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律师从养只獬豸开始-第1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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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辩论至此,牛昭感到原告方律师太无耻了,居然无视夫妻之间要相互忠诚的规定,狡辩李浩等人去捉奸是不对的。
眼看原告方律师有些得意洋洋,孟浪不得不上场了,牛昭虽然辩的很好,但是她跟原告方律师的辩论有些离题了,怎么辩来辩去,辩到婚姻家庭上面去了。
他接过被告席上的话筒说道:“针对本案,被告认为需要弄清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张成坠楼与被告之间的行为有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张成是被告李浩等人将他给踹下去的吗?”
原告方律师听了,道:“虽然不是被告等人踹下去的,但是他们踹门的行为导致了张成坠楼。”
孟浪又问道:“那么请问,被告等人踹门会必然导致他坠楼吗?”
“这……”原告方律师一时语塞。
“虽然不必然导致他坠楼,但是他们的踹门行为必然导致张成心里慌张,导致他坠楼!”原告方律师这样辩解。
孟浪听了,正中下怀地道:“没错,被告等人的行为的确会导致他人心理慌张,不但他慌张,王娟心里也慌张,为什么王娟没有坠楼?这就牵扯到被告方要提到的第二个问题,那就是张成从与王娟进入酒店房间时,他本人要承担一种什么样的风险?这种风险与他坠楼有没有因果关系?我们知道,张成与王娟的行为虽然不是什么重大的违法行为,但绝对属于不道德不正当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谴责,张成本人也应当知道他的行为是不道德的,男女之间在相互偷情时,心里肯定是紧张的,相信张成也不例外,这种风险的存在他自始至终是知道的,但他仍然这样做,那他就要承担为此而产生的后果。而当被告等人过来捉奸的时候,张成本人意识到他与王娟的行为要被暴露,他为了躲避让人知道的这种风险,自己自主选择去窗户外躲避,这是他的自我决定,因此而导致他坠楼,对于他来说是一种意外,而对于被告等人来说更是一种想不到的事情,二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等人不能承担这种赔偿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二章 畜生与人的区别
孟浪的话让审判席上的法官再眼前一亮,首先张成的行为肯定是不道德和不正当的行为,他只所以会坠下楼去,与他和别的女人出轨的行为是密切相关的。
其次,张成冒着受到社会谴责的风险去与女人约会,他对这种风险是明知的,由此而产生后果应当由他个人来承担。
再者,李浩等人在踹门时并不会知晓张成会爬到窗户外面前,而导致他坠楼,在这个问题上,他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
李浩与张成之间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导致张成坠楼是张成本人自己的失误,是他自己主动选择爬到窗户外面去,然后不小心坠楼的。
原告方一直认为是李浩等人的行为导致张成受到惊吓而坠楼,实际上,如果仅仅是受到惊吓,张成不会坠楼,而且这种惊吓是张成自我选择的结果,因为他做这种事情就是冒着一定风险,即使李浩等人不踹门,只要有风吹草动,也会造成惊吓。
孟浪和牛昭二人把这些道理一一讲清,法官听的连连点头,原告方律师越听脸越绿了。
经过代理辩护,案子成功打赢了这个官司,法官判定被告李浩和他的朋友不承担责任,但是酒店方面因为在窗户外面没有安护栏,需要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也就是几万块钱而已。
酒店方面等于当了冤大头。
但酒店方面有钱,法官判了之后,酒店方面本来也不服的,但是想想还是没有上诉,服判了。
作为经营者,法律对他的义务是比较严格,因此,遇到这种事情,法官大概率会判他们承担一定的责任。
办完这个案子,孟浪又赚了四十多万经验点,民事案子赚的经验点少,但是有时民事案子也很有意思,所以,对于有意思的民事案子,他还是很喜欢去办的。
而就在这个时候,他又遇到了一个刑事案子,不过他不是为被告人辩护,而是为被害人家属辩护。
这是一起抢劫犯罪,事情发生在十年前了,但直到现在才告破。
孟浪接过委托之后,便去检察院复印卷宗,案子恰巧又是郑义红办的,两人一见面,便是相视一笑。
得知他是被害人家属请的律师,郑义红更加亲切地对他,便把所有的材料都复印给他了。
复印后,郑义红说:“这起案子非常恶劣,两名被告人,入室抢劫,杀了三口人,差一点灭门,杀完人后,就逃到外地去了,警察局一直没有抓到他们,现在终于抓到,你看看,如果有什么问题,我们交流沟通一下。”
孟浪听说这个情况,便点点头道:“郑检察官,我们现在又是同一个战壕的战友了,放心,我会全力以赴,帮你指控犯罪。”
郑义红笑道:“你是一个负责任的律师,我们合作愉快。”
孟浪从检察院回来,看到惨不忍睹的现场,真的是让他触目惊心,这起抢劫的案件实在是太血腥了。
虽然已经时过十年,但是现在再次看到现场照片,仍然能感受到当时的恐怖。被害人一身血泊地躺在地上,三具尸体,两名大人一名小孩,几乎是灭门了。
当时这家人还有一个十几岁的孩子因为上学没有在家,幸存了,现在就是他过来委托他当代理律师的。
牛昭过来一打眼看到,吓的她赶忙转身走了,她虽然之前也看过这样的照片了,但是现在看到后,依然感到害怕。
案发时,这两名被告人都十分年轻,刚刚成年,现在他们都快三十了,然而十年时间并不能冲刷掉他们的罪恶,对于被害人一家来说,将他们碎尸万段,也不解恨。
孟浪仔细看了看案卷,感觉警察搜集的证据还是比较扎实的,两名被告也承认是他们抢劫杀人了,但是在谁提议做这个事情时,两名被告人说法不一。
这种情况也很正常,同案犯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是经常出现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两人就共同承担责任是了。
等到开庭那天,孟浪叫着牛昭一起去,牛昭同意了,只要不让她看照片,去法庭作为孟浪的助理,陪他一起开庭是可以的。
两名被告人都请了律师,而且还都是同一个律所的律师,都是锦地城的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一名律师不能为同一起案件的两名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因为这会牵扯到利益冲突,而且也会增加两名被告人之间相互串供的风险。
但是对于同一个律所的律师是否可以为同一个案件的两名以上被告人提供辩护,却是没有作出规定,因而有的律所这样做了,法庭也没办法制止。
这两名被告人现在家里头都有钱,因而他们是花了大钱请了锦地城的两名律师。
这两名律师都是有丰富刑事案件经验的老律师,孟浪看到他们后,也认识他们,就和他们打了一个招呼。
这俩人见到他后,便只是笑了笑,没有多说话。
在他们面前,孟浪只不过是汉州刑事律师界刚刚冒出的一颗新秀,与他们的刑事辩护经验相比,还差不少距离。
被害人家属也过来了,他一脸悲愤,孟浪就交代他,等一会被告人上庭了,先不要激动,他会想办法让这两名被告人认罪伏法,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
被害人家属便点了点头,但是当法警将这两名被告人带上法庭之时,他还是压制不住内心的仇恨,站起来指着这两名被告人大声说道:“你们为什么要杀我父母,杀我妹妹?你们太残忍了!”
没有骂他们,只是指责他们,可以说这是被害人家属当中比较冷静的了,孟浪忙制止了他一下,让他坐下,冷静一会。
两名被告人受到谴责,站在那里低着头不说话,他们或许也会对当初的行为感到后悔,但是这种后悔只是因为事后他们要承担责任,如果他们不需要承担责任,他们是没有这种自责的想法的,畜生与人的区别就在这里。
第二百六十三章 证据突袭
两名被告人到庭之后,法官便宣布开庭。
先由公诉人郑义红讯问第一被告。
第一被告长的非常猥琐,个头不高,一双小眼睛滴溜乱转,只是在法官和公诉人看向他的时候,他才会老实。
郑义红便看了看他问道:“第一被告,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属实?”
“属实。”第一被告眼睛一转,还算老实的回答。
“你与第二被告是谁提议共同抢劫的?”
“是王勇提议抢劫的。”第二被告叫王勇,他这样回答郑义红。
“你当时是什么意见?”
“我当时本来不想同意的,但他非要去抢劫,我最后只好同意了。”
“你的意思是说第二被告强迫你去抢劫的吗?”
“差不多。”第一被告的小眼睛又开始乱转了。
“你们是怎么进入被害人家里的?”郑义红也没理会他这样讲,他这样说不影响大局。
“我和王勇就是翻墙进去的,然后又上了他们家二楼。”第一被告回答。
“你接着讲。”郑义红说。
第一被告道:“我和王勇翻墙进去后,悄悄地去了二楼,想偷点东西就走的,谁知道王勇找了半天也没有找到什么值钱的东西,我说我们快走吧,别让人给发现了,但是王勇不听,非要找到值钱的东西不可,结果就让他们家里人给发现了。”
“发现之后呢?”郑义红问。
第一被告看了她一眼,答道:“发现之后,我就藏起来了,王勇也藏起来了,谁知道家里的男主人发觉家里进人了,就四处寻找,结果王勇没藏住,眼看让他给发现了,王勇就先动手,我见了之后,也急忙上前帮忙,就把男主人给杀死了,杀死男主人后,家里的女主人也发现了,我们一看,就慌了,王勇就对我说,一不作,二不休,必须要把女主人也给杀死,我和他就一起去把女主人给杀死了,然后又发现还有一个小女孩,我们觉得不能留活口,就把她也给杀死了。”
第一被告讲的很冷静,但是在被害人家属听来,却是句句是泪,这两个畜生,太凶残了,说杀人就杀人,连他五岁的妹妹都不放过!
“你是怎么杀死被害人的?”郑义红又问。
第一被告说:“当时用刀,用刀杀死的。”
“你们捅了被害人多少刀?”
“忘了,有好多刀吧。”
“杀完人之后呢?”
“杀完人之后,我们就赶紧逃了,然后就没敢再回家,一直在外面四处打工生活。”
郑义红很快问完了。
法官便问孟浪有什么需要问的?
孟浪想了想,就问道:“第一被告,你们当时为什么要杀死一名才五岁的小女孩?”
第一被告听了,看了他一眼道:“因为她也看到我们了。”
孟浪道:“一个五岁的小女孩根本没有任何的反抗能力,而且当时还是在深夜,你们为什么还要残忍地杀死她?”
孟浪这话一说,第一被告便沉默不语了,眼睛虽然还是滴溜转,但是却低着头不说话。
“我的话问完了。”孟浪说。
孟浪问完,便轮到第一被告的律师问了。
第一被告就问了一句话:“第一被告,你与第二被告王勇谁的年龄大?”
“王勇的年龄大,比我大一岁。”第一被告讲。
第一被告刚刚这样讲完,郑义红便立刻叫停,对法官道:“审判长,公诉人还有问题需要讯问第一被告。”
第一被告律师立刻不满地道:“本律师还没有问完,公诉人不能插话。”
郑义红道:“公诉人现在需要补充发问,本公诉人发问完后,再由第一被告律师发问。”
第一被告律师就严重不同意了,法官见了,便对郑义红道:“等他发问完,你再发问吧。”
这样讲,第一被告律师才罢休。
第一被告律师这时看了看郑义红,突然说道:“本律师发问完了。”
我去,没想到第一被告律师在玩郑义红,只问了这么一句话。
但是在孟浪看来,就这一句话,却是打中了案件的要害,不然郑义红也不会紧急叫停,想再补充发问。
为什么呢?
第二被告王勇在案发时,刚刚满十八周岁,而第一被告说他比王勇小一岁,那他就有可能不满十八周岁。
是十八周岁与不是十八周岁,在量刑上相差十万八千里,只要作案时未成年,就不能判处死刑,第一被告刚才的回答分明是说他作案时还未满十八周岁,而这与案件调查的事实真相不符。
郑义红自然感觉事情重大,因此叫停,要求重新讯问第一被告。
见第一被告律师不问了,郑义红便开口问道:“第一被告,你今年有多大?”
第一被告答道:“我今年二十七。”
郑义红道:“根据你户口上的年龄,你今年正好是二十八周岁,怎么会是二十七?”
第一被告道:“我户口上的年龄搞错了,当时我爸为了让我早结婚,给我虚报了一岁。”
“那你在侦查机关怎么没有提到这个事情?”郑义红很严肃地问。
第一被告说:“当时侦查机关也没问这方面的事,他说年龄按户口上来,我就按户口上来了,我也不懂法律,等我见到律师之后,才知道自己的年龄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能按户口本上的来。”
见第一被告现在这样讲,等于给了公诉机关一个突然袭击,因此郑义红十分气愤,明明作案时,他已经满十八周岁,现在突然说不满十八周岁,简直是狡猾之至!
而这一切,很有可能是他的律师教他这样讲的,如果在年龄上确定不了,那就没法判他死刑了!
“你怎么知道你父亲给你虚报了年龄?”郑义红冷冷地问。
“我爸后来告诉我的。”
“你爸什么时候告诉你的?”
“什么时候告诉我,我忘了,反正我爸告诉过我这事。”
“你有证据吗?”
“证据在我律师那儿,你问他。”
郑义红这时候就明白了,这一招一定是律师教给他的,而律师此时手中肯定有他不满十八周岁的证据,他的律师也是在搞证据突袭!
第二百六十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