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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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纯粹理性批判》里是这样说的:“全部先验理念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包含思维主体之绝对的(无条件的)统一;第二类包含现象的诸条件系列之绝对的统一;第三类包含一般思维的全部对象的条件之绝对的统一。”(德文第一版第334页,第二版第391页;参见商务印书馆1960年中译本第264—265页)。——译者
⑥在选言判断里,我们把全部可能性都看做是按照某一个别概念来分的。把一般物加以全部规定(把一切可能的、互相矛盾的属性加给任何一个物)的本体论原理,它同时也是一切选言判断的原理,是以全部可能性的总和为基础的,在这个总和里,每个一般物的可能性都被看做是已经规定了的。这就差不多可以解释上述的命题:即在选言推理中的理性活动,在形式上和做成全部实在性的一个总和(它里面包含一切互相矛盾的属性的肯定的东西)的理念的那种理性活动是一个东西。
③德文埃德曼版和舒尔茨版是“psychologisch”(心理学的),施密特版是“physiologisch”(生理学的,形而下的)。——译者
④异译:“二律背反”、“二律背驰”。——译者
⑤异译:“理想”。——译者
第四十四节
在上面的一般观察中,值得注意的还有:和范畴不同,理性理念对我们的理智在经验上的使用毫无用处,我们在这方面甚至可以完全抛开它不管。不仅如此,理性理念同关于自然界的理性知识的公理相矛盾。然而尽管如此,我们对另外的一个有待于规定的方面却是必要的。灵魂究竟是不是一个单一的实体,这在解释灵魂的现象上,对我们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因为我们不能通过任何可能经验使一个单一的存在体的概念成为可感觉的,从而成为具体可理解的。因此,如果想要深入考察现象的原因,那么这个概念是非常空洞的,决不能拿它作为原则来说明内经验或外经验提供我们的东西。同样,关于世界的有始或世界永恒(aparteante)的宇宙学的理念,在说明世界本身的任何一个事件上,对我们也没有什么用处。最后,自然哲学的一个正确的公理告诉我们,自然界的安排是出于一个至上存在体的意志的,我们对这种安排必须避免加以任何解释;因为,如果加以解释,那就不是自然哲学,而是宣告自然哲学的破产。因此理念的使用和范畴的使用完全不同。范畴和建筑在范畴之上的原则是使经验本身首先成为可能的东西。虽然如此,我们给理智所做的十分辛苦的分析,如果其目的只在于能够在经验之内提供出自然界知识来,那么这种分析就完全是多余的了;因为理性在数学和自然科学上的工作做得非常妥善、非常好,用不着这种琐细的演绎。因此,我们对理智的批判同纯粹理性的理念结合起来,其目的是为了超出理智在经验上的使用;不过,我们前面曾经说过,在这方面,这是完全不可能的,它既没有对象,也没有意义。虽然如此,属于理性的性质的东西一定要和属于理智的性质的东西一致起来,前者必须有助于使后者完满起来,而不能反而干扰后者。
这个问题的解决如下:纯粹理性在它的理念里并没有存在于经验范围以外的特殊对象,它所要求的只是理智使用在经验的总和里的完整性。但是这种完整性只能是原则的完整性,不能是直观和对象的完整性。虽然如此,为了把前者确定地表现出来,理性把它设想成为对一个客体的认识,这个认识,就那些规则来说,是完整地规定了,然而这个客体不过是一个理念,仅用以使理智认识得以尽可能接近那个理念所指的完整性而已。
第四十五节
纯粹理性的辩证法序言
我们在上面第三十三节和第三十四节里已经指出:范畴从一切感性规定的混杂中超脱出来的纯洁性可以引导理性把范畴的使用超出一切经验之外,扩展到自在之物上去;这些范畴找不到能够给它们具体提供意义的直观,因此它们,作为单纯的逻辑功能,虽然可以表象一个一般的物,但本身不能给任何物提供什么确定的概念。这样的一些夸大了的客体,人们就称之为本体,或纯粹理智存在体(称之为思维存在体比较好)。例如被设想为在时间里没有常住性的实体或者被设想为在时间里不起作用的原因,等等,人们给它们加上一些属性,用来仅仅使经验的合乎法则性成为可能,同时却从它们身上去掉了唯一使经验成为可能的一切直观条件。这样一来,这些概念又重新失掉了全部意义。
然而我们并不怕理智不经外来法则的驱使而自动地任意越过它的界线跑到纯粹思维存在体的领域里去。不过,理性不能完全满足于理智规则的任何经验使用(因为经验使用永远受制约),因此,当理性要求完结这种条件连锁时,理智就被推出它的领域,以便一方面把经验的对象表现在一个如此广大以致任何经验都捉摸不到的系列里,另一方面(为了完结这个系列起见),理性甚至完全在这个系列之外寻找它可以把连锁加于其上的本体,并且一经最后摆脱了经验条件,理性就终于功德圆满了。这些就是先验的理念,虽然按照我们理性的自然规定的真正的、然而是隐蔽的目的来说,这些先验的理念不是为了过分夸大概念,而仅仅是为了无止境地扩大这些概念的经验使用;但是它们通过一种不可避免的假象,却诱使理智去做超验的使用,这种超验的使用虽然带有欺骗的性质,但是下决心把它限制在经验的界线之内是办不到的,只有通过科学的训练才能使它勉强地留在限度以内。
《导 论》
康德著
一、心理学的理念
(《批判》〔德文第一版〕第341页起①)
①德文第二版第399页起,参见商务印书馆1960年中文译本第242页起。——译者
第四十六节
大家很久以来就注意到,在一切物体上,真正的主体,即当一切偶性(作为属性)都被抽掉以后所剩下来的东西,也就是实体性的东西本身,对我们来说是不知道的,而且关于我们智慧的有限,曾经有过各种各样的感伤。然而,在这里最好指出,如果人类理智对事物的实体性的东西不能认识,即不能从它本身上加以规定,而是希望把它这个仅仅是理念的东西当做一个规定了的对象那样去认识的话,那也不应该对它加以指责。纯粹理性要求我们给一个事物的每一个属性寻找属于它的主体,而这个主体本身也必然仅仅是一个属性,然后再给它寻找它的主体,这样进行到无穷(或者能进行到哪里就进行到哪里)。但是,这样一来,其结果是:我们所能达到的任何东西都不应该被视为最终的主体,而实体性的东西本身永远不能被我们的理智所思维,不管深入到什么程度,即使把全部自然界都给它揭露无遗也不行。因为我们的理智的特性在于论证地,即通过概念,也就是单纯通过属性,来思考一切;而这些属性必然永远缺少绝对的主体。因此,我们在认识物体时所通过的一切实在的特性,都不过是一些偶性,就连不可人性都是这样,我们只能把不可人性表象为一种力量的结果,而力量的主体,对我们来说是付诸缺如的。
现在,在我们对我们自己的意识(能思的主体)里似乎是有这种实体性的东西,当然是在一种直接的直观里;因为内感官的一切属性都涉及自我作为主体,而且我不能把我自己想成是任何别的主体的属性。因此在这里,在既定的概念作为属性,对一个主体的关系中的完整性似乎是已经在经验里提供出来了。这个主体不仅仅是一个理念,而且是一个对象,即绝对的主体本身。然而这种希望是白费的。因为自我决不是一个概念①,它仅仅是内感官的对象的标记,因为我们没有任何属性用来进一步认识它,所以它本身当然不能是任何别的东西的属性;不过它也并不是一个绝对主体的一个确定概念,而是,如同在别的情况下一样,仅仅是内部现象对它的不知道的主体的关系而已。同时,这个理念(它对于彻底摧毁有关我们的灵魂的内部现象的一切唯物主义的解释,是很可以用做一种制约原则的)经过一种完全自然的误解而产生了一种非常不象样的论证,这种论证从我们的能思的存在体的实体性的东西这一假想的认识中,推论出这个实体性的东西的性质,这样一来,对于这个实体性的东西的认识就完全落在经验总和之外去了。
①假如统觉'1'的表象(自我)是任何东西必须由之而被思维的一个概念,那么它就能够被用做别的东西的一个属性,或者本身能够包含这样的属性。然而它不过是对一种存在的感觉,没有一点点概念,并且仅仅是一切思维与之发生关系(relationeoccidentis)的那种东西的表象。
'1'“统觉“是把表象联系到“自我”上去的行动。“纯粹统觉”,就是“自我意识”或“我思”。在《批判》里是这样解释的:“自我意识在产生‘我思’表象时,本身不能再由其他表象伴随,这种自我意识就是纯粹统觉。‘我思’表象是一种必须能够伴随其他一切表象,而在全部意识中又是一个、同一的表象。”(德文第二版第132页,参见商务印书馆1960年中文译本第101页)。——译者
第四十七节
人们虽然可以把这个能思的自我(灵魂)称为实体,当做思维的最终主体,本身不能再被表现为另一东西的属性,但是,只要不能证明能思的自我有常住性,那么能思的自我就仍然非常空洞、毫无意义。因为,常住性是使实体概念在经验中丰富多彩的东西。
但是常住性决不能由一个当作自在之物的实体概念中,而只有在经验中,才能得到证明。这一点在“经验的类比第一”里已经充分指出过了(见《批判》第182页①),谁如果不相信这个证明,谁就可以自己试试,看他是否能从主体(本身不作为别的东西的属性而存在)概念里证明得出主体的存在是彻头彻尾常住的,以及它既不能由它本身,也不能由任何自然界的原因而发生或消灭。这样的先天综合命题,从它们本身里永远得不到证明;证明只有当它们关系到可能经验的对象时才能得到。
①德文第二版第224页,参见商务印书馆1960年中文译本第169页。——译者
第四十八节
因此,如果我们打算从作为实体的灵魂概念推论出它的常住性,这只有在可能经验中才是有效的。在把灵魂当作自在之物而超出一切可能经验时就无效。然而我们的一切可能经验的主观条件是生活,因此我们只能在生活中推论灵魂的常住性;因为人的死亡是全部经验的终结,这就关系到作为经验的一个对象的灵魂问题,除非证明灵魂不是经验的对象。而问题恰恰就在这里。因此,灵魂的常住性只能有人活着的时候得到证明(这个证明是人们不需要我们去做的),而不是在死后(而这正是我们希望得到证明的);当然,从一般的道理来说,实体概念既然必须被看做是必然与常住性概念相结合的,那么它只有根据可能经验的原则,也就是只有在可能经验中,才能成立。①
①形而上学家们永远忽视实体的常住性原则,从来不想证明它,这确是非常值得注意的事。毫无疑问,他们一开始处理实体概念就感到完全没法证明它。从良知的角度来看,这是非常清楚的:如果没有这个前提,诸知觉在一个经验里的结合就是不可能的,于是良知用公准来弥补这个缺陷,因为它从经验本身决不能得出这个原则,一方面因为经验不能追踪各种质料(实体)的全部变化和分解过程直到看出材料并不减少这个地步,另一方面因为原则含有必然性,而必然性永远是一个先天原则的标志。于是他们大胆地把这个原则用到灵魂的概念上去,把它当做一个实体,并且断言,人死以后灵魂必然还要持续下去(特别是因为从意识的不可分性得出来的这种实体的单一性保障了灵魂不致由于分解而消灭)。如果他们发现了这一原则的真正源泉——不过这要他们做出更深刻、比他们愿意做的要深刻得多的研究才会发现——他们就会看出,实体常住性的法则只有用在经验中才能站得住脚,因此对于事物来说,只有当事物在经验中被认识和被连结到别的事物上时才有效;它们一旦独立于一切可能经验,就决不能有效。死后的灵魂就是这样。
第四十九节
在我们之外,同我们的外知觉相对应(不仅相对应,而且必须相对应)的,有某种实在的东西,这也同样地只是在经验中才能得到证明,而永远不是从②自在之物的连结上得到证明。这就是说,我们完全可以证明有某种东西经验地(亦即作为空间里的现象)存在于我们之外;因为除了属于一种可能经验的那些对象以外,我们不管其他对象,这些对象不能在任何经验中提供给我们,从而对我们毫无意义。经验地存在于我之外的东西就是在空间里被直观的东西。而且,既然空间和它所包含的一切现象都属于表象,而表象按照经验法则的连结证明了表象的客观真实性,和内感官的现象的连结证明了我的灵魂(作为内感官的一个对象)的实在性一样,那么由外经验,我意识到作为空间里的外在现象的物体的实在性也和我由内经验意识到我的灵魂在时间里的存在一样,而我只能通过现象(内在情态就是由它做成的)把我的灵魂认识成为内感官的对象。至于灵魂的自在的本质(这是这些现象的基础),那对我来说是不知道的。因此笛卡尔的唯心主义只是把外经验同做梦区别开来,把前者的作为真实性的标准的合乎法则性同后者的无规律性和假象区别开来。无论是在前者里或是在后者里,笛卡尔的唯心主义都是把空间和时间设定为对象存在的条件,并且仅仅问是否我们在醒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