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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24部分

杂谈-第82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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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党和国家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学历、文凭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破坏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实施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七条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单位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编造、散播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的信息,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六十九条违反有关规定,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条包庇犯罪分子,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恐怖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主要成员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七十一条被犯罪分子蒙骗而为其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七十二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三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律、法规,偷越国(边)境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七十四条有其他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编附则
第一百七十五条本条例由****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七十六条****军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者单项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直属机关工委、****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其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党委(党组),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单项实施规定,报****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七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231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十次常务委员会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保卫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是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
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
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进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本法所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
施的,或者境内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下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
(四)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其他破坏活动的。
第五条 国家对支持、协助国家安全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
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的职权
第六条 国家安全机关在国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者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
第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有关场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出示相应证件,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者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
第九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侦察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
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
第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
第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因国家安全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请海关、
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 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
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三章 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 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
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
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
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
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
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组织、个
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犯间谍罪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
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
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的,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
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的,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
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
处15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依照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
后果的,比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八条 故意或者过失泄露有关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
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
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
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条 境外人员违反本法的,可以限期离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
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适用
本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232章中国海军的梦想和未来
           本文是署名为“邓尼兹二世”的网友于9月20日发表在“海军论坛”里的论贴) 
潜航之争由来已久,双方支持者围绕着中国海军未来的建设方向争论了好几年啦,似乎都说服不了对方。其使大家的出发点都是好的,都是为了国家的强大明天,所以没有相互攻击甚至谩骂的必要,毕竟大家其实是同一个战壕的战友。
作为坚定的航母派成员,现将自己对于海军建造航母的看法发表如下,欢迎大家讨论。
一、战略安全——航母的迫切需要
我在前一片贴子中说过,军队的建设思想首先是必须符合国家未来的战略需要,特别是向海军这样高投入的技术密集型军种,这样才能少花费本来就少得可怜的军费。
中国作为一个大国拥有世界上最为强大的陆军力量之一,可以说在陆地上只有美国和俄罗斯可以与中国相抗衡。中国处在欧亚大陆边缘和俄罗斯接壤,虽然两国间也存在着一些领土上的问题,但是双方的强大军事实力和诸多的共同利益使得双方之间发生战争的可能性非常小。
中国这几年的飞速发展使得中国的经济和综合国力不断提升,使得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升,也使得中国对国外市场和原料场地的依赖不断提升,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不出几年国外市场和原料将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中国的发展使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愿意看到的,因为这意味着中国人的购买能力将会提高,中国的市场将会扩大;但是中国的强大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所担心的,没有人希望出现比自己强大或者可以挑战自己在某一区域控制权的国家。所以世界对中国的态度将会是交流和节制共存。这似乎是矛盾的,其实并不是。
中国需要在自己的周围建立一个安全体系,必须要使周边的国家都倒向中国,这样才能有效的突破其它国家对我们的节制,才能为中国创造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北面与俄罗斯相邻安全情况基本没有什么威胁,同时俄罗斯的没落使得其不会加入对中国进行节制的行列。
南面的东南亚是中国未来利益的关键所在,那里控制着中国唯一的出海通道,又是中国重要的原料产地以及未来的市场,所以我们必须对那里拥有控制权。
很多网友认为东南亚就是中国的后花园,中国凭借日益增加的经济实力既可以使东南亚各国依附于我们,其实这种看法似乎过于乐观。东南亚各国由于各自自身的原因经济的发展速度注定落后于中国,加上中国强大的综合实力,东南亚各国必将向中国靠近,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将倒向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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