多,但仅仅因为它的暴力历史的程度甚至更低,就可以认为它是不稳定的。    
    无论是采用杜沃尔、夏米尔的观点还是采用桑德斯的观点,这第三种规范化的方式都是错误的。尽管这些学者看来没有意识到这一事实,但是他们的建议接近于在对暴力的使用进行辩护。 他们还把暴力的使用和权力的实施混淆在一起。是的,暴力可能会引起暴力,但是这一情景已经在许多研究中被模式化了(比如Hibbs,1973;DuffandMcCamant,1975;Weede,1981)。对以相互敌对和先前自己的暴力水平为背景的不同的暴力形式加以规范化、正规化,我们还没有找到这样的基础。    
    简单地概括,有关合法性的资料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加以处理。特别的是,应该采取什么最佳方式来对这些资料进行综合将取决于特定的分析目标。不管是通过人口规模还是先前的合法性程度来实现,对资料的标准化、规范化的问题也是如此。尽管他们难免有误差和错误,但是这些资料表明了那一时期民族国家政府及其挑战者的暴力使用情况。当然,我们可以设想去对那些方法加以改进,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那些改进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本书的部分目的就是要为这种努力进行辩护,并强调这样做将会产生的结果。


第六部分 国家政治能力的度量第35节 小结

    在本章中我根据制度能力和合法性,界定了民族国家政治能力的定义,并指出了它的度量标准。对政治能力的度量是根据法律意义上国家的年龄和实行宪政的年龄、以及宪政时期内国家政治领导人的数目来进行的。对合法性的度量渗透着我在第二章中介绍过的权力和暴力的区别。在那里,我把合法性政体界定为不借助暴力手段就能引导出服从、没有遭到暴力挑战的政体。当然,度量可能不太准确,但是本章讨论过的那些资料确实允许在各国的国家政治能力之间进行广泛的比较。尽管这些比较包含着数量上的排序,但国家政治能力总是一个“度”的问题。    
    我的目标是要通过把一般性的定义和明确的操作指标连接起来,对有关国家政治能力的集中研究提供一个轮廓分明的图景。许多早先关于发展的研究方法,并没有以一种易于进行系统性的度量的方式来进行,而当今关于国家力量(strength)的研究已经巧妙地避免了这样一个度量上的问题。我的观点是建立在这一看法的基础上:这样一种策略会产生相反的结果。以一种持续的方式来衡量一个概念(或者根本不是衡量它)是准确的,但它更容易导致一种虚假的认识并得出一个虚假的结论。与此相对,近期有人断言(Evans,Rueschemeyer,andSkocpol,1985;Mitchell,1991),在我们对民族国家政治能力或国家力量作出一个一般性的表述之前,我们需要有一套明确的经验参数,这样我们才能判断这一进程。 当然,正如我自始至终强调的,系统性的标准的确认,有助于减少,但很难消除所有的定义上的模糊性,误差也就得以继续保留下来。这一过程的优点在于它迫使每个人都直接面对并解决那些问题。    
    在本书不同的地方,我都强调过我采用过的方法和角度都依赖于或者背离于前人的研究。在最后一章,我将把这些问题置于特定的环境中,并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七部分 结论第36节 结论(1)

    “把它写下来”,国王对陪审团说,陪审团赶紧把所有的三个日期写在他们的记录本上,然后把它们加起来,并把它们换算成先令和便士。    
    ——路易斯·卡洛尔《艾利斯仙境历险记》    
    我写作本书的目的是,要对国家政治发展或政治能力的研究写出一个新的概要。政治发展或政治能力这一课题,在整个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的部分时间里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然而政治发展研究是从日益增加的攻击中走过来的。正如我在第一章中指出的,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它们被攻击为保守、幼稚和具有种族中心主义的色彩。同时,它们因为经验缺陷而遭到攻击,人们常常怀疑它的可靠性,因为世界并不与政治发展研究中采用的模式相一致。    
    事后看来,这些批评很难令人信服。第一,事实是批评家们并没有形成一个能够更有成效地解决这些问题的替代性的研究计划。更为明显的是,尽管人们对国家的研究兴趣再度高涨,但国家的概念深深陷入了一个定义模糊混乱的泥潭。这种混乱影响到所有创造新的方法的努力,以致批评家们只不过提出了一个退回到历史主义中去的建议,并否认一般化、普遍化是可行的,甚至否认一般化的价值。第二,发展研究的著作常常受到攻击,这表明那些研究在批评家看来是故步自封、止步不前的。发展研究被看成是现代化理论学派的一个分支,它把发展当成是不可阻挡和不可避免的,并忽略政治冲突,假定第三世界国家应该走西方工业化国家走过的路。但是,这种看法也只不过是一个陈旧的观点,还是一个容易误导别人的观点。    
    对早期的发展研究我并不是完全赞成。正如对任何一个新领域的探索一样,对发展的探索提出的问题之多超出了它自身回答的能力,而且它们确实包含着许多虚假的起点。它们对第三世界政治发展前景的相对的乐观主义,和与非殖民化运动(此后,这一运动就逐渐销蚀了)相联系的更宽广的激情是一致的。要就应该如何定义和测量发展达成一致意见,事实证明这是难以办到的。 但是这与批评家们的观点远远不同,批评家们坚决认为早期的政治发展研究是完全被引错了方向并因而需要彻底放弃。相反,我们更应该认识到,尽管发展研究存在着许多问题,但是其中还是包含有很多我们能够加以利用的有趣的见解的。     
    此外,最近三十年的历史强化了那些观点的重要性。如果说早期的许多研究倾向于乐观主义的话,那么近年来的情况提则醒我们政治秩序的脆弱不堪。在诸如伊朗、黎巴嫩、南非、斯里兰卡那些不同的国家,以及前苏联的残余及其保护国,政治能力是有限的。那也就是说,它们在以政治方式来分配有争议的利益上的能力是有限的。相反,国家有求助于暴力来作为解决冲突的机制的倾向。它们越是这样,它们分配利益的权力就受到越大的侵蚀。在第六章中,我们通过资料表明了那些实行宪政形式的年轻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普遍性。无论人们是否因那些资料而萎靡不振,他们都强调,很多国家在政治上是如此的脆弱以致无法对它们实行有效的统治。这里包含的问题是不言而喻的。    
    我已经说过,政治能力有两个相关的一般性的组成部分:组织年龄和合法性。从更宽泛的意义来说,这意味着我同时对组织意义上的制度和领袖能够产生的服从和同意都加以关注。我对两个组成部分都予以强调表明,政治生活的核心是权力的实施,而且它不象物质暴力,权力的实施是具有相关性、依存性的。尽管所有国家都有能力实施物质惩罚和制裁,但是它们实施权力的能力却是政治能力的关键要素。在这一情况下,暴力的持续使用反映了权力的丧失,而且根本上是非政治的手段,因为它意味着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恶化和解体。    
    这个在第二章中已经讨论过的不成熟的观点,对我们定义和度量政治能力产生了直接的影响。组织年龄是重要的,因为它体现了制度的调适能力(adaptability)。年龄长一些的组织不仅更可能生存下去,而且,在它们被看成是一直存在着的这一意义上,更可能被相关的人所接受。在这一层次上,年龄间接影响同意。但是仅仅年龄并不意味着能力,对合法性的度量是要更直接地处理同意这一问题。一个政权如果大规模地使用暴力或压制,它就不可能以代价较低的方式获致服从。而且,挑战者通过非正规的渠道来谋求自己的利益,这一事实表明,他们已经不相信能通过正常的政治渠道较低代价地实现自己的利益,并对正规的政治渠道失去信心。    
    如果我们接受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粗略的区分,那么通过集中关注两个集团的行为,那些变量就能以相关的标准来对政治能力加以分类。对于组织年龄的度量标准而言,这种分类是模糊的;对于合法性而言,这种分类又是明确的。当然,那些度量标准并没有解决产生同意的方式这一问题,但是指出了政府可以使用的不同方式。我在第五章中说过,更为根本的问题是产生同意的程度问题,这正是那些变量试图要确定的“量”的问题。    
    我自始至终清楚地表明我的方法利用了早期发展研究的一些成果。毕竟,政治能力常常被视为是发展征候的一个部分(Pye,1966;Coleman,1971),而调适性也被看成是制度化的一个关键要素(Huntington,1968)。制度的持久性(durability)、公共秩序、合法性和决策效率(decisionalefficacy)被爱克斯坦(Eckstein,1971)用来界定国家政治绩效(politicalperformance)。在大多数相同的传统里,扬(Young,1982)认为发展或绩效有六个组成部分:经济增长、平等、国家自治和自立、个人尊严的保护(体现为国家压制的不存在)、参与和“社会”能力(societalcapacity)。     
    但是持续性不应被过分夸大。在政治发展这一总的项目下,早期的著作典型地认为政治发展包括很多特色。相反,我更为关注把政治能力这一问题从与工业化相连的变化(比如复杂性和分化)和政策结果(比如经济增长和平等)中分离开来。在这一意义上,我的方法比早期的大多数主张限定得更为明确,即便它也由许多部分组成。当然,国家政治能力看来对公共政策和社会变迁问题有着明确的密切关系,但是这并不能成为把它们混淆在一起的理由。能力关注的仅仅是政府的程度,需要用自己的标准来处理、分析。    
    为了对组织年龄进行描述,我考察了根据地理区域和根据国民财富划分的组织年龄的差别,说明了组织年龄并非国民财富的一个简单的因变量。尽管如此,我还是明确反对以系统性的方式去对国家政治能力加以模式化。这种努力集中关注政治能力各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而反对把政治能力的不同要素平均化为总体能力的一个简单指标。 此外,这种努力还考察那些组成部分的前提条件和结果。沿着这一思路的分析有很多地方需要指出来。我没有这样做出于三个考虑。    
    第一,正如我在第六章中提到的,至少,从根本上,那些资料的质量应该有所改进和加强。那些有关政府使用制裁手段的信息被当成是国家压制的一个指标,这是事实。这一度量标准的优势在于,它对合法性的短期波动反应非常灵敏,这特别有助于认定老牌国家权威的衰弱。再说,这一度量标准对于各国之间暴力使用系统性的、长期性的差别的反应就没那么灵敏了。但是正如我指出的,要更全面地收集关于压制的资料是困难的,大部分原因是由于那些材料的政治敏感性。 它已经认识到,那种行为正说明了他们没有能力通过合法渠道来政治解决冲突,正因为这种敏感性,反过来体现了政权掩盖物质镇压手段使用事实的企图,。而且即使有了这些困难,对政府制裁的度量当然优于那些——对自己讨厌的政体就百般指责,而对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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