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算--"十六字方针"解决老板八大财务难题-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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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企业所得税是合理避税空间比较大的一个税种。我国增值税税率一般是17%,所得税的税率是33%,从税率上来看,所得税比增值税高了很多。但是,我国税收收入的第一大税种是增值税,而不是所得税。
从某种意义上讲,流转税的避税空间比较小,企业所得税则不同,企业所得税从年初的1月1号算到年末的12月31号,计税时间长,环节又多,所以避税空间相对较大,因而合理避税在企业所得税的领域中发生得比较多。
“白话”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产品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其对象涵盖所有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适用于内外资的所有企业。
增值税实行价税分开计算方法。我们普通人比较习惯于价税合一的概念,比如,到商场买一件商品花了2000元钱,商场会开具一张零售业的发票,这个发票是价税合一的,2000元钱中其实含了增值税,是增值税加上商品本身的价值共计2000元。而从增值税的角度看,该商品的增值税是2000/1。17×17%=290。6元;价格是2000…290。6=1709。4元。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办法,有4%和6%两档税率。
一般纳税人交纳增值税,有17%、13%、10%和7%等几档税率。税务部门对一般纳税人在年销售额上有一定的要求,年销售额方面,对商贸企业的要求是180万,工业企业是100万,小型工业企业是30万。
新设立的公司会遇到增值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问题。老板可以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关于怎样选择,从财务角度考虑,这里有一个具体的建议。
如果适用6%的税负,销售产品的增值率低于55。54%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合算,增值率高于55。54%的企业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合算。如果适用4%的税负,那么销售产品的增值率低于30。77%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合算,增值率高于30。77%的企业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合算。
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生产型增值税中,对于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允许抵扣。目前国家在东北地区已经开始试点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因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企业固定资产比例很大,允许固定资产抵扣的话,国家要少收不少税,从某种程度上来看这是一项税收政策的优惠比如说,某企业今年发生100万元营业额,亏损1万元,如果采用查账征税方式,那么企业就不用交所得税了。如果是定率征税的话,税务部门会给企业核定一个比例,比如说按照营业额核定为5%,就是5万元,再乘上27%,计算结果13500元就是企业应交的所得税。这种方式主要针对一些财务不健全的小企业使用。
税务部门采用的增值税稽查方法,最常见的是计算机选案,即根据一系列财务指标的状况,由计算机挑选出指标异常的企业进行稽查。
这涉及企业财务水平问题。对企业来说,应对税务稽查的上策就是不被稽查,不被列入可疑企业的范围。
怎么能做到不被稽查呢?
从财务角度看,企业必须进行账前消化,采用目标控制做账法,了解税务部门设立的基本财务指标,不能突破这个底线。如果税务部门设定的税负是1%,税负1%以下的企业就要受到稽查,企业做账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
例如,2003年,某地税务部门有一个稽查标准:营业额500万元以上,税负低于1%的企业全部被列为稽查对象。
税务部门为什么这么定呢?
这就是遵循的“抓大”原则,营业额比较高,同时税负比较低的企业逃税的嫌疑就大。
第二种稽查方法是随机抽查。
第三种是举报,只要举报有依据,税务部门基本都要查。
举报发生的原因很多,例如老板没有处理好和财务人员的关系,或者没有处理好业务关系,都有可能被举报。这就要求企业老板在处理社会关系时尽可能地谨慎、圆融。
还有一种可能就是同行的恶性竞争:你干得好,我干得不好,我给你举报一下,查查你,你实力下来了,我就上去了。
第四种稽查方式就是转办情报交换。
涉及比较大的案件时,不同地方的税务部门要转案。2004年,某地区发生了一起比较大的虚开运输票的案件,案值高达2亿多元。我国对增值税实行全国联网认证,所以虚开增值税票被查出的风险较大。而运输票是不需要进项税认证的,抵扣额为7%。该企业开票金额达到2亿多元,开票对象分布在北京、上海、大连、深圳等几十个城市。北京的税务机构查出问题后,将信息传递到其他地方的税务部门,这就是转办情报交换,涉及大案的时候税务部门一定会进行情报交换。
(二)企业外部纳税环境的主动营建
3。2 改善企业的纳税环境
北京某生产女装的企业,于2002年初成立。在创办初期,企业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也不规范,老板为了财务处理上的方便,与税务局商定,对本企业的所得税采取定率征收的方式。
这一方式在当时给这家企业的财务工作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两年后,该企业年营业额达到了2000万,由于其所得税定率是5%,2000万乘以5%是100万(应纳税所得额),100万乘33%(所得税税率)是33万。
2000万的营业额要交33万所得税,对该企业来说负担就比较重了。企业老板无奈之下求助我们。
整体来讲,相对于流通领域,生产加工这个环节利润是比较薄的,靠的是规模效益。因为这是一家服装业的生产型企业,33万的所得税极大地挤压了该企业的利润,企业经营变得无利可图。如果这种情况不改变,老板的积极性就会消退,企业就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除纳税方式之外,该企业财务上需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包括财务不规范、人员素质不高等等,但首先要改变的还是纳税方式,如果纳税方式不改变,企业一点发展空间都没有。
对该企业来说,只有解决了外部环境问题,建立一个良好的税收空间,才有可能解决其他问题。通过努力,我们首先帮助企业改变了纳税方式,然后才开始解决其他财务问题。
3。3 无意识营造的纳税环境
北京的房地产业是一个规模很大的行业,房地产行业有一个特征:广告费支出非常大,一个项目几百万广告费是家常便饭。有一位房地产公司的老板就考虑,自己与其一年要向广告公司支付成百万乃至上千万的广告费,干吗不自己成立个广告公司?于是他自己出资注册了一家广告公司。广告公司成立后不久,国家开始对房地产进行宏观调控,这个老板看到房地产业利润率降低了,就开始考虑转项。他看到北京的餐饮业利润很高,于是就注册了一家餐饮企业,最后,这位老板同时拥有三家居于不同行业的企业。
读者从这个案例可以发现,这个老板在设立上述三家企业时,完全是按照什么行业盈利干什么的原则来做的,基本没有考虑税收的问题。但即使没有考虑税收问题,他也在无意识中给自己设定了企业的外部纳税环境,相对于房地产公司而言,其他两个公司就是它的外部纳税环境,只不过这种盲目设定的环境对他不见得有什么好处而已。
上述这两个案例很简单,但是却提示我们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业务因素,还要加入税务筹划的因素,加入财务管理的因素。一定要主动为企业营建一个外部的纳税空间。
那么企业的外部环境有哪些?我们如何主动去营建这些环境呢?经过我们长期的财务实践,总结出七大账外空间:优惠政策空间、不同法人主体空间、合同空间、区域空间、关联企业的空间、经营品种的筛选、业务链的再造。
三、账外运筹的七大空间
(一)优惠税收政策空间
除了税法以外,国家还有一系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大多记录在国税、地税的公报上附带的文件里面,林林总总有上万条。对企业来讲,如果想合理避税的话,除了争取税法范围之内的优惠政策,还要注意的,就是这些文件中的优惠条款。如果把优惠政策选对了,就很可能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了。
下面简单举几个企业常用的优惠政策。
第一种是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从设立年度开始算,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三免三减。上文曾提到,企业所得税的几档优惠税率: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是15%,前三年免税,之后的三年减半征税,税率是7。5%,六年之后才恢复到15%的税率。试想,如果企业是高新技术企业,还需要考虑所得税避税问题吗?恐怕根本不用过多地考虑了。
第二种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就是从盈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然后减半征收三年,它的所得税税率是15%、24%、30%,获利的前两年是零税负,后三年是减半征收。
这里要提到的是税法改革的一个大趋势。我国加入WTO以后,在企业所得税问题上要内外统一,对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最终要取消,这一做法是完全合理的。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对外商企业的优惠政策。加入WTO以后,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开始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参与国际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取消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就等于没有把内外资企业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参与国际竞争。
国内企业的基础本来就比较弱,起点比较低,没有外商的雄厚资金,没有成熟的管理经验,非但如此,国家还给他们增加了负担:国内企业要交纳的所得税比外商企业还高。这种状况不改变,我们的企业就没有竞争力。所以国家要统一税负,给外商投资企业以“国民待遇”。
在国家不久就将取消对外商的优惠政策的预期下,有些老板已经开始想办法抢注外商投资企业,以期从其拥有的五年税收优惠权利中获益。但是国家具体什么时候取消、以什么方式取消还是未知数,还要综合各方面因素来决定这个问题。
第三个就是对“双软”企业的优惠政策。
双软企业是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最大受益者,享受税负3%以上即征即退的优惠。增值税是其违法处罚上升到刑法的税种,一般来讲,在合理避税中不做过多的考虑。正常增值税税负是17%(也有13%、10%、7%的,因行业和产品不同有差异),可是国家对“双软”企业优惠到3%以上即征即退,即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全部返还,而且交税之后马上就可以拿到退税部分,所以对双软企业的优惠政策就显得十分珍贵。
那么什么是“双软”企业呢?“双软”企业指的是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成为“双软”企业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认证,包括软件产品的认证和软件企业的认证,企业获得这两项认证以后就可以享受这项优惠政策。
第四项优惠政策是国家对单位或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程序是先征后返。
企业将营业税先交到税务部门,然后税务部门再将其返还给企业,这之间的间隔大概是三四个月左右。这是营业税方面很好的优惠政策。
另外国家为鼓励企业聘用下岗职工、复员军人等,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
总体来说,税收上的优惠政策是不少的,但是我们大部分的财务人员对于税法比较熟悉,对于国家的相关的政策却知之不多,应该花一定的精力研究这些政策,在此基础之上才有可能为企业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
(二)不同法人主体空间
不同法人主体空间指根据企业不同经营范围将业务进行拆分,将不同项目注册成不同的公司,从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例如,某企业经营楼宇自动化业务,有硬件销售的一般纳税项目,同时有后期服务的营业税项目,合同签订时用一份合同,最容易产生的问题是混合销售,怎么办?
我们建议:
第一,将一般纳税项目、营业税项目进行拆分。
为什么呢?企业经营项目中既有营业税,又有一般纳税,最容易形成混合销售;一旦形成混合销售,在区分不清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按照从高征收的原则处理。因此建议企业把一般纳税项目和营业纳税项目进行拆分,再将不同项目注册成不同的公司。
第二,在签订合同时用营业税公司和增值税公司分别签订合同。
比如说,在签订一个合同时,原来是甲、乙两方签订合同,现在是甲、乙、丙三方签订合同。在原来一个法人主体的情况下,营业税项目和增值税项目是一个会计核算主体下的两个项目,现在拆分以后,就形成了两个会计核算主体下的两个项目,就不容易形成混合销售。通过上述调整,我们就可以利用不同法人主体当中的空间规避混合销售的问题。
对于不同法人主体空间,在后面“一账统领”部分中,我们还将进一步利用它来解决两套账的问题。
(三)合同空间
合同在企业税务运筹中也是相当重要的,如果不能很好地理解和运用,将可能导致很严重的后果而自己还不清楚。
例如,南京一家建筑公司,它的业务关系挂靠在江苏某建筑公司名下,用江苏建筑公司的名义接工程,在给江苏的公司交一些管理费用之后,就完全用自己的队伍施工。
建筑业应该上缴的营业税是三大流转税之一。流转税交纳的一个基本原理是按照流水额的一定比例上税,但在营业税中也有差额上税的特殊情况。如在广告业的营业税当中是差额上税的,是它的广告业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