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通史 第二卷-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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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情欲,故谓之‘俗’。??圣王在
上统理人伦,必移其本而易其末,此混同天下,壹之乎中和,然后王教成也。”
如果我们把汉代“内实京师”或“以疆京师”的关中风俗,按地理志简
述出来,就可以明白统理人伦的君上情欲所移之本在什么地方了。照地理志
说,关中人民好稼穑,务本业,地当九州膏腴,始皇开郑国渠,沃野千里,
民以富饶,前后徙大国强宗豪富于诸陵,世家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秦
地三分天下之一,而人众不过什三,然量其富居什六。以上所言之“风俗”,
的确是豪强地主的世界。但汉人所强之本没有达到目的,因此武帝便有一场
和豪族地主阶级的血战。
汉人如贾谊、董仲舒、司马迁、贡禹、左雄、仲长统,都同声暴露豪族
的土地兼并,或主张限田名田,或主张复古井田。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
陌,贫者无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太史公说:“役
财骄溢,或至兼并,豪暴之徒,以武断于乡曲。”贡禹说:“亡义而有财者
显于世,欺谩而善书者尊于朝,眨娑旅驼吖笥诠伲浚考腋皇谱悖恐�
气使,是为贤耳。”仲长统说:“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
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
乐过于封君,势力侔于守令,财赂自营,犯法不坐,刺客死士,为之投命。”
豪族所占有的劳动力在汉代叫做“徒附”,即依附农户,或王莽所谓的“私
属”(唐陆贽说“依托强家,为其私属”)。
综上所言,汉代豪族地主虽然有了功勋和劳绩,也可以上升为封建诸侯,
因而与皇仅有时妥协,但他们始终威胁着汉代皇朝的政权。
第三节 秦汉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及其法典化
现在我们再结合以上的论述进而考察土地国有制的形式。从上面第一、
二项看来,食封的土地和户口都是皇帝所封给的,以区别于不经法律认可而
占有土地的豪强地主的“素封”。在法律意义上讲来,财产所有权应是皇帝
所独有的,而地主阶极的土地只表现为占有权,我们必须知道,土地权是和
货币权有区别的,所谓“土地得自由买卖”一语,是前人过分的记载。法律
意义,即汉代史书说的“今法律贱商人,而商人已富贵矣”的法律,商人在
法律上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而事实上他通过了交通王侯也取得富贵。在作
为法典形式的琅邪台刻石(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最早有这样的规定:
“维二十六年,皇帝作始。端平法度,万物之纪。??应时动事,是维
皇帝。??■恤‘黔首’,朝夕不懈。除疑定法,咸知所辟。??尊卑贵贱,
不逾次行。‘奸邪’不容,皆务‘贞良’。??六亲相保,终无寇贼。欢欣
奉教,尽知法式。六合之内,皇帝之土。西涉流沙,南尽北户,东有东海,
北过大夏。人迹所至,无不臣者。”
秦法失佚,但我们从上面的“法度”和“法式”的精神看来,其真实性
是应该特别注意的。很明显的,土地和户口都规定于皇权支配之下,这就是
东方的封建社会土地国有制形式的渊源。它和中国古代奴隶制社会的土地为
氏族公族所有不同,它是从统一六国以后,在全国建立郡县制的范围内,继
承了古代的传统,而用一种封建法度所固定的国家土地所有制。马克思说:
“假设他们不是隶属于土地私有者,却像在亚细亚一样,隶属于既为土
地所有者同时又为主权者的国家,地租和课税就会并在一起的,或者说,不
会再有和这个地租形态不同的课税了。在这种情形下,政治上和经济上的隶
属关系,就是对国家的臣属关系。??在这里,国家是最高的地主。在这里,
主权就是全国范围内的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在这里,没有土地私有权,不过
对于土地有私人的和共同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参看资本论,第三卷,页一
○三二)
我们从秦汉以来的历史看来,这样的最高地主,就是皇族地主,也即马
克思指的“国家(例如东方专制帝王)”或“君王是主要的土地所有者”。他
赐给人民的土地使用权,这就是列宁所说的“亚洲式专制政府中的官吏底意
志分配于农民的旧有份地??”(社会民主党在一九○五至一九○七年第一次
俄国革命中的土地纲领,莫斯科中文版,页七四)。这是古老的“亚洲式土地
所有权形式”。这里“国有”是经典作家的常见文法,不是如有些人误解说,
国有二宇仅能用于社会主义。
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曾经提示过,自由的土地私有权的法律观念之缺乏,
土地私有权的缺乏,甚至可以作为了解全东方世界的真正的关键(参看马克思
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版,页二○)。应该着重指出,这里说的是法律观
念,至于事实上的情况则要和法律观念区别开来,特别应注意唐宋以后半“非
身分性”的庶族地主的发展。所以,“主要的土地所有者”,仅说他的支配
地位罢了。
既然东方专制帝王的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了解全东方情形的关键,我们就
可以知道中国自秦汉以来的中央专制的经济基础了。在欧洲,中央集权是封
建主义没落以至资本主义形成时期的产物,在中国,早期封建就有了中央专
制,这正表明了政治史之依存于经济基础——皇权垄断的土地所有制形式。
历代党争的真实根源、中国历代君主之直接利用宗教而无皇权教权的分立的
根源也可以从这种经济基础上说明。这是我们研究中国封建社会史所必须解
决的问题。
皇帝是最高的地主,但他为了巩固政权,必须依靠身分性的地主阶级。
上面已经指出,秦汉帝王为了“强本抑末之计”,最注意豪族。六国世族、
天下豪富曾历次被迁至长安,置于皇帝直接监督之下。他们从最初就是不合
法的占有者,因为他们在一定的条件之下是和皇族地主的土地所有制相矛盾
的,当他们威胁到皇帝政权的时候,他们的财产就可能被没入官。虽然汉武
帝没有采纳董仲舒的“限田”疏,从期在皇族与豪族的经济对抗中保持着相
互利用、彼此妥协的关系,但武帝在必要时又可以把豪强的土地没为“公田”,
如元鼎三年(公元前一一四年)“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
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馀顷,宅亦
如之。”(史记平准书,参看汉书食货志)历代的这样的斗争很多,王莽的“王
田”制则是想百分之百地实行君主土地所有制,结果,他和农民在经济上对
抗,又和豪族地主在经济上对抗,短命的皇帝和他的武断措施是分不开的。
豪族的土地占有权是不固定的,秦汉皇帝大都在强弱或本末之间,采取
一定的优遇办法,以安定豪族地主的占有制,作为皇权与豪权的联系,因此,
所谓“限”所谓“占”,是以占有若干顷的土地数目以及若干“户数”的农
民,为最高限额,这是消极的规定,而不是私有制的积极的承认。汉武帝为
了对付豪族地主,还有“专地盗土”的法律,一经被此条法律所干触的地主,
那就要遭受重大的处罚。汉书卷八十一匡衡传:有司奏衡“专地盗土”,衡
竟坐免。事在元帝初元元年与成帝建始元年之间。匡衡封地多四百顷,司隶
校尉骏、少府忠行廷尉事,劾奏:“春秋之义,诸侯不得专地,所以一统,
尊法制也。衡位三公,??而背法制,专地盗土以自益”,又说:“附下罔
上,擅以地附益大臣,皆不道”。匡衡是元成间的人,但刘向新序说:“孝
武皇帝时重附益诸侯之法”。既然“附益”和“专地”同义, 那么这法律可
以说是武帝制订的。武帝还创立了以六条问事的科条,“科条谓所犯法律也。”
(北堂书钞引扬雄语注)这也主要是针对占田逾制的豪族地主阶级而设的,不
但其第一条定罪的对象明白地指出:“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陵弱,以众
暴寡”,而且其他五条对二千石定罪的对象,也是以豪族地主阶级的占有制
为主,如说:“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二千石选署不
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二千
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道行货赂,割损正令”(参看汉书百官公卿表注)。
此外也有临时的诏令,提出对土地占有权逾制的处罚,例如哀帝纪:“诏诸
侯王列侯公主二千石及豪富民多畜奴婢,田宅亡限,与民争利,(下言限
制)??。为吏犯者以律论,诸名田畜奴过品,皆没入县官。”
汉代的土地国有制,过去学人已经有注意到的,例如宋叶适说汉代“但
问垦田畿亩,全不知是谁田”;明末顾亭林说:“官田自汉以来有之”。按
秦汉之际,垦田屯田都为政府所掌握,垦屯的土地即 是官田。“秦制,凡民
年二十三,附之畴官,屯边一岁,谓戍卒。”(汉书景帝纪,师古注)晁错曰:
“秦时,??战则为人禽,屯则卒积死。”(同上,晁错传)“二世立,如始
皇计,尽征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史记始皇本纪)屯戍是秦代开辟
疆土的重要劳役。“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于是诱三晋之人,利其
田宅。”(通典食货一)汉因素制,垦屯更加发展,文帝武帝都动员了大量劳
动力(包括罪人),从事工役制形式的剥削,元鼎元年一次就动员了六十万人
戍田于西北部。这种军事体制不但影响于占有制,使汉代的陇西六郡的豪族
地主有了凭借,发展起来,而且也酝酿出隶农式的“部曲家族”。东汉光武
以至后代的屯垦制不能不溯源于这里。仲长统说:
“今者土广民稀,中地未垦,虽然,犹当限以大家,勿令‘过制’;其
地有草者,尽曰官田,力堪农事,乃听受之。”(后汉书本传)
这就是后代授田制的国有形式的张本,如果逾越制度的许可,法律外的
占田“过制”就有理由被皇帝来没收或以“专地盗土”的科条来定罪。马克
思说:“在封建时代,军事上诉讼上的裁判权,是土地所有权的属性”(资本
论,第一卷,页三九八),就是这里的意义。
按汉代“公田”之名所以在武帝时代大量出现于史籍,这是他为了使土
地国有制成为定式,用法律形式肯定的缘故。上举的“专地盗土”和“六条
问事”的科条,都是武帝所制订的。因此,土地国有制的法律形式是武帝二
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法律中的主要项目,他也利用这些法律和身分性的豪族
地主展开斗争,史实甚多,不须列举(可参考贺昌祥著论两汉土地占有形态的
发展,第三、第四节)。但这里应该注意,“公田”制并不是从武帝开始的,
而且在武帝以后的西汉社会也没有根本动摇,不过在统治阶级内讧中有时豪
族地主占些上风而已。
据汉代的历史记载,皇帝不但可以大量地把公田官田封给领主,在一定
的限制之下,即不能逾制或逾限的条件之下,允许他们“占有”,而且为了
争取“流民”(从户籍即“名数”中逃亡的农民)和贫民的劳动力,还把“公
田”假给他们,所谓“假公田”给农民,当然只指“使用仅”。这就是后代
“授田”或“均田制”的张本。
随着土地国有制的所有形式,在主要的手工业生产方面也实行国家管
制。从秦代“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以来,汉代对于作为“农夫之生死”
(盐铁论语)的盐铁采用了一系列的管制政策,并因此,在武帝以后成了社会
经济的矛盾之一(参看本书第五章)。这些财产所以要国有,正如盐铁论复古
说“今意总一盐钱,非独为利人也,将从建本抑末,离朋党,禁淫侈,绝并
兼之路也。”这意义就表明最高地主对付豪族地主的法律形式。其他如纺织
业等手工业以及主要的公共事业的经营如河渠灌溉交通等,也实行国家管制
的政策。因了公共事业的国家统制,不但强化了中央专制主义的封建统治,
如马克思讲的东方专制机关的三种部门的性质,而且还利用封建权力把这些
部门的劳动力大都束缚在奴役或劳役制之下(参看白寿彝等著从秦汉到明末
官手工业和封建制度的关系一文,历史研究一九五四年第五期),使工役制的
残余形式和东方的专制主义结成不可分离的关系。
应该指出的是,这种以土地为主而以其他产业为副的国有的财产形态,
从秦汉社会发源,一直是中国封建所有制主要的形式(此一问题请参看本书第
四卷上册中第二、三、四卷序论补)。中国的政治史、思想史和宗教史的研究,
是不能不从这里出发的。
上面所讲的是关于封建生产方式的生产资料一要素的所有性质,物质的
人格化者叫做皇族最高地主以及身分性的地主。他们的基础都依存于农村公
社的残馀。身分性的地主是“家长制的农村生活的东方野蛮制度”,最高地
主是“对地方施行父权”的皇帝。统治阶级集团的地位在历史中是很强固的。
他们之间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这从秦代就具备了制度上的特点。一方面皇
族集团怕豪族集团的势力,另一方面却尊奖这一势力,通典食货一引崔实政
论:“秦堕法度,制人之财,既无纲纪,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荫,
遂肆其意。上家累钜亿之赀,斥地侔封君之土。”这一传统,汉代以来循而
未改。至于唐宋以来从身分性地主转化而来的半“非身分性”的地主,即“庶
族”地主,将在第四卷详论。
第四节 汉代的劳动力和领户制
我们再进一步研究一下汉代的劳动力——生产方式的另一要素。首先,
应该肯定,秦汉社会存在着大量的奴隶。古代工技之贱,蛮夷之贱,罪犯之
贱,仍然相续于秦汉。例如,“礼,贵者公,贱者名”,贵者有氏,贱者有
名无氏(或庶人无氏),秦汉虽有法定的户口制,而据郊祀志载,汾阴人无锦
即有名无氏的工奴,粤人勇之即蛮夷的俘奴,秦汉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