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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部分

元史-第1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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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管子孙为千户,总把子孙为百户,给元佩金银符。病故者降等,惟阵亡者本等

承袭。”二十一年,诏:“万户、千户、百户分上中下三等,定立绦格,通行迁

转。以三年为满,理算资考,升加品级。若年老病故者,令其子弟依例荫叙。”

是年,以旧制父子相继,管领元军,不设蒙古军官,故定立资考,三年为满,通

行迁转。后各翼大小军官俱设蒙古军官,又兼调遣征进,俱已离翼,难与民官一

体迁转荫叙,合将万户、千户、镇抚自奏准日为始,以三年为满,通行迁转。百

户以下,不拘此例。凡军官征战有功过者,验实迹升降。又定蒙古奥鲁官,大翼

万户下设奥鲁总管府,从四品。小翼万户下设奥鲁官,从五品。各千户奥鲁,亦

设奥鲁官,受院劄。各千户奥鲁,不及一千户者,或二百户、三百户,以远就近,

以小就大,合并为千户翼奥鲁官,受院劄。若干碍投下,难以合并,宜再议之。

又定首领官受敕牒,元帅、招讨司经历、知事,就充万户府经历、知事,换降敕

牒,如元翼该革,别与迁除。若王令旨、并行省劄付、枢密院劄付经历,充中、

下万户府知事。行省诸司劄付,充提领案牍,并各翼万户自设经历、知事,一例

俱作提控案牍,受院劄。又议:“随朝各卫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已拟受院劄,

外任千户镇抚所提控案牍,合从行省许准,受万户府付身。”二十四年,诏:

“诸求袭其父兄之职者,宜察其人而用之。凡旧臣勋阀及有战功者,其子弟当先

任以小职,若果有能,则大用之。”二十五年,军官阵亡者,本等承袭,病故者,

降二等。虽阵亡,其子弟无能,勿用。虽病故,其子弟果能,不必降等,于本等

用之。大德四年,以上都虎贲司并武卫内万户、千户、百户达鲁花赤亡殁,而无

奏准承袭定例,似为偏负。今后各翼达鲁花赤亡殁,宜察其子弟有能者用之,无

能则止。五年,诏:“军官有不赴任者,有患病因事不行者,有已赴任、被差委

而出、公事已办为私事称故不回者,今后宜限以六月。越限者以他人代之,期年

后以他职授之。”十一年,诏:“色目镇抚已殁,其子有能,依例用之。子幼,

则取其兄弟之子有能者用之,俟其子长,即以其职还之。”至大二年,议:“各

卫翼首领官,至经历以上,不得升除,似与官军一体,其子孙乃不得承袭。今后

年逾七十,而散官至正从四品者,宜正从五品军官内任用。”四年,诏:“军官

有故,令其嫡长子,亡殁,令嫡长孙为之。嫡长孙亡殁,则令嫡长孙之嫡长子为

之。若嫡长俱无,则以其兄弟之子相应者为之。”

太禧院。天历元年,罢会福、殊祥二院而立之,秩正二品。其所辖诸司,则

从其擢用。

宣徽院。皇庆二年,省臣奏:“其所辖仓库、屯田官员,半由都省,半由本

院用之。”奉旨,宜俱从省臣用之。

中政院。至大四年言:“诸司钱粮选法,悉令中书省掌之,可更选人任用,

移文中书,给降宣敕。”延祐七年,院臣启:“皇后位下中政院用人,奉懿旨,

依枢密院、御史台等例行之。”

直省舍人,内则侍相臣之兴居,外则传省闼之命令,选宿卫及勋臣子弟为之。

又择其高等二人,专掌奏事。至元二十五年,省臣奏:“其充是职者,俾受宣命。”

大德八年,拟历六十月者,始令从政。

凡礼仪诸职:有太常寺检讨,至元十三年,拟历一百月,除从八品。有御史

台殿中司知班,十五年,拟历九十月,除正八品。有通事舍人,二十年,议:

“从本司选已入流品职官为之,考满验应得资品,升一等迁用。未入流官人员,

拟充侍仪舍人,受中书省劄,一考除从九品。”三十年,议:“于二品、三品官

子内选用,不限荫叙,两考从七品迁叙。”有侍仪舍人,三十年,议:“于四品、

五品官子内选用,不限荫叙,一考从九品。”大德三年,议:“有阙,宜令侍仪

司于到部正从九品流官内选用,仍受省劄,三十月为满,依朝官内升转,如不敷,

于应得府州儒学教授内选用,历一考,正九品叙。”有礼直管勾,大德三年,省

选合用到部人员,俱从太常寺举保,非常选除充者,任回止于本衙门叙用。有郊

坛库藏都监二人,至大三年,议:“受省劄者历一考之上,受部劄者历两考之上,

再历本院属官一任,拟于从九品内叙。”天历二年,拟在朝文翰衙门,于国子生

员内举充。

至元九年,部议:“巡检流外职任,拟三十月为一考,任回于从九品迁叙。”

二十年,议:“巡检六十月,升从九品。”大德七年,议:“各处所委巡检,自

立格月日为始,已历两考之上者,循旧例九十月出职;不及两考者,须历一百二

十月,方许出职迁转。”十年,省奏:“奉旨腹里巡检,任回及考者,止于巡检

内注授。所历未及者,于钱谷官内定夺,通理巡检月日。各处行省所设巡检,考

满者,咨省定夺;未及考满者,行省于钱谷官等职内委用,通理月日,依旧升转;

不及一考,如系告荫并提控案牍例应转充者,于杂职内委用,考满各理本等月日,

依例升转。”

腹里诸路行用钞库,至元十九年,部拟:“州县民官内选充,系八品、九品

人员,三十月为满,任回验元资品,减一资历,通理迁叙。库使,受都省劄付,

任满从优迁叙。库副,受本路劄付,二十月为满,于本处上户内公选交替。陕西、

四川、西夏中兴等路提举司钞库,俱系行省管领,合就令依上选拟库官,移文都

省,给降敕牒札付。”省议:“除钞库使副咨各省选拟外,提领省部选注。”腹

里官员,二十六年,定选充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通理月日升转。

江南官员,若曾腹里历仕,前资相应依例升转。迁去江淮历仕人员,所历月日一

考之上者,除一考准为根脚,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若选充

仓库等官,拟于应得资品上,例升一等,任回依上于腹里升转。接连官员选充仓

库等官,应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腹里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为始理算月日,

后任通理;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福建、两

广官员选充仓库等官,应得本地面从七品者,准算江南从七资品。历过一考者,

为始理算月日;一考之上,余有月日,后任通理;不及考者,添一资升转。元系

流官,任回,止于流官内任用;杂职者,杂职内迁叙。万亿库、宝钞总库、八作

司,以一年满代,钱物甚多,未易交割,宜以二年为满,少者以一年为满。上都

税务官,止依上例迁转。都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满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

属官、首领官,各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

随路平准行用库官,印造宝钞库官,铁冶提举司官、首领官,采金提举司官、首

领官,银场提举司官、首领官,新旧运粮提举司官、首领官,都提举万亿库、八

作司、宝钞总库首领官。一周岁为满者:泉府司所辖富藏库官,廪给司、四宾库、

薄敛库官,大都税课提举司官、首领官,酒课提举司官、首领官,提举太仓官、

首领官,提举醴源仓官、首领官,大都省仓官,河仓官,通州等处仓官、应受省

部劄付管钱谷院务杂职等官,大都平准行用库官,烧钞四库官,抄纸坊官,币源

库官。行省所辖去处,二周岁为满者:各处都转运使司官、司属官、首领官,各

处都漕运使司官、首领官,行诸路宝钞都提举司官,腹里、江南随路平准行用库

官,甘州、宁夏府等处都转运使司官,市舶提举司官、首领官,榷茶提举司官、

首领官。一周岁为满者:行泉府司所辖阜通库官,各处行省收支钱帛诸物库官。

三十年,部议:“凡内外平准行用库官,提领从七品,大使从八品,副使从九品。

若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杂职人员,止理本等月日。”元贞二年,部

议:“凡仓官有阙,于到选相应职官,并诸衙门有出身令译史、通事、知印、宣

使、奏差两考之上人内选用,依验难易收粮多寡升等,任回于应去地方迁叙。通

州、河西务、李二寺等仓官,于应德资品上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减一

资通理。在都并城外仓分,收粮五万石之上仓官,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任满,

交割别无短少,依例迁叙;收粮一万石之上仓官,止依应得品级除授,任满,交

割别无短少,减一资通理。”大德元年,省拟:“大都万亿四库、富宁库、宝钞

总库、上都万亿库官,止依合德资品选注,须二周岁满日,别无短少,拟同随朝

例升一等。”二年,省议:“上都、应昌仓官,比同万亿库官例,二周岁为满,

于应得资品上拟升一等。”六年,部议:“在都平准行用库官,拟合与外路一体

二周岁为满,元系流官内选充者,任回减一资升转。万亿四库知事例升一等,提

控案牍减资迁转。和林、昔宝赤八剌哈孙、孔古烈仓改立从五品提举司。提举一

员,从五品,同提举一员,从六品,副提举一员,从七品,周岁为满,于到选人

内选充,应得资品上拟升二等,任回迁用,所历月日通理。甘、肃二路,每处设

监支纳一员,正六品,仓使一员,从六品,仓副一员,正七品,二周岁为满,于

到选人内铨注,入仓先升一等,任满交割,别无短少,又升一等。受给库提领,

从九品,使、副受省劄,攒典、合干人各设二名。”七年,部拟:“大都路永丰

库提领从七,大使从八,副使从九,于到选相应人内铨注。江西省英德路、河西

务两处,设立平准行用库,拟合设官员,系从七以下人员,依例铨注。英德路平

准行用库,提领一员,从七,大使一员,从八,副使一员,从九品。河西务行用

库,大使一员,从八品,副使一员,吏部劄。甘肃行省丰备库,提领一员,从七

品,大使一员,正八品,于到选迤西资品人内升等铨注。大同仓官,拟二周岁交

代,永盈仓例升一等,其余六仓,任回拟减一资升转。”八年,部议:“湖广行

省所辖散府司吏充仓官,依河南行省散府司吏充仓官,比总管府司吏取充者,降

等定夺。”至大二年,部呈:“凡平准行用库设官二员,常平仓设官三员,于流

官内铨注,以二年为满,依例减资。”四年,部议:“上都两仓,二周岁为满,

于应得资品上升一等,历过月日,今后比例通理。”皇庆元年,部议:“上都平

盈库,二周岁为满,减一资升转。”延祐四年,部议:“江浙行省各路见役司吏,

已及两考,选充仓官,五万石之上,比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五万石

之下者,于典史添一考,依例迁叙。湖广行省仓官,如系路吏及两考,选充仓官

一界,同考满出身充典史,一考升吏目,迁叙库官,周岁准理本等月日,考满依

例升转。”

凡税务官升转:至元二十一年,省议:“应叙办课官分三等:一百锭之上,

设提领一员、使一员。五十锭之上,设务使一员。五十锭之下,设都监一员。十

锭以下,从各路差人管办。都监历三界,升务使,一周岁为满,月日不及者通理。

务使历三界,升提领。提领历三界,受省劄钱谷官,再历三界,始于资品钱谷官

并杂职任用。各处就差相副官,增及两酬者,听各处官司再差。增及三酬以上及

后界又增者,申部定夺。”二十九年,省判所办诸课增亏分数,升降人员。增六

分升二等,增三分升一等。其增不及分数,比全无增者,到选量与从优。亏兑一

分,降一等。三十年,省拟:“提领二年为满,省部于流官内铨注,一万锭之上

拟从六品,五千锭之上拟正七品,二千锭之上拟从七品,一千锭之上正八品,五

百锭之上从八品。大使、副使俱周岁交代,大使从行省吏部于解由合叙相应人内

迁调,副使从各路于本处系籍近上户内公选。”至大三年,诏定立办课例。一百

锭之下院务官分为三等:五十锭之上为上等,设提领一员,受省劄,大使一员,

受部劄;二十锭之上为中等,设大使、副使各一员;二十锭之下为下等,设都监、

同监各一员,俱受部劄,并以一年为满,齐界交代。都监、同监四界升副使,又

四界升大使,又三界升提领,又三界入资品钱谷官并杂职内迁用。行省差设人员,

各添两界升转,仍自立界以后为始,理算月日,并于有升转出身人员内定夺,不

许滥用白身。议得例前部劄,提领于大使内铨注,都监、同监本等拟注,止依历

一十二界。至大三年例后,创入钱谷人员,及正从六品七品取荫子孙,亦依先例

升转,不须添界外,其余杂进之人,依今次定例迁用,通历一十四界,依上例升

转。

至元九年,部议:“凡总府续置提控案牍,多系入仕年深,似比巡检例同考

满转入从九。缘从九系铨注巡检阙,提领案牍吏员文资出职,难应捕捉,兼从九

员多阙少,本等人员不敷铨注。凡升转资考,从九三任升从八,正九两任升从八,

巡检提领案牍等考满转入从九,从九再历三考升从八,通理一百二十月升。巡检

依已拟,提领案牍权拟六十月正九,再历两任,通理一百二十月升从九,较之升

转资考,即比巡检庶员阙易就。都、吏目,拟吏目一考,转充都目,一考,转充

提领案牍,考满依上转入流品。都、吏目应升无阙,止注本等职名,验理升转。”

二十年,部拟:“提控案牍九十月升九品。”二十五年,部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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