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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部分

中国的人权状况 (白皮书)-第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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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2《中国的人权状况》

    用的领域就有可能被任意扩大或缩小。 这将为一国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推行强权政治,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行为提供借口。在本委员会及联合国其它一些机构,我们看到不少有悖于宪章精神的作法。有些人以关心人权为借口,对别国的政治制度、意识形态横加指责,以别国发生了令他们不悦的事情为由,对其施加压力,进行“制裁”

    和“封锁”

    ,企图迫其就范,甚至公然支持别国的反政府力量和通缉的罪犯,从事诋毁和颠覆该国政府的活动。如此种种,不仅与联合国维护人权的宗旨背道而驰,而且也是对国际关系准则的粗暴践踏。

    四、联合国审议人权问题的重点

    在当今世界上,还存在着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种族隔离、殖民主义、霸权主义、外国侵略、占领和干涉等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 二次世界大战的惨痛教训及其以后的许多事例告诉我们,这些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径不仅粗暴践踏了人民的自决权利及各项基本人权和自由,而且严重威胁了国际和平与安全。如不消除这种现象,普遍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大会第32130号决议正确地指出,联合国应优C先注意上述大规模严重侵犯人权的现象。 这一决议明确规定了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工作重点,我们应切实加以贯彻、实施。如果眼睛只盯着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所谓侵权案例不放,而对种族主义、殖民主义、霸权主义的大规模侵权行为却漠然处之,甚至加以袒护和纵容,那只能说明采取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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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582

    双重标准的做法绝不是对人权的真正关心,而是出于某种政治动机,其结果必然是严重损害联合国促进人权努力的信誉。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人权,支持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为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所做的努力。如上所述,我们一向认为,不同的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制度和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国家对人权的概念有不同的观点和不同的解释是正常的。在这方面,我们也有自己的观点。 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就是我们对人权的解释。我国宪法和法律保障了各民族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公民个人的种种权利,这是我国重视人权的具体体现。我们所重视的是实实在在的人权。 中国是拥有十一亿人口而耕地面积又很少的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能吃饱穿暖,不传染疾病,对中国人来说,这比空谈人权口号更重要。 我们的当务之急是通过坚持不懈地推行改革和开放的政策,大力发展生产力,较快地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坚持不懈地努力加强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全体公民享受各项基本人权与自由的水平。 为达此目的,我们不仅需要有个和平的国际环境,也需要有个稳定的国内局势,需要有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没有这样的局面,一切都将化为乌有。有些人可能不同意我们的观点,这不要紧,我们不要求他们一定同意我们的观点,我们也不试图把我们的观点强加于他们。但我们希望他们也不要试图把他们的观点强加于我们,更不要在行动上做有损我国利益的事。 如果有人执意要这样做,不惜插手中国事务,干涉中国内政,甚至企图制造和扶植反对我国政府的势力和党派,或进行分裂我国的活动,那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也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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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2《中国的人权状况》

    定是徒劳的。这两天有几个西方国家的代表在发言中诬称中国“镇压了民主运动”

    ,“违反了人权”。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是要为他们粗暴干涉中国的内政寻找借口。事实是,某些西方大国深深地介入了我国的内部事务,支持和扶植反对我国合法政府的力量,从事颠覆活动,力图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正是这些国家严重破坏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粗暴地侵犯了我国的主权。 因此,应该受到谴责的是它们,而不是中国。 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从鸦片战争,到八国联军,到八年抗战,中国人民深知一个国家如果失掉主权,就无人权可言。 在中国这片土地上,要维护人权就决不能容忍任何西方势力重新骑在中国人民的头上横行霸道。最后,我们愿意重申,中国将一如既往地遵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继续支持联合国为促进人权的普遍实现而作出的努力,并尽自己的所能,为建立一个和平、公正、合作的国际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国代表李燕端在第四十六届人权会上关于酷刑问题的发言(190年2月16日)

    坚决反对任何酷刑及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是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的立场。 多年来,中国政府为切实反对酷刑,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采取了一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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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782

    立法、司法和行政措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我国《宪法》、《刑法》、《刑诉法》、《逮捕拘留条例》,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都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

    ;严禁国家工作人员在“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时,采取“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违反者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此外,还禁止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打骂、虐待或侮辱”

    ,违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法律保护正在受到国家刑事法律处罚的囚犯的合法权益。中国刑罚的目的不是单纯地惩罚罪犯,而是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使罪犯改恶从善,重新成为对社会有益的守法公民。在囚犯服刑期间,国家对他们主要是采取教育和劳动改造。国家还制定法律,严禁狱政管理人员对囚犯刑讯逼供或体罚虐待。1988年1月,中国司法部的一位高级官员在《人民日报》上发表公开谈话,重申中国的劳改机关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严禁打、骂、体罚,并切实保障他们的医疗卫生、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条件。为避免任何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滥施酷刑,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一方面确立了公安、检察、法院独立行使其法律职能、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另一方面,则保障公民在权利遭到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不法侵害时有权通过司法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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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中国的人权状况》

    径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取得赔偿的权利,而国家有责任对直接责任者进行惩处。1988年11月3日,中国正式成为《禁止酷刑公约》缔约国。根据中国的法律,《公约》所定义的酷刑行为均受到严厉禁止。酷刑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为犯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的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这一决定,中国对实施了《禁止酷刑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均依照法律行使管辖权。去年12月初,中国政府向《反对酷刑委员会》提交了其首次执行公约的报告,该报告中详尽地阐述了中国政府为反对酷刑所采取的一切措施,有兴趣者可以从中对中国有所了解。我还愿借此机会对酷刑特别报告员KOIJMANS先生在其报告中所涉及中国的段落,作出如下说明:首先,中国政府一向本着合作精神,对酷刑报告员转来的信件尽力进行调查,并尽最大可能给予答复。但往往由于信中所列材料线索不清,给我们查找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再者,报告书中所引的材料应该是通过可靠来源获得的,而报告书的某些材料是一些对中国政府怀有敌意的分子缺乏事实依据的拟想和估计,本不应被列入报告书中,如报告书第四十三段。另外,我们也不得不遗憾地指出,报告书中还列举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是毫无事实根据的捏造,是一些别有用心者对中国实际情况的歪曲,对此我们只能表示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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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982

    范国祥大使在第四十七届人权会上关于民族自决权的发言

    (191年2月1日)

    早在联合国创始初期,《联合国宪章》便把“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

    和“尊重各国主权平等”

    作为宗旨和原则之一,为民族自决原则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民族自决的理论和实践也不断地得到完善和发展。 联合国在这一领域先后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文件,如《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不容干涉各国内政和保护各国独立和主权宣言》、《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等。这些文件规定:各国人民都享有自决权利,有权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自由地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外国的侵略、统治是对基本人权和联合国宪章的否定和违反。 所有这些已经成为正确处理国家间关系,解决重大国际纷争的基本原则。正是在民族自决原则的指引下,一大批长期遭受外国压迫、剥削和奴役的民族和国家摆脱枷锁,相继获得独立和解放,形成当代国际社会中的一股强大的新兴力量,促进了人类历史的进步和发展。同时,民族自决原则又鼓舞和支持了那些已经获得独立,但由于外来军事侵略和占领,又重新陷入外国统治的国家的人民为争取自决,捍卫人权和基本自由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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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中国的人权状况》

    斗争。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当一个国家遭受外国侵略、占领或者当其内部事务受到外来的粗暴干涉时,那里的人民就不能实现彻底的政治独立和民族自决,难以有持续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也谈不上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享受。 因此,民族自决权的原则既是国际人权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国人民享受人权的前提和条件。 长期以来,联合国有关机构,特别是本委员会,把充分实现民族自决权问题作为工作的重点和中心,通过了一系列申张正义的决议,声援和支持了被压迫人民的正义斗争。尽管国际形势不断发生变化,民族自决的原则却始终没有过时,至今仍然是主权国家和各国人民捍卫独立、自决和领土完整,保证内部事务不受外来干涉的强大武器,我们今天审议这一议题,仍然感到肩上责任重大。纳米比亚人民的自决问题曾经是联合国和本委员会长期关注的问题。 去年三月,在非洲人民和国际社会的支持下,经过长期斗争,纳米比亚人民终于赢得独立和解放。中国政府和人民一贯坚决支持各国人民争取民族自决和独立的正义事业,我们对纳米比亚人民摆脱殖民主义统治,整个非洲大陆非殖民化历史使命的伟大胜利感到欢欣鼓舞。 我们祝愿纳米比亚人民在巩固民族独立和建设国家的事业中取得新的成就。经过国际社会十多年来的坚持不懈的努力,政治解决柬埔寨问题在去年终于取得重要成果和突破性进展。九月,安理会通过第668号决议,核可了五个常任理事国关于柬埔寨冲突全面解决方案的框架,这一安排被有关各方接受并作为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基础。 在框架文件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全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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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人权状况》192

    治解决柬埔寨问题的协定草案又把柬问题的解决向前推进了一步。 我们对此表示高兴和欢迎。 我们赞赏巴黎柬埔寨问题国际会议两主席和柬埔寨抵抗力量三方在落实框架文件方面所作的努力,期望尽早看到新的进展。我们遗憾地看到,以色列当局违反《联合国宪章》,非法侵占巴勒斯坦领土,剥夺巴勒斯坦人民民族自决权利的情况至今仍在继续。 四十年来,巴勒斯坦人民丧失了土地和家园,生活在流离失所、水深火热之中。 与此同时,以色列当局在被占领土镇压人民起义,接连造成大规模伤亡事件,粗暴地侵犯巴勒斯坦人民的人权,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谴责,中国政府一向坚决支持巴勒斯坦人民为恢复合法民族权利的斗争。 希望通过政治途径解决巴勒斯坦问题。我们希望国际社会作出努力,尽早召开在联合国主持下的有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冲突有关各方参加的中东问题国际会议。去年八月,伊拉克军事入侵、吞并了另一个主权国家科威特,这一严重事件引起国际社会的震动和反对,中国政府反对伊拉克践踏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侵害科威特独立和主权,我们呼吁伊拉克政府响应国际社会的努力,执行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一系列重要决议,立即、无条件地撤出科威特,尽快恢复科威特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合法政府。 我们对国际社会和平努力未能奏效,海湾战争终于爆发深感忧虑和不安,我们强烈敦促交战双方采取最大限度的克制,避免战争蔓延和扩大,以便国际社会继续作出努力,使海湾危机得以和平解决。中国政府一贯认为,处理国与国关系应以和平共处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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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2《中国的人权状况》

    原则为基础,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通过协商对话解决相互间存在的分歧和国际争端,反对任何形式的强权政治和危害国家主权的行为。 过去一年国际形势的发展再次证明了这一主张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希望国际社会在新的一年里继续作出努力,使民族自决原则得以更加早日普遍实现。

    中国代表张义山在第四十七届人权会上关于发展权的发言

    (191年2月11日)

    自发展权宣言通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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