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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部分

明史-第1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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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御史。二年,改为御史府,设御史大夫,改十二道为左、右两院,止设御史二

十八人。成祖复旧制。永乐元年,改北平道为北京道。十八年,罢北京道,增设

贵州、云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称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

巡。宣德十年,罢交阯道,始定为十三道。正统中,去“行在”字。嘉靖中,以

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寻罢。隆庆中,以提督京营,增右都御史三人,寻亦罢。

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巡抚凤阳等处兼管河道一员。太祖时,尝置京畿都漕运

司,设漕运使。(洪武元年置漕运使,正四品,知事,正八品,提控案牍,从九

品,属官监运,正九品,都纲,省注。十四年罢。)永乐间,设漕运总兵官,以

平江伯陈瑄治漕。宣德中,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运。至景泰二年,

因漕运不断,始命副都御史王竑总督,因兼巡抚淮、扬、庐、凤四府,徐、和、

滁三州,治淮安。成化八年,分设巡抚、总漕各一员。九年复旧。正德十三年又

分设。十六年又复旧。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设提督军务巡抚凤阳都御史。

四十年归并,改总督漕运兼提督军务。万历七年加兼管河道。

总督蓟辽、保定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嘉靖二十九年置。先是,蓟、辽有

警,间遣重臣巡视,或称提督。至是以边患益甚,始置总督,开府密云,辖顺天、

保定、辽东三巡抚,兼理粮饷。万历九年加兼巡抚顺天等处。十一年复旧。天启

元年,置辽东经略。(经略之名,起于万历二十年宋应昌暨后杨镐。至天启元年,

又以内阁孙承宗督师经略山海关,称枢辅。)崇祯四年并入总督。十一年又增设

总督于保定。

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理粮饷一员。正统元年,始遣佥都御史巡抚宣大。

景泰二年,宣府、大同各设巡抚,遣尚书石璞总理军务。成化、弘治间,有警则

遣。正德八年设总制。嘉靖初,兼辖偏、保。二十九年,去偏、保,定设总督宣

大、山西等处衔。三十八年令防秋日驻宣府。四十三年,移驻怀来。隆庆四年,

移驻阳和。

总督陕西三边军务一员。弘治十年,火筛入寇,议遣重臣总督陕西、甘肃、

延绥、宁夏军务,乃起左都御史王越任之。十五年以后,或设或罢。至嘉靖四年,

始定设,初称提督军务。七年改为总制。十九年避制字,改为总督,开府固原,

防秋驻花马池。

总督两广军务兼理粮饷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地方一员。永乐二年,遣给事中

雷填巡抚广西。十九年,遣郭瑄、艾广巡抚广东。景泰三年,苗寇起,以两广

宜协济应援,乃设总督。成化元年,兼巡抚事,驻梧州。正德十四年,改总督为

总制,寻改提督。嘉靖四十五年,另设广东巡抚,改提督为总督,止兼巡抚广西,

驻肇庆。隆庆三年,又设广西巡抚,除兼职。四年,革广东巡抚,改为提督两广

军务兼理粮饷,巡抚广东。万历三年,仍改总督,加带管盐法。

总督四川、陕西、河南、湖广等处军务一员。正德五年设,寻罢。嘉靖二十

七年,以苗患,又设总督四川、湖广、贵州、云南等处军务。四十二年罢。天启

元年,以土官奢崇明反,又设四川、湖广、云南、贵州、广西五省总督。四年,

兼巡抚贵州。

总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军务一员。嘉靖三十三年,以倭犯杭州置。

四十一年革。

总督陕西、山西、河南、湖广、四川五省军务一员。崇祯七年置,或兼七省。

十二年后,俱以内阁督师。

总督凤阳地方兼制河南、湖广军务一员。崇祯十四年设。

总督保定地方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总督河南、湖广军务兼巡抚河南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总督九江地方兼制江西、湖广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总理南直隶、河南、山东、湖广、四川军务一员。崇祯八年设,以卢象升为

之,与总督或分或并。

总理河漕兼提督军务一员。永乐九年遣尚书治河,自后间遣侍郎、都御史。

成化后,始称总督河道。正德四年,定设都御史。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

职衔,提督河南、山东、直隶河道。隆庆四年,加提督军务。万历五年,改总理

河漕兼提督军务。八年革。

总理粮储提督军务兼巡抚应天等府一员。宣德五年,初命侍郎总督粮储兼巡

抚。景泰四年,定遣都御史。嘉靖三十三年,以海警,加提督军务,驻苏州。万

历中,移驻句容,已复驻苏州。

巡抚浙江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永乐初,遣尚书治两浙农事。以后或巡

视或督鹾,有事则遣。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抚浙江,兼管福建

福、兴、建宁、漳、泉海道地方,提督军务。二十七年,改巡抚为巡视。二十八

年罢。三十一年复设。

巡抚福建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嘉靖二十六年,既设浙江巡抚兼辖福、兴、

漳、泉等处,三十五年,以闽、浙道远,又设提督军务兼巡福、兴、漳、泉、福

宁海道都御史。后改巡抚福建,统辖全省。

巡抚顺天等府地方兼整饬蓟州等处边备一员。成化二年,始专设都御史赞理

军务,巡抚顺天、永平二府,寻兼抚河间、真定、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

府。八年,以畿辅地广,从居庸关中分,设二巡抚,其东为巡抚顺天、永平二府,

驻遵化。崇祯二年,又于永平分设巡抚兼提督山海军务,其旧者止辖顺天。

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管河道一员。成化八年,分居庸关以西,另设

巡抚保定、真定、河间、顺德、大名、广平六府,提督紫荆、倒马、龙泉等关,

驻真定。万历七年,兼管河道。

巡抚河南等处地方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谦巡抚

山西、河南。正统十四年,以左副都御史王来巡抚湖广、河南。景泰元年,始专

设河南巡抚。万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门等关军务一员。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抚河南、山西。

正统十三年,始命都御史专抚山西,镇守雁门。天顺、成化间暂革,寻复置。

巡抚山东等处地方督理营田兼管河道提督军务一员。正统五年始设巡抚。十

三年,定遣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营田。万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

加提督军务。

巡抚辽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设,旧驻辽阳,后地日蹙,移驻广宁,

驻山海关,后又驻宁远。

巡抚宣府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设巡抚兼

理大同。景泰二年,另设大同巡抚,后复并为一。成化十年,复分设。十四年,

加赞理军务。

巡抚大同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初与宣府共一巡抚,后或分或并。成化十年,

复专设,加赞理军务。

巡抚延绥等处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镇。景泰元年,专设巡

抚加参赞军务。成化九年,徙镇榆林。隆庆六年,改赞理军务。

巡抚宁夏地方赞理军务一员。正统元年,以右佥都御史郭智镇抚宁夏,参赞

军务。天顺元年罢。二年复设,去参赞。隆庆六年,加赞理军务。

巡抚甘肃等处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十年,命侍郎镇守。正统元年,甘、凉用

兵,命侍郎参赞军务。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隆庆六年,改赞理军务。

巡抚陕西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宣德初,遣尚书、侍郎出镇。正统间,命右都

御史陈镒、王文等出入更代。景泰初,耿九畴以刑部侍郎出镇,文移不得径下按

察司,特改都御史巡抚。成化二年,加提督军务,后改赞理,驻西安,防秋驻固

原。

巡抚四川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镇抚,后停遣。正

统十四年,始设巡抚。万历十一年,加提督军务。

巡抚湖广等处地方兼赞理军务一员。正统三年,命都御史贾谅镇守,以后或

侍郎或大理卿出抚。景泰元年定设巡抚都御史兼赞理军务。万历八年,改为提督

军务。十二年,仍为赞理。

巡抚江西地方兼理军务一员。永乐后,间设巡抚镇守。成化以后,定为巡抚,

或有时罢遣。嘉靖六年始定设。四十年加兼理军务。

巡抚南赣汀韶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弘治十年,始设巡抚。正德十一年,

改提督军务。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抚衔,所辖南安、赣州、南雄、韶州、汀州并

郴州地方,驻赣州。

巡抚广东地方兼赞理军务一员。永乐中,设巡抚,后以总督兼巡抚事,遂罢

不设。嘉靖四十五年,复另设巡抚,加赞理军务。隆庆四年又罢。

巡抚广西地方一员。广西旧有巡抚,沿革不常。隆庆三年复专设。

巡抚云南兼建昌、毕节等处地方赞理军务兼督川、贵粮饷一员。正统九年,

命侍郎参赞军务。十年,设镇抚。天顺元年罢。成化十二年复设。嘉靖三十年,

加兼理军务。四十三年,改赞理。隆庆二年,兼抚建昌、毕节等处。

巡抚贵州兼督理湖北、川东等处地方提督军务一员。正统十四年,以苗乱置

总督,镇守贵州、湖北、川东等处。景泰元年,另设贵州巡抚。成化八年罢。十

一年复设。正德二年又罢。五年又复设。嘉靖四十二年,裁革总督,令巡抚兼理

湖北、川东等处提督军务。

巡抚天津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鲜暂设,寻为定制。

巡抚登莱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天启元年设。崇祯二年罢。三年复设。

巡抚安庐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年设,以史可法为之。十六年,又增设

安、太、池、庐四府巡抚。

巡抚偏沅地方赞理军务一员。万历二十七年,以征播暂设,寻罢。天启二年

后,或置或罢。崇祯二年定设。

巡抚密云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淮扬地方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一年设。

巡抚承天赞理军务一员。崇祯十六年设。

抚治郧阳等处地方兼提督军务一员,成化十二年,以郧、襄流民屡叛,遣都

御史安抚,因奏设官抚治之。万历二年以抚治事权不专,添提督军务兼抚治职衔。

九年裁革,十一年复设。

赞理松潘地方军务一员。正统四年,以王翱为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誊黄右通政一人,

(正四品)左、右参议各一人,(正五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七品)

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凡四方陈情建言,申诉冤滞,或告不

法等事,于底簿内誊写诉告缘由,赍状奏闻。凡天下臣民实封入递,即于公厅启

视,节写副本,然后奏闻。即五军、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有事关机密重大者,

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诸司公文、勘合辨验允当,编号注写,公文用“日照之

记”、勘合用“验正之记”关防之。凡在外之题本、奏本,在京之奏本,并受之,

于早朝汇而进之。有径自封进者则参驳。午朝则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机密则不

时入奏。有违误则籍而汇请。凡抄发、照驳诸司公移及勘合、讼牒、勾提件数、

给繇人员,月终类奏,岁终通奏。凡议大政、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必参预。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设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寻罢。十年置通政使

司,以曾秉正为通政使,刘仁为左通政,谕之曰:“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

‘通政’名官。卿其审命令以正百司,达幽隐以通庶务。当执奏者勿忌避,当驳

正者勿阿随,当敷陈者毋隐蔽,当引见者毋留难。”十二年,拨承敕监给事中、

殿廷仪礼司、九关通事使隶焉。建文中,改司为寺,通政使为通政卿,通政参议

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各一人。成祖复旧制。成化二年,置

提督誊黄右通政,不理司事,录武官黄卫所袭替之故,以征赞事。万历九年革。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

一人。(正五品)其属,司务厅,司务二人。(从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

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从六品,后革右寺副一人。)评事四人。(正七

品。初设右评事八人,后革四人。)

卿,掌审谳平反刑狱之政令。少卿、寺丞赞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

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军断事官所推问狱讼,皆移案牍,引囚徒,

诣寺详谳。左、右寺寺正,各随其所辖而覆审之。既按律例,必复问其款状,情

允罪服,始呈堂准拟具奏。不则驳令改拟,曰照驳。三拟不当,则纠问官,曰参

驳。有牾律失入者,调他司再讯,曰番异。犹不惬,则请下九卿会讯,曰圆审。

已评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讯,曰追驳。屡驳不合,则请旨发落,曰制决。凡狱既

具,未经本寺评允,诸司毋得发遣。误则纠之。

初,吴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凡诸司

刑名、钱粮,有冤滥隐匿者,稽其功过以闻。寻亦革。(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设

司令、司丞。七年增设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领官五人,分为四科。十年革。

十四年复置磨勘司,设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二十

年复罢。)十四年,复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从五品,左、右寺

丞正六品。其属,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评事四人,右评事八人。

又置审刑司,共平庶狱。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审刑司复详议之。(审刑司设左、

右审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详议各三人,正七品。)十七年,改建刑部、都

察院、大理寺、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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